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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民法常识篇 (4)

三、公交公司和张女士之间,可以说是存在一种消费关系。而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公交公司就替打人的男性乘客“背黑锅”了。因为,公交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是可以向侵害人(打人者)追偿的。

正是出于这么几种原因,所以法院做出了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6.一个花盆砸伤人,判50家赔,合法吗?

从天而降的花盆,将楼下的工人砸伤。一审法院判决楼上50名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其中37名住户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随后,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上诉人齐声喊“冤”。

2001年9月27日晨,原告蒋某路过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血流满面,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某属7级伤残。

事后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某遂将文华大厦B座的57名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57名住户中,除了7名能证明自己因安装了防护网等原因排除嫌疑外,另外50名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2 700多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蒋某话语不多,仅简单地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有时还需要律师提示。他似乎还没从两年前的重创中恢复过来。

而一审被判赔的住户纷纷喊冤。罗某称,事发时,只有妻子一人,而自家窗户离花盆坠落的地方足有18米远,“她就算想扔,也扔不到这么远!”李某则说,事发时他家早安装了防护网,网上栏杆的间距不到12厘米,花盆肯定掉不下去。但为了找到事前安装防护网的证据——写有安装日期的收据——他翻箱倒柜却始终没能找到。他又走街串巷,希望找到给他安装防护网的商贩作证,可那家小店早已易主。更多的住户表示自己从未养过花,与那个坠落的花盆没有任何关系。

住户陈某表示,花盆只有一个,要50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完全不合理。他认为,即使花盆是楼上某个住户家坠落的,但要49个“无辜者”为此负责,让人无法理解。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花盆从楼上坠落伤人,这和住户不注意安全有必然联系,是住户自身错误造成的,理应赔偿。同时,50家住户均未提出有力证据,无法证实自己与坠落的花盆没有必然联系。按过错推定原则,他们应该分担赔偿责任。

无辜者要为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花盆负责,这合理吗?法学界一名资深人士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利而产生的。这个原则使受害者的权利能够及时、足额得到主张,这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从此案看,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10多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50名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仅是2 700多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过错推定原则的立法本意。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7.被邻居的“小狗咬伤”,法院判“不赔”,为什么?

小强是大一的学生,五一放假休息回到家中。闲来无事,小强在小区里遛弯,发现院里的街坊牵着一只纯白色的京巴狗,长长的、雪白的毛梳理得很顺,黑亮的大眼睛,很是漂亮。小强非常喜欢动物,尤其是小狗,每次见到都忍不住逗一逗,玩一玩。当小强走近时,小京巴发出不友好的“汪汪汪”的声音,意思是“你不要妨碍我”,狗主人也提醒小强:“不要碰它,它很凶,会咬人的。”可是,小强怎么也忍不住,上去抚摸小狗,小狗再次冲他咆哮,主人再次提醒小强不要再动小狗,会伤人的,然而小强觉得小狗太霸道,想驯服小狗,就冲着小狗发威,并用手拍打小狗的尾巴。这一下,小狗真的被惹急了,吭哧一口咬住小强的手不松开,疼得小强直叫,在狗主人的威吓下,小狗才松口。小强的手被咬破了,狗主人陪着小强去了医院,出了第一次的药费。小强的父母下班知道后,认为以后几次的治疗费用都应该由狗主人出,遂上门交涉。而狗主人认为是小强自己逗狗弄伤,看在街坊的分上已经出了些医药费,不愿意再出钱,并拿出自己的狗证称是依法养狗,事发时,自己是牵着绳子的,责任不在自己。双方就此引发纠纷,对簿公堂。可是,令小强一家没想到的是,法院没有支持小强的诉讼请求,那是为什么呢?

大家一般习惯性认为,只要是动物伤了人,动物主人就要赔偿的。可是,实际法律就此是有明确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可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那就是:如果不是动物饲养人的原因,是受害人自己的原因,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那么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狗主人依法持有狗证,并用绳子牵住小狗遛弯,并一再提醒小强不要靠近小狗,所以,小强自己逗狗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8.“劝酒”喝死人谁负责?

12年的寒窗苦读没白费,李凤兰的女儿阿莲终于在2007年考上了一所名牌大学。李凤兰心里非常激动和喜悦,平常很节约的她,这次一定要给女儿庆祝一下。于是,在女儿开学前几天的某日中午,李凤兰在家里摆了十余桌酒席宴请亲朋好友。其间,由于王天水给了5 000元贺礼,在来宾之中最为慷慨大方。李凤兰为了表示特别感谢,就对平时不太会喝酒的王天水劝酒格外殷勤,施展出各种手段劝王天水喝酒。王天水性格内向,不善言辞,对李凤兰盛情难却,只好一杯接一杯地往下咽。不一会,王天水喝得手脚瘫软、喘气不匀,小便失禁,趴在桌上。大家赶紧叫来了救护车,但最终还是晚了一步,王天水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天水血液中酒精含量极高,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后,王天水的家属以李凤兰明知王天水酒量小却恶意劝酒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李凤兰赔偿王天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但李凤兰的代理律师认为,王天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也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李凤兰没有伤害王天水的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天水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的控制,对导致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但是,李凤兰在明知王天水酒量小,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王天水身体健康,以致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而一再劝酒,造成王天水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李凤兰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李凤兰好意劝酒,结果却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种判决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但是,人情是人情,法院毕竟是讲法律的地方。具体到本案,就是从法律上来讲,李凤兰的劝酒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侵犯王天水的生命健康权。

在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有这么四个:一是行为人的行为;二是损害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四是行为人的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本案中,李凤兰实施了劝酒的行为,造成了王天水酒精中毒进而死亡的后果,况且两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说,李凤兰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侵权的三个条件,这是无须争议的。但是,李凤兰劝酒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有争议的。李凤兰的代理律师认为,李凤兰主观上并非故意,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而法院认为,李凤兰虽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却存在过失,即明知道王天水不胜酒力却还频频劝酒,主观上对王天水醉酒的后果是持放任态度的。而过失也是过错的一种,因此,李凤兰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9.打篮球,非故意“撞伤”同学,赔不赔?

小华和小亮是高三的同班同学,两个人关系非常要好,经常一起打篮球。某一天下午没有课,两个人就约上本班的同学和外班的同学到学校的操场上打篮球。在抢球过程中,小华不小心将小亮的右侧眉骨处撞破,小亮的同学们筹钱将小亮送到医院,缝了四针,加上开药等共花了四百多元。小亮向家里要钱还给了同学。小亮的父母觉得小华的父母应该出全部的医疗费,可是小华的父母认为这纯属意外,并非故意,来看都没有看望小亮。为了这件事,小亮和小华都很别扭,关系也疏远了。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医疗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小华的父母应该全部赔偿小亮的医疗费。两个学生本来是很好的同学关系,一起打球出现意外,并非主观的所为,应该理性地处理问题才是良策。虽然小华撞伤小亮是在比赛中,并非故意,但确实造成了小亮的伤害,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赔偿。如果是考虑同学关系,相约打球,协商各承担一半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如果双方为此各执己见,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小亮可以起诉,法院会支持小亮的诉求,应当判小华承担医疗费。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被广告牌“砸伤”,找谁赔?

(二)显失公平的。 (4)

小李下课后,带着外系的同学小夏一起到校外游玩。小李骑着自行车,小夏坐在后座上,两个人有说有笑地向郊外驶去。突然刮起大风,路旁的广告牌掉落下来,将坐在后座上的小夏的胳膊和腿砸伤,小李报警后并叫来120急救车将小夏送到医院救治。小夏住院两周,花去医疗费等一万多元。经过派出所的调查,路旁的广告是一地产公司的售楼广告,小李遂找该公司解决,而地产公司认为风大,属于不可抗力,不想赔偿,并建议找国家赔偿。小李查看事发当天的天气预报,证明当天风力为5级。那么,小夏的医疗费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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