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97000000022

第22章 公司的自治理念——浅论公司章程优先效力

公司的自治理念——浅论公司章程优先效力

单斌

王保树教授曾提出要从“公司法理念的角度把握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其中关于立法理念变化之一便是“放松管制,尊重公司自治”谓公司的自治理念,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由公司自主规定。增加公司自治理念的载体便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股东或者发起人就公司重要事务(如组织及运行规范、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所做的规范性的、长期性的安排。本文主要立足于有限责任公司,从章程的角度,谈一下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自治理念的体现。

一、章程优先效力法理研究

关于公司法的性质,理论上一直存在“强制性理论”、“合同性理论”以及折中性思维等三种理论。

强制性理论主要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从公司对社会的责任、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这一角度出发,认为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总有缺陷,为维护市场整体的利益和秩序,国家必须干预市场行为。这种理论试图以政府机制来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但事实上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

合同性理论建立在“新经济理论”及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之上。公司的合同论者认为,公司是许多自愿缔结合约的当事人——股东、债权人、董事、经理、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协议,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这个合同是一个经常使用的合同,为了节约制作成本,政府需要为其提供这样一个公共产品,即标准的格式合同,由当事人来选择适用与否,适用哪些。公司法本质上是国家创设和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或模范条款、标准条款,为各方当事人缔结契约提供便利。“个人是其自身利益最佳的法官”,缔约各方有权自由决定采纳或者不采纳这种模范条款。公司法作为示范合同文本,由缔约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变更或者拒绝适用。从理论体系上看,合同性理论似乎比强制性理论更完备,但是同样,政府机制的失灵并不意味着市场机制必然就奏效。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不足之处,折中说则持中间观点。

相对而言,笔者更赞成合同性理论的观点。以下谈谈公司法必须体现“公司参与者”意思自治理念的几个理由。

(一)公司法作为私法,要反映私法的一般观念——意思自治;

(二)由于各种公司的大小、形式千差万别,不能由统一的规定加以规范,应根据各公司的不同情况用章程来加以规定。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认为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而英美法系认为章程是股东间的契约。但两个法系都认为是为了适应不同公司的不同情况而产生了章程。

(三)从公司法的作用来看,应体现公司自治:

1.公司法是公司的标准性规范,是为了减少公司成立成本而设。

2.公司法为保障当事人自行创制公司治理机构,保障股东权利、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确定的预期。

3.公司法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相应的依据。

二、《公司法》关于增加“公司自治”的主要条款

爱森伯格和柴芬斯对公司法律规则进行了相近的划分,即把公司法律规则分为:1.赋权型规则——公司参与者一旦按特定方式采纳,便有效,即许可适用;2.补充型(任意型)规则——除非采纳其他规则,否则即可规整特定,即推定适用;3.强制型规则——这些是不容变更的,仅能规整特定的规则,即强制适用。

此次公司法扩充了很多补充型(任意型)规则,以下从条款变化的角度列举一下在章程方面对尊重公司自治理念的规定:

(一)总则中扩大了章程可以约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体现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

首先,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章程予以规定。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规定(原第十一条),在其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其次,扩大了章程的适用范围。《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赋予章程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选的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四,强调股东在决定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对外投资和担保等重大事项中的地位。总则中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取消了原来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相关决定者与相关程序。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于章程是公司股东制定的,因而实质是将其决定权交给了股东。

(二)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多处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规定”的规则,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

1.可以约定红利分配等事项的形式(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可以约定分红比例,在新增资本时亦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2.股东会议召开的程序(原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表决权的行使(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公司另行规定表决权的行使,体现了有限公司“资合”兼“人合”的性质。

4.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经理的职权。第五十条第二款:“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股东资格的继承。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重视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法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由于任意型规则增加、强行性规范减少,公司在选择适用规则上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三、公司章程优先效力的几点考虑

(一)章程的成立和生效

公司章程是申请成立公司的必备文件,是记载公司组织与运行规范的基本文件。章程制订后,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是随着公司的成立,即取得营业执照时方产生效力。这种观点曾被质疑违反了“缔约当事人意思自治”,因为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附条件,即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那么章程应当是成立便生效。

笔者认为,章程自公司成立后生效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公司章程作为自治合约,本无需主管部门特别批准,但是我国的公司成立必须登记,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公司登记机关将章程的审查作为登记公司的重要前提,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后,公司才能够成立。应该说,章程因此依附于公司而获得了意义。否则,便无所谓章程生效与否的问题。

(二)章程与强行法的关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是当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协,包含着决定公司今后发展方向和权利分配等重大事项,对公司成员和事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实质是私法性规范。所以,它只有在不违反强行法、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有生效适用的空间。

但是,究竟在公司法领域,哪些是不得违反的“强行性规则”?在公司的商业实践中,又有哪些是不可违逆的“公序良俗”?公司法是否存在着类似于“自然法”上的价值取向?

根据徐国栋教授的理解,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一体遵循的规定。强行法体现了社会的根本价值,因此,强行法的强行性,来自于其负载价值的根本性。所谓任意法,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遵行的规定。这种规定,不过是作为专家的立法者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建议或忠告,并无强制力。其存在的前提,是相信当事人能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判断和选择。当事人是否遵循任意型规定,不影响对社会根本价值的维护。尽管从理论上厘清强行性规范并不困难,但是对某一具体规范的强行性或者任意性的分析则变得十分复杂。

诸如1998年“大港入主爱使”事件、最高院法经(2000)27号《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等案例,都反映了在处理公司章程和强行法关系的实践中存在着极大的复杂性和很多困难。结合蒋大兴《公司章程与法律关系》一文中的观点,对私法领域中的强制性规则,应当从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例和事例的个别性思考、对具体法律条文的个别化思考等方面进行观察。应当承认的是,在私法自治领域,事实上始终充斥着国家强制。公司章程的此种自治行为亦不例外。

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此次公司法修改中,真正体现某种“公共政策目的”而设置的禁止性私法规则并不多见。也就是说,在解释、判定某些私法规则的强制性本质时,应尽可能地追求到达底线,只宜将那些损及某一私法根本制度、体系乃至社会根本价值的规则定位为强行法,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三)司法有限干预

通常而言,对于那些公司内部的事务主要应由公司根据章程进行自治,只要公司自治无碍于交易安全、社会稳定,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即应尊重其依据商业考虑独立决定自己的事务,尊重他们的意思表示自由和民事行为自由,承认公司自治的效力。只有对于那些涉及组织健全、交易安全的问题,诸如控制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滥用私法自治和民事行为自由而导致公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法院才能依法干预,以司法判断取代商业判断。

如果在公司章程中,缔约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比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的内容更严格,如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或者本公司的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约定应是有效的。因为它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所以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另外,这也是当事人自由意志发挥作用的空间,法律没有干涉的必要。所以,类似上述约定应当是有效的。

(作者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警官)

参考文献:

沈四宝:《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同类推荐
  •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随着社会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律这个非常严肃的词语渐渐被所有人所重视。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如果不了解法律,在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全然不知,在遇到有争议的事情中不知所措,那我们真是有点悲哀。法制社会是运用法律来调整整个社会的发展,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了解了法律,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挺起腰板,因为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采用问答的形式,共分为三大篇目,即答疑解惑、农民工维权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丰富、实用,可操作性强,紧贴当前社会现实,是集新颖性、实用性、全面性于一体的法律手册,是农民工兄弟的良师益友,体现强烈的时代感和参考价值。
  •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系列丛书将为广大经理人搭建出走向成功的知识阶梯。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分必备法律知识和合同写作范本与合同管理两篇,主要介绍了法律基本知识、合同法、金融法律知识、会计法、税法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交易秩序法、价格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常用经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范本、合同管理等二十章内容。
  •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对于刑事辩护典型案例的深入评析,无论是对于司法实务操作还是对于刑法理论研究,乃至对于推动立法改革而言,目前都具有重大意义。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热门推荐
  • 特种部队之世界其他国家篇

    特种部队之世界其他国家篇

    “雷鸣”部队队员主要进行营救人质训练及空降、水面及水下渗透方式突击技能训练。在训练中该部队与波兰其他部队和部门进行密切协同。如进行空降、水面及水下渗透训练时,由第6空降突击师及第7海上突击师负责保障;反劫机训练则由波兰国家航空公司提供有关设施,进行实际机体模型的突击训练。
  • 傻子王爷无情妃

    傻子王爷无情妃

    一只毒蝎子,彻底断送了她年轻的生命!别人只知道,那个软弱没主见的女人被迫嫁给一个痴傻呆闷的七皇子。殊不知,她早已不再是“她”!面对痴傻只会憨笑的美男,她气愤难填!你傻,本美女就医好你,谁知医好后,遭到嫌弃,却换来一纸休书,气愤之下,她恨不得与他同归于尽……
  •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宝庆十九年春,大佑国皇太子大婚,大将军之女入主东宫。一个不是淑女的将门千金遭遇一个不是文韬武略的中庸太子,到底是佳偶天成,还是冤家路窄?成婚一年不足,太子忽然休妻。迷影重重,生死茫茫,这样一来,还是不是大团圆结局?
  • 慢慢相爱:刘晓鸥作品集

    慢慢相爱:刘晓鸥作品集

    一本适合在午后的阳光下,伴一盏香茗细细感受的美文集。作为一本美文精选集,本书包含了作者对温暖亲情的记述,对少年时光的追忆,对当下流行文化现象的探讨和思索,以及旅行在外行走中的种种见闻和感悟。
  • 茶者圣:吴觉农传

    茶者圣:吴觉农传

    ,如果说,当我们祖国的茶叶在危难中面临枯萎凋零之时。吴觉农先生,像一位高瞻远瞩的船长,在那悠远的唐代,茶圣陆羽曾架一叶扁舟探索了茶之源流的幽深与浩瀚,那么20世纪以降,引领着中国一代茶人走出困境、饶过激流险滩。本书传记了吴觉农先生将学者与茶人高尚的人格力量结合、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结合的伟大一生
  • 7日熟络:跟上司打交道:七日职场炼金术丛书

    7日熟络:跟上司打交道:七日职场炼金术丛书

    上司与员工之间的人际关系应该是双向的,想要有所作为的员工必须要“管理好”自己的上司,正如上司必须管理好自己一样。员工不一定非得被动的接受上司的命令,也不一定非得符合上司的期望。反过来,他们与上司应该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实现共同的目标!
  • 风中的叙述

    风中的叙述

    温亚军,现为北京武警总部某文学杂志主编。著有长篇小说伪生活等六部,小说集硬雪、驮水的日子等七部。获第三届鲁迅文学奖,第十一届庄重文文学奖,《小说选刊》《中国作家》和《上海文学》等刊物奖,入选中国小说学会排行榜。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 娘子不准逃跑

    娘子不准逃跑

    一朝穿越成王妃!她以为他不好女色所以在他面前毫无防备,却没发现某人的眸光似虎!直到某夜她眼中的断袖王爷用行动证明了他不是断袖之时,她才猛然发觉,他明明就是一匹不安分的狼……(轻松宠文)
  • 重生—珠光宝妻

    重生—珠光宝妻

    推荐秦子新文【重生-独占鲜妻】本文复仇+豪门+女强+一对一(谁再问一对一还是NP,咱用烈焰红唇灭了她!)简介:她,叶卓云,商界天才投资人。叶南馨,骄纵蛮横的财阀千金,也是她同父异母的妹妹。因为一场阴谋,始料未及的叶卓云死于一场蓄意的谋杀,重生在叶南馨身躯里的叶卓云,必让那些害她的人血债血偿!————片段1————“Cashmere,样式简单,干净优雅,不得不说,刘少眼光不错。”卓云迈着雪白的长腿向大门走去,手握在门把上,她转过头来,丝毫没有掩饰眼里的鄙夷,“可是实在是不适合刘少你。”————片段2————“看不出在圈内以温柔体贴著称的刘少竟会对自己的老婆动手。”卓云看也不看被捏得发青的手腕,不温不火地道。“老婆?”刘邵东冷笑,眼中闪着冷光,“原来你还知道你是我老婆!那你和他眉来眼去时,可还记得你是我刘邵东的老婆!”“是我记错了,刘少说过,我们人前是夫妻,人后是陌生人。现在我不是你老婆,所以请你放手。”————片段3————“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明明条件都已经谈妥,就准备签约了,怎么对方说反悔就反悔了。”曼哈顿一家酒店的豪华套房里,一名身穿黑色的阿曼尼西服,面容英俊的男子大发雷霆。他拿起床头边的一叠文件,朝着空中用力一甩,文件迅速地飞散开,如雪片一般四处飘散。助理低着头,小声说,“听说姿美总裁罗琳女士下午见了一个年轻女人后立马召开董事会,然后说服了大部分董事,得到了这个结果。”××××推荐好友文××××【妾后】【-痞妻-】【-养女成妃-】【哥,娶我吧!】【强欢-爆戾市长】【杠上黑心总裁】【憨憨老婆,别走】【别惹废物二小姐】【法官爹地,请爱我】【王爷,本妃不好捏】
  • 夫君凶猛,如狼似虎

    夫君凶猛,如狼似虎

    “贱人,居然在这里偷汉子!”为首的老头指着她突然大骂道,因为生气,指尖都还有一丝的颤抖。琬玥不解的看向这个人,他在说什么?而对方看到琬玥一副不知道错的神色,更加助长了他的火焰,一巴掌就朝着琬玥扇了过去。琬玥被这突如其来的巴掌给扇翻在床,原本呆滞的脑袋被打的快速运转起来,丫的,怎么打人啊?“老爷,别生气啊,气坏了身子可不值得!”那中年妇女走上前来,拉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