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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党员标准

党的先进性是历史的、具体的;由此,我们必须明确,党员标准也是历史的、具体的。随着中国共产党的理论的不断成熟和实践的不断丰富,随着党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党员队伍管理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党员标准的内容也不断充实和完善。那么,党员标准的内容有哪些呢?或者说,党员标准是由哪些主要的因素构成的呢?这是我们在本章中要集中谈的问题。

从总的方面来说,党员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申请入党的条件;二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三是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这三个方面,互相联系,各有侧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各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党员标准的有机整体。坚持党员标准,就必须全面地坚持上述规定,任何将三个方面的规定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强调某些方面而否定其他方面的做法,各取所需,任意解释的做法,都是对党员标准整体内容的贬损和破坏。

一、申请入党的条件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作为共产党员的最起码的条件。按照这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共产党员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一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规定了申请入党者的年龄。年满十八岁才能申请入党,这是因为一个人到了十八岁才算是成年人,在法律上才具有行使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在思想和政治上比较成熟,具备了比较确定、比较稳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政治判断力,树立了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二是规定了申请入党者的国籍。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是中国国籍的公民,外籍公民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三是规定了申请入党者的成份。申请入党者必须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第二,共产党员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由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为实现党的纲领和主张而奋斗的工人阶级先进分子自愿组成的政治同盟。党的纲领规定了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终目标、现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自身建设的基本要求等。它是维系全党组织的统一和团结,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基本准则。党的章程是党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处理党员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关系的基本准则。党的纲领和章程是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保持高度一致的基础,是党的生命。如果允许党员在党的纲领和章程上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瓦解。因此,每个党员都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并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实现党的任务而奋斗。

第三,共产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参加组织,是指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中过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员不是简单的数字相加的组织,而是按照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由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特定组织,并在其中过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马克思、恩格斯在为最早的共产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章程中就明确规定,盟员活动方式和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同盟规定。共产主义者同盟按照从支部、区部到中央委员会和民主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组织领导系统。

列宁在创建俄国社会民主党过程中,就党章第一条,即关于党员条件(资格)的条文,同马尔托夫进行了尖锐的斗争。马尔托夫认为,凡承认党章,并且愿意为党工作的人,都可以自行列名入党,党员不必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只要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就行了。列宁坚决反对马尔托夫的主张,认为党员不仅要承认党的纲领,在物质上帮助党,而且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列宁指出,马尔托夫的主张完全模糊了革命家同机会主义的界限,如果允许不参加党组织的人当党员,也就取消了任何监督,为各种坏分子敞开了大门,党也就会变成一个松散的联盟。他强调,作为一个党员,不能只是抽象地承认组织的存在,必须具体参加党的组织。不论是在基层工作的党员,还是在机关工作的党员,都必须如此。列宁与马尔托夫在党章关于什么人可以入党问题上的争论,虽然只有党员是否参加一个组织的区别,实质上却关系到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的问题。按照马尔托夫的主张,党只能成为一个松散的没有战斗力的松散团体。只有按照列宁的原则建党,才能把党真正建设成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因此,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为党工作,就成为做一名共产党员最基本的条件。共产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自觉接受和坚决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积极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共产党员必须“执行党的决议”。党的决议,是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完成党的总目标、总任务,对党的某些工作事务,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的一定的组织做出的决定,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组织(包括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和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做出的各种决定。党的决议,代表了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志,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果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否则,党的团结统一就遭到破坏,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不可能得到贯彻执行,党就不会有战斗力。所以,不执行党的决议的人,决不能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

第五,共产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党费是党的活动经费,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不仅是从经济上帮助党,而更重要的是党员关心党的组织、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因此,党章把“按期交纳党费”作为申请入党的必要条件之一,作为检验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一个标志。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

此外,宗教信仰也属于入党条件内容。中国共产党强调,共产党员不得信仰任何宗教。对党员是否能同时信仰宗教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第八章第二节还会专门讨论,这里不再展开。

二、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第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一规定突出强调了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要求加入党组织的人必须符合这个质的规定性。

鲜明的阶级性是中国共产党的突出特点。党始终是工人阶级的政党,代表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它不是工人阶级的一般部分,而是工人阶级最先进的部分,是工人阶级具有先进觉悟的阶层,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尽管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但并不是说每一个工人阶级分子都可以自动成为共产党员,也不是说只有工人阶级出身的人才能成为共产党员。能否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员,关键是要看其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觉悟,是否愿意承认党的纲领,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不这样,中国共产党就无法保证自己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的性质,同时也不可能成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这就要求每一个党员或者申请入党的同志,不仅要保证工作优秀、业务优秀,同时必须具有工人阶级应有的思想觉悟。也就是说,共产党员不仅应该是工作上的模范,更应该是政治思想上的先锋战士。

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是党作为执政党的基础和必备条件。离开了工人阶级的基础,党就失去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必须强化自己的阶级色彩,全心全意代表工人阶级,特别是产业工人的利益,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都要从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前提出发,从而获得工人阶级的支持。党在新时期面临的新任务,要求自身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防止党内消极腐败现象损害党的形象和影响党的先进作用的发挥,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上体现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本色,从而代表人民执好政,用好权。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阶级性、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本质特点对广大党员提出了高标准,具有很强的现实性。

申请加入党组织的人,对党章的关于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这个规定,是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我们常讲共产党员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就在于共产党员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每个党员都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和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要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克服自己头脑中残存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

这里,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不是说党员必须是工人出身,只要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抛弃了原来的阶级立场,拥护党的纲领和路线,具备了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觉悟,非工人阶级出身的人也可以成为共产党员。

共产党员要坚定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政治信念,立志为共产主义而奋斗。资本主义制度必然要被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制度所代替,而社会主义社会经过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思想、政治、文化的巨大进步,最后必然发展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共产党人的这个信念就在于正确反映和顺应这种历史发展规律,去推动历史前进。近年来,西方一些国家的敌对势力利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暂时困难,散布“共产主义失败论”,企图在思想上动摇共产党人的政治理想和政治信念,对此,中国共产党的每个党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应当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保持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相对稳定和繁荣。但也必须看到,这种现象并没有使资本主义所固有的各种矛盾得到消除和根本解决,社会发展将继续证明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科学理论并没有过时,实现共产主义仍然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自从19世纪40年代《共产党宣言》发表以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极大地推动了人类历史的发展;尽管近年来世界社会主义的发展遇到了严惩曲折,但历史是在曲折中前进的,低潮中孕育着高潮的到来,共产主义在全世界实现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第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这一规定突出强调了党的宗旨,要求加入党组织的人必须认真实践这个宗旨。

共产党是大公无私的党,是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的党,因此她绝无私利可言,其全部活动,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天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以此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为了人民的利益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甚至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甘愿献出自己的生命。必须明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是口号,而是一种行动,每一个共产党员和申请入党的同志,都要身体力行党的宗旨,把为人民服务的信念落实在自己的行动上,并以切实的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代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始终把人民群众看作是自己力量的最深厚的源泉,人民群众也把中国共产党看成是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忠实的代表,从而形成了党离不开人民,人民也离不开党的血肉联系。党要忠实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要求全体党员坚定不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因为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集中体现和代表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全国各族人民最大的愿望和最强烈的要求,也是为人民谋取利益、营造幸福的实际行动。这就要求每个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这是每个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因此,决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搞形式主义、花架子,而应该是脚踏实地,既要有自觉性,又要有创造性;既要有好的态度,更要有好的绩效。

我们强调共产党员要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但关键的问题是,共产党员必须经得起艰难困苦环境和革命事业发展曲折的考验。共产主义事业是无限美好的事业,同时又是空前艰巨的事业。人类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道路是曲折而漫长的。这是因为,资产阶级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要经过许多发展阶段,经过长期的奋斗才能完成。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很长的历史过程,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奋斗。这就要求每个共产党员,既要坚定实现共产主义的信念,又要有持之以恒的奋斗精神。就是说,当党的利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是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甚至个人生命来捍卫革命利益,还是为着个人利益而不顾党和人民利益,甚至背叛党的事业,这是检验每个共产党员是否真正为共产主义奋斗的现实标准。尤其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现实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旗帜鲜明地做出自己的正确选择。正确的选择就是:从自己入党的那天起,必须自觉自愿地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必要时刻准备着牺牲个人利益,直至献出自己的生命。

第三,“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一规定突出强调了党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既要成为一个合格党员,又要做一个好公民。

尽管共产党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天职,但是共产党员绝对不能以人民的主人或救世主自居;尽管共产党员应具有比普通群众更高的觉悟,但不能享有高于群众的特权,更不能利用人民赋予的职权谋取私利。毛泽东同志强调,共产党员“应该是民众的朋友,而不是民众的上司,是诲人不倦的教师,而不是官僚主义的政客”。每一个共产党员和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当懂得,社会主义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需要作为劳动人民普通一员的共产党员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去共同完成。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也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是共产党员应当永远保持的政治本色。共产党员必须同工农劳动群众打成一片,了解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而绝不允许脱离劳动人民,搞特权,谋私利,更不允许骑在劳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只有保持劳动人民的本色,才能在革命和建设中始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去实现党的任务。现在有些党员特别是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脱离群众,他们自视高人一等,摆架子,耍威风,甚至利用手中的职权欺压群众,这种现象必须坚决纠正。

每个党员,都要继承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的作风,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与群众同甘苦,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疾苦,把群众的事情办实、办好。要正确对待个人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利益得失,正确处理好个人同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何时何地,共产党员都必须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

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慎重用权,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得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以外搞特权、谋私利。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奋斗,对于健全和发展党内政治生活、克服党内消极腐败现象,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

在中国共产党现行党章的第三条,规定了党员的下列八项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和实践这些科学理论,才能正确认识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做一个自觉的先锋战士。共产党员不仅要“红”,而且要“专”,否则就难以在推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所以,除了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不断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出色地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还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认识上,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把改革开放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在行动上,要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前列,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要起先锋模范作用,就要在一切活动中,严以律己,率先垂范。要争做工作、生产的突击手,生活、学习的排头兵,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模范。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共产党员必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第一生命,看得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无条件地服从党和人民利益。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要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勇挑重担,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毫无保留地奉献自己的一切,甚至生命。那些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甚至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做法,是同“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格格不入的。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八大上指出:“党的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所在,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胡锦涛同志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形成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贯彻执行党的决定,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每个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严格遵守,坚决维护。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坚决捍卫党和国家利益。对于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泄漏党和国家的机密的现象,要进行无情的揭露和坚决的斗争,以保证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党的各项决定,代表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了广大党员的意志,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在贯彻决定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这就需要共产党员具有百折不挠,不畏艰险,排除干扰,战胜困难的毅力和勇气,以保证各项决议付诸实施。对于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交给的任务,每个党员都必须坚决服从,充分调动主动性,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对党的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努力地去完成。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此必须有一个团结、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而要形成和保持这样的政治局面,关键在于加强党的团结和统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担负着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党的团结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败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因此,必须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实现全党在思想上的高度一致。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对党员的具体要求,也是每个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一名合格的党员,就应该对党忠诚坦白,光明磊落,尊重科学,不因个人的顾忌和私欲歪曲对于事物的观察和对于客观真理的认识。要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就必须坚决反对派性,反对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2013年2月6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南海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时指出:“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共产党员要以对党的事业认真负责的精神,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于自己的缺点,要勇于承认;对于他人的缺点,要满腔热忱地给以帮助;对于好人好事,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对于坏人坏事,特别是消极腐败现象,要毫不留情地进行批评和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保证党的“先锋队”性质的一个重要条件。党所领导的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事业,只有把广大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奋斗才能完成。因此,共产党员要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地宣传给群众,使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做到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同时,要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便制定和修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党实现正确有效的领导。当然,党员也不能当群众的尾巴,对于群众中不正确的思想、意见和要求,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帮助群众提高思想觉悟。要密切联系群众,就要积极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勇于同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共产党员应有的高尚品德和神圣职责。每一个党员在入党时,都曾面对党旗宣誓,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的利益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能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共产党员应具备的高尚品德。和平建设时期同战争年代相比,杀头、坐牢的危险少了,但也同样会发生意外的情况,这就需要共产党员在困难和危险面前,发扬英勇顽强的斗争精神,勇于做出必要的牺牲。

以上各项义务之间是相互联系、具有严密逻辑的完整体系。首先是学习的义务,接着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义务,坚持党的宗旨的义务,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党的决定的义务,维护党的统一和团结的义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义务,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义务,以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义务。第一项学习义务是前提和基本环节,第二、三项政治要求则是核心和重点规范,第四、五项组织要求是重要保证和必要条件,第六、七、八项是前几项义务的自然延伸和具体表现。总和起来就构成了一个衡量党员合格不合格的基本标尺,构成了完整的对党员的义务性规定。

在现行党章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党员的下列八项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党员从入党时起,就要参加到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凡是应该参加的党的会议,都有权参加,凡是应该看的文件,都有权阅读。这是党员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剥夺。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党员参加党的政策讨论,可以实现党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使党的政策更加正确和完善,更加符合实际,从而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还可以加深党员对党的政策的理解,提高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党员参加党的政策讨论的形式,可以通过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在党的报刊上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讨论中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不得乱扣帽子,乱打棍子。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党的各项工作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每一个党员都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尤其在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更需要广大党员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党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倡议,这是党员对党和人民事业关心负责的表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置若罔闻,淡漠视之。相反,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对党员的意见,要认真加以研究,择其善者而从之,以利于改善党的工作。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项规定是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民主监督权利。任何党员对党的任何组织、任何党员(包括党的最高组织和最高领导人)的违法乱纪行为,都有权要求处分和撤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承认和尊重党员的这一权利,对党员的揭发、检举,要虚心接受,认真检查,彻底改正,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进行打击报复。这样做,不仅能调动广大党员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的积极性,而且能使党的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受到党内有效的监督,有利于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要注意两点:一要实事求是,有根有据,不能捕风捉影,更不允许诬陷捏造;二要按组织原则办事,进行批评、检举、揭发,要求处分、罢免,都应在党的会议上正式提出,不允许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背地议论或随意传播扩散。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任何党员只要他预备期满,从转为正式党员起,在党内就享有表决权。在党的会议上就某一个问题进行表决时,党员有权表明自己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在党内进行选举时,党员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强迫选举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党的各级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的这一民主权利的正常行使,以利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对人的处理要采取慎重态度,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处分或作出鉴定时,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可能会出现某些偏差,这就要允许党员本人进行申辩,也应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以便党组织更加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内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问题,以保证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统一。党的决议和政策一经做出,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坚决执行,这是每个党员必须执行的一项义务。但是,如果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异议,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因为真理有时也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果党员所提出和保留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就要虚心听取,认真研究,及时修正,避免由于决策上的失误,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员如果认为党内某一问题应当解决或本人受到党内不合理的处分或因揭发坏人坏事受到打击报复,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给以答复。这样做既可以使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尽快地解决处理党内某些问题和消极现象,克服党内各种官僚主义的作风,提高党的领导机关的威望,又可以增强党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信心。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这一权利,不怕强暴,不畏强权,敢于为真理而斗争、而献身。

每个党员都要珍惜自己拥有的上述权利,正确行使和维护这些权利;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切实尊重和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不得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把党员的这些权利具体来分类,可分为十六种:(1)知情权;(2)接受培训权;(3)参加讨论权;(4)建议权;(5)批评权;(6)揭发检举权;(7)请求处理和罢免权;(8)表决权;(9)选举权;(10)被选举权;(11)申辩权;(12)作证和辩护权;(13)不同意见保留权;(14)请求权;(15)申诉权;(16)控告权。这十六种权利,实际上体现了党员的四种基本民主权利,即自由表达个人意志、参与党内事务讨论、选举与撤换领导干部以及申诉、控告的权利。

通过以上简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党章第三、四两条规定的党员义务和权利,是党员的具体行为规范,是衡量一个党员合格不合格的重要尺度,是党员标准的具体化。对每个党员来说,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上述义务,同时享有党章规定的上述权利。党员能否忠实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和正确地行使享有的权利,是判断这个党员合格不合格的重要标准。义务是权利的基础,不履行党员的义务,就不能享有党员的权利;权利是义务是保证,不享有一定的权利,就不可能出色地履行党员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强调以下三点:

第一点,党员义务是党员应尽的责任。首先,党是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高度统一的整体。党员个人必须遵循全党统一的规范,必须对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党员义务。党员履行义务就是对党承担责任。党员义务履行得怎样,是衡量一个党员党性强不强,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不好的重要标志。党员义务,既是做一个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有了这个尺度,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是非清楚,方向明确。党员可以把它当作一面镜子,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看哪些方面做到了,哪些方面还做得不够,以便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对于党的组织,可以用这个尺度,去检查和衡量党员的先进性,去培养和考察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教育和督促他们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其次,党的战斗力来源于党的团结和统一。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履行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规定,才能使党内的政治生活正常开展,才能够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员是党的细胞,只有每个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高度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先进性整体。再次,党员义务集中体现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对每个党员提出的要求,每个党员能不能按照党员义务的要求去做,事关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贯彻执行。广大党员只有自觉、积极、认真地履行党员义务,才能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使自己认清时代的特征,适应时代的要求,紧跟时代的步伐,努力站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列;才能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去影响和带动群众,万众一心谋发展,从而保证党在新时代总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点,党员要充分而正确地行使权利。首先,党员的权利就是指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可以并应当行使的权力和应当享有的利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强调党员要忠实履行义务的同时,也需要党员充分而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条件,党员能否有效而正确在行使权利,关系到党员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党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的保持,从而也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其次,党要永葆旺盛的生命力和坚强的战斗力,离开了广大党员的主体意识和创造力精神,是不可想象的。而发挥党员的主体意识和创造精神,根本条件是保障党员权利的有效和充分行使。前苏联共产党宣布解散的时候,全党近2000万名党员之所以无动于衷,根本的原因就是党内的高度集权和个人崇拜窒息和磨灭了全党的智慧和责任心。由于不需要也不允许党员有自己的思考,党员的个性和积极性被压抑,也失去了对组织和责任感和归属感,以至于党遇到突发事件时,下级干部和普通党员的反应都十分冷淡,党的战斗力完全瓦解。苏共在有20万党员时能够夺取政权,在有200万党员时能够打败希特勒,却在有近2000万党员的时候亡了党。苏共的教训充分说明,保障党员权利,对于党保障生命力和战斗力,是何等的重要。

再次,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增强执政党的凝聚力、提升执政党政治权威、优化执政党组织功能的迫切需要,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中共十七大强调:“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而党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决定着党员对待党内民主的态度,决定着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程度,进而决定着党内民主的进程甚至成败。党员主体权利得不到确立、保障和行使,党内民主不可能健康发展,甚至寸步难行。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把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要党员履行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有的同志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党员有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如果受到阻挠时不行使向党揭发检举的权利,那么他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也不会取得效果。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享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例如,党员有被选举权,假如某个党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成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所谓“特殊”党员,就会丧失同志们对他的信任。他虽然还享有被选举权,但谁也不会选举他。因此,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四、切实把党员标准体现在提高党员素质上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为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重大课题,党和国家的事业需要造就一大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从总体上看,当前党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有战斗力的。但也要看到,党员队伍在新的形势下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比如,有的党员对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产生怀疑,有的党员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心存疑虑;有的党员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履行党员义务少,考虑个人利益多,个别的甚至争名逐利,挖空心思捞“好处”;有的党员党的意识弱化,纪律观念淡薄,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党性讲“交情”;有的党员缺乏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满足于“随波逐流”,遇事往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党员缺乏民主作风,缺乏全局观念,不愿意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是跟党员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的。归根到底,都是背离党员标准的。因此,要提高党员素质,首要的就是坚持党员标准,切实把党员标准落实、体现在提高党员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上。

首先,严把“入口”关,慎重发展新党员。这是保证党员质量,提高党员素质的基础。严格标准发展党员是保障党员队伍质量的第一道关口。要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努力把社会各阶层中先进分子吸引到党内来。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发展党员两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制度、公示制度、组织员谈话制度、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性教育培训制度等,把好培养考察关、推荐选拔关、组织谈话关以及转正关,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其次,畅通“出口”关,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对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积极履行党员义务,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力,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置。要坚持把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作为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不断完善评议程序,突出评议结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切实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

最后,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用制度管人。习近平同志2012年3月1日在中央党校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近年来,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对党员队伍和党的干部队伍管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导致不良倾向得不到及时纠正,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小事情酿成大事件,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常言道,‘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经常的教育提醒是最好的防微杜渐。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才能防患于未然。要建立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对于党员和党的干部中那些屡经教育仍不悔悟和改正的人,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那些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要坚决从党的队伍中清除出去。”这就要求我们,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党员管理的新举措。

从实际情况来看,应重点建立和完善三个制度:一是按照党员标准,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制度,把党员的职责、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把完成目标情况作为评选表彰先进的依据;二是参照党员标准,建立和完善表彰激励制度,广泛深入开展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活动,大张旗鼓地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三是依据党员标准,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组织活动,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党外监督。当前特别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和下岗党员的管理,不断加强和规范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总之,就是要按照习近平同志所提出的要求,“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党的意识、政治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为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的纯洁性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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