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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诉讼常识篇 (5)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取保候审的方式:一种是保证人保证的方式,一种是保证金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赵某曾因犯罪而被判过刑,还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保障,因此,赵某不符合作为保证人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5.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有时间限制吗?

薛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某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并交由薛某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该派出所指定薛某在一间约为10平方米的房间内活动,不得离开,每日三餐由家人送来,去厕所也要由公安人员跟着。在此期间,区公安局没有过问薛某的案件,一直拖了7个多月,才重新侦查。那么,公安局的做法合法吗?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本案中,区公安局名义上对薛某实行监视居住,实际上与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差不多,且在此期间中断了对薛某案件的调查,对其监视居住已经7个多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期限,因此必须对薛某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6.什么是拘留?什么情况下采用拘留的措施?

谢某与邻居陈某素有积怨,一天,谢某又与陈某因小事发生争吵,气急败坏的谢某回到家拿起一根木棒冲出家门,还叫嚣道:“我今天一定要打死姓陈的,谁也不要阻拦我。”邻居们有人阻拦有人报警,警察很快赶到现场,将谢某带到派出所,并将其拘留。谢某的犯罪行为还未引发什么后果,可以采用拘留的措施吗?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审讯,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是一种比较重的强制措施,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实行起来更要慎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施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本案中,谢某拿着木棒冲向陈某家,这是正在实施的犯罪,而且是在犯罪预备时被发现的,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符合拘留条件,应该对谢某实施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7.侦查人员下令逮捕合法吗?

侯某将邻居肖某打成轻伤,肖某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侯某的刑事责任。侦查人员马某在做了笔录以后,深感气愤,对肖某父母说:“为了防止你们的儿子再次受到威胁,我们公安机关决定将侯某逮捕。”马某立即填发了逮捕证,独自一人执行了对侯某的逮捕。那么,马某的做法合法吗?

所谓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可见,有权批准逮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本案中,马某作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没有做出逮捕的权力,其做法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38.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

冷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由于执行拘留时过于匆忙,公安人员忘记带拘留证了。冷某被拘留以后,辖区内又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忙于处理此事,无暇顾及冷某的案件。冷某在拘留所里待了两个多月,公安机关不闻不问,也没有通知冷某家属。公安机关的做法合法吗?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案中,冷某在拘留所里待了两个多月,超出了规定的最长期限,期间,公安机关对其不闻不问。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9.律师何时可以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2010年6月,律师刘某接受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江某亲属的委托,担任江某的辩护律师。而后,刘某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江某。刘某出示了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函等所有法定手续后,看守所以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才能会见为由拒绝了刘某的会见要求。那么,律师刘某此时能否会见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机密情形外,无须任何人的批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江某涉嫌抢劫罪,不涉及国家机密,律师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江某。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江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4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恶性抢劫案,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共9人,大部分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案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对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争论不休。有人认为,虽然这些犯罪嫌疑人大都是未成年人,但是由于该案影响巨大,为了对社会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应该公开审理。那么,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达到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是说不允许群众参加旁听,不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发表有关审判过程的报道,即使是被告人的近亲属要求旁听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批准。

本案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此案比较重大,但是犯罪的孩子们年龄都属于未成年,如果公开审理,孩子受到的心理冲击和影响必然会很大。因此,对此案应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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