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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民法常识篇 (2)

那么,一个人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是合格的合同主体呢?我国法律对此的要求是,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与合同的内容相适应的行为能力。而界定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年龄,一个是智力。在智力没有障碍的情况下,10周岁以下的人是被界定为没有行为能力的人;10~18周岁的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能够独立支撑自己所有生活和学习费用的,可以视为完全能力人。可见,付雨虽然未满18周岁,可是自己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父母的收入,并且已经超过16周岁,所以,付雨可以独立购买大件商品。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8.捡拾到贵重物品或现金据为己有要负法律责任吗?

小云在北京市东直门附近上班,家在回龙观附近。某日,小云上夜班,下班后往家走。快到家里时,她忽然发现前面有一团雪白的东西。她起初吓了一跳,但走近仔细一看,原来是一条可爱的小白猫崽,脖子上还拴着一条红色的链子。这时已经是深夜里,怎么这只猫还在路上?看来这只猫不是流浪猫就是找不到家了。小云这样想,觉得小猫挺可爱又挺可怜的,就把小猫装进包里带回了家。

到家之后,小云发现小白猫食欲不振、精神委靡。小云觉得不妥,就把小猫带到宠物医院去看病。经过宠物医生诊断确认,小白猫是得了风寒病。于是,小云就自己花钱给小白猫看病,经过医生的精心治疗,小白猫终于康复了。当然,诊所的医疗费也是非常昂贵的——高达1 000多元。小云虽然有些心疼,但看到小猫这么可爱,就咬了咬牙,支付了这笔医疗费。

小白猫康复以后,精神大振,每天与小云嬉戏玩耍,小云越来越对这个小宠物爱不释手了,简直就把它当成了自己密不可分的生活伴侣。

可惜,好景不长。突然有一日,一位叫小丽的姑娘找到了小云的小区。小丽说:“我看了你的博客上的照片,你家里那只猫是我的。那天夜里我带着小猫在回龙观附近玩,刚去了一下卫生间,出来后就找不到我的小白猫了。我这些天一直在找,后来终于打听到是你把我的小猫领回家了,非常感谢你这些天对它的照顾,现在我想把它带回去。”小云一听,说:“那不行啊,就算这猫是你的,但我带回家都养了这么多天了,不但花费了很多的饲料费和医疗费,还投入了很深的‘感情’。你说带走就带走,那怎么行呢?你如果真想带走小猫,就要付给我3 000元钱费用。”实际上,小云只花费了1 500元的饲料费和医疗费。小丽说:“你要的也太多了吧!”小云说:“你不给钱,就别想带走小白猫。”双方争执不下,闹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小云将小白猫还给小丽,并且也没有支持小云要求饲料费和抚养费的要求。

“拾金不昧”,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大力弘扬的一个优秀品德。但道德终究是道德,遇到纠纷时,道德往往显得作用有限,这就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来调整了。

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应当归还或者交公。但至于遗失物品的人是否应该向拾得人支付相应的管理费、饲养费和报酬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这就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造成了困难。物权法在立法之时,仔细分析和总结了拾得他人之物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了规定。

首先,物权法对“拾金不昧”这一道德规范予以肯定,并将其上升到了法律规范的层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如果无法通知到权利人,则应交由公安部门寻找失主。

其次,在拾得人有无权利要求遗失物品人支付相应保管、饲养费用的问题上,我国物权法分析不同的情况,也做了不同的规定。根据生活常识,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后,一般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或者交公;二是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在第一种情况下,拾得人的行为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这种做好事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失物。既然拾得人没有义务,而在实际上又对遗失的物品进行了保管,则相应费用自然应该由失主来承担。法律对此应当支持和鼓励。在第二种情况下,拾得人将遗失物占为己有,实际上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占有他人遗失物的管理费等,实际上也是侵权并获得非法利益后,为维护非法利益的继续存在而支出的成本,其目的在于使自己受益,所以,相应的管理费和饲养费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在本案中,如果小云捡到小白猫之后,积极主动地寻找失主或者交公,那么她是有权要求小丽向自己支付饲养费和医疗费的。但是,情况却恰恰相反,小云在明知道小白猫的失主的情况后,还继续“收留”小白猫,这就是侵犯小丽对小猫的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她是无权要求小丽支付饲养费和医疗费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9.郊外游玩,意外“挖宝”,应归谁?

小明和小雨是大一的同学。一个周末,小明约小雨到自己乡下的奶奶家郊游,顺便挖一点野菜,中午好“改善”生活,两个人带着锹铲来到废弃的大队部。几年前,村里有钱建起了办公楼,这里就荒弃了,院子里倒是长满了野菜,他们一会就挖满了一小筐。小雨见到一棵栆树死了,就想整个把树根挖出来,做个造型什么的放在自己的宿舍,他便开始挖。小雨竟然挖出一个小坛子,里面是满满的金银珠宝,还有一封宣纸写的信,落款是孙某某,大概意思是将这些财宝留给他的后人。小雨和小明将坛子带回奶奶家,奶奶说大队部是原来土改没收地主的房子,地主早就死了,他的两个儿子都去了国外,多少年都不回来。按照土改的政策,整个院子都归村委会了,这些财宝都应该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出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村里卖掉,做福利用;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交给地主的后代;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交给国家.那么哪一种意见对呢?

财宝应该交给国家所有,可以适当对小明和小雨给予一定的奖励。虽然财宝坛子里写明了主人的身份和意愿,但是,按照土改时的规定,地主的财产已经全部被没收充公,那么,这笔财产就不属于个人所有了,其后代也就不能继承。鉴于财物的价值比较大,又时隔这么多年,所以,这笔财宝应该视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10.“无因管理”要付款吗?

王江与李茂林毗邻而居。两家虽然是邻居,但因为先辈遗留的积怨,导致两家的关系一直都不是很好。具体是什么原因,谁也说不清楚。反正王江和李茂林两人相互之间很冷漠。王江为人心胸比较宽广,一直想找个机会拉近两家的关系,但总是找不到合适的机会。

某日,李茂林一家出远门串亲戚去了。他走后不久,一天,王江收听天气预报说要有大暴雨,看到李茂林家的院墙已经很破旧了,很有可能在暴风雨的袭击下倒地。王江心想,眼下李茂林家里没有人,我是不是应该帮他一把,这也是个和他拉近关系的好机会。于是,王江就自己在附近买了一些砖块和水泥,在大雨到来之前紧赶慢赶把李家的墙给修好了。之后,为了防止雨水把水泥冲掉,王江又买了一些油毛毡把墙给裹上了。不久,果然下起了大雨。由于王江的加固和包裹,使得李家的墙体最终没有受到损失。

李茂林回来后,听说了这件事。他不但不感谢王江,反而说王江是闲着没事儿干。王江看李茂林如此蛮不讲理,非常生气,就要求李茂林支付自己买材料的钱。李茂林却说:“我并没有叫你修我的墙,我也不会给你钱。”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找到律所解决纠纷。

(二)显失公平的。 (2)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没有法定约定义务地为他人管理事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要看其是否符合这么几个条件:一是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二是管理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三是,管理人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此案例中,李茂林并没有为王江修理院墙的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他却出于邻里关系的善意考虑,为了防止李茂林的院墙遭到风雨而倒塌,从而造成损失,主动替李家修好了院墙。根据上述无因管理的规定,王江的行为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因此,李茂林应当支付王江为购买材料而花费的费用。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1.好心“帮忙”受伤,谁出医疗费?

大学生小桐在周末返校的途中,发现一个老汉拉着收废品的人力车,装了满满的一车废品,正吃力地上坡。小桐急忙奔过去,连想都没想,就开始帮助老汉推车。可是,由于老汉的东西堆得太高,车顶的一个大箱子要掉下来,小桐急忙用双手去接,可东西太沉,竟然把小桐砸到,小桐的腿受伤,脚指头骨折。小桐住院花了一万多,医疗保险才报了几千块钱,其余的部分都是向同学借的,自己没敢告诉父母,因为家里条件并不好。老汉也很感激小桐,买了慰问品给小桐,可是不想承担医疗费。小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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