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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诉讼常识篇 (6)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1.妇女在怀孕期间犯罪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吗?

某女沈某与鲁某在生意上产生纠纷,沈某于是纠集了一群人,找鲁某滋事。鲁某也召集了一群人,双方展开械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沈某、鲁某聚众斗殴罪成立,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之后不久,法院发现沈某怀孕。那么,怀孕妇女犯罪的,可以实行监外执行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案中,对于沈某的判决生效之后不久,就发现沈某怀孕了。按照规定,怀孕的女性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2.侦查人员为取证,强行“搜身”合法吗?

某工厂女工许某在厂里加夜班,下班时打车途经偏僻处,遭到出租车司机强奸,司机为了杀人灭口,将许某“掐死”后扔到沟里,许某醒过来爬到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本地所有出租车司机进行了抽取血样检查,与许某体内提取的精液进行比对,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那么,为提取证据,侦查人员可以强行进行人身检查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受害人体内的精液是唯一的线索,因此,对众多的疑犯进行人身检查是能采用的最好的手段。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合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行政诉讼

43.公务员对上级不满,能向法院起诉吗?

某市建设局副局长冯某接到任命,被任命为卫生局人事科科长。冯某认为,此次任命是降职任命,自己并没有犯什么错误,局领导不该对自己做降职处理。冯某拒不接受调动,不肯交接工作,声称有事请假。其实,冯某是在准备诉状,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之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俗地讲,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行政机关内部的职务任免等,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例中,冯某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人事任免的问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其诉讼。但是冯某可向局里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向市委、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或省建委等上级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

(三)降职。

44.儿子偷偷变更了房产证,父母该怎么办?

小强趁父母亲到亲戚家串门之际,将父亲的身份证以及房产证偷走,然后伪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私下将房屋更改至自己名下。小强父亲知道此事之后,将该地区房产事业管理局和小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产权更名登记。对于小强父亲的诉求,法院会受理吗?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等权利的确认及变更有特殊规定。房屋转让程序的第一步就是房产所有权的转让必须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即变更房产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在场,如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另一方操作,签订了合同,则视为程序违法。本案中,小强瞒着父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未按照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小强父亲的财产权。因此,小强父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45.因医疗纠纷,可以起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吗?

余某因病到某市一家医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余某同医院与卫生部门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余某以卫生主管部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住院期间发生医疗纠纷,可以起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吗?

本案例中,卫生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放任了对原告利益损害状况的发生,而不履行保护的职责,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利益损害状况的延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余某可以起诉卫生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法院应当受理余某的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46.执照迟迟不批,公民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小张夫妇俩下岗后,决定开一家小商店。可是,营业执照拖了一年,还没有批下来。小张认为自己手续一应俱全,程序也没有不当之处,向有关部门询问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小张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小张就此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发放营业执照,是一种依法申请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本案中,小张于两年前申请营业执照,一直没有批准,小张认为并不是自己的问题,是工商行政机关的责任,对此产生的异议,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小张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47.公民可以起诉110报警中心不作为吗?

孙某是一家歌厅老板,2010年5月10日11点,歌厅里发生了一起打架斗殴案。两伙人互相打骂,还打坏歌厅的物品,服务员纷纷劝阻并报警。可是,一直到11点20分,警察也没有到场,歌厅被打砸得一塌糊涂,损失惨重,打架的人也逃之夭夭。孙某觉得如果当时打110后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就不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了。那么,孙某能起诉110报警中心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例中,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110报警中心接警后迟迟不派警察出警,这种不作为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孙某可以起诉110报警中心所属的公安局。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48.公证书有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王某的父亲患病多年,一直由王某一家照顾,生前一再表示要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王某,可是没有写遗嘱。不久,重病的王父去世。而在处理后事时,王某的弟弟拿出一份公证的遗嘱,上面清楚地写着:“将所有的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王某在生气的同时感到蹊跷:“遗嘱是什么时候做的?弟弟曾带父亲去过医院,难道就趁着那个机会?可是父亲一直有病,甚至不是经常保持头脑清醒的状态,公证处是如何做出的公证书呢?”王某带着诸多疑问想到法院行政庭起诉,要求撤销公证书。那么,公证书真有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但公证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公证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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