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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4)

关于直隶各省题本与各部院题本处理程序相异之处,兹分述如下:

1直隶各省题本须先送通政使司,各部院题本则系迳送司礼监(通政使司及司礼监均系代表皇帝收受题本)。

2直隶各省题本之票拟及批红极为简单,各部院题本之票拟及批红较为复杂。(通常,票拟简单,则批红亦简单,票拟冗长,则批红亦冗长)。

3直隶各省题本内阁票拟之处理意见多数仅具程序性,皇帝(或司礼监太监)批红后无需下达谕旨,指示处理方式。各部院题本内阁票拟之处理意见多数具实质性,皇帝(或司礼监太监)于批红后,常下达谕旨,指示处理方式。

4直隶各省题本之批红,多仅具程序性,故六科并无“封还执奏”之可能。各部院题本之批红,多具实质性,如有违失,六科得“封还执奏”。

明代题本制度与元代公文制度不同,司礼监、内阁与六科均系明代所创制,为元代所无,故明代题本制度实系明代所自创。明代题本制度缺点有二:

1直隶各省题本处理程序迂缓,须经两阶段处理程序,又容易泄密,行政效率低落。各部院题本虽仅有第二阶段处理程序,但其弊病亦同。

2直隶各省题本在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处理程序中,司礼监均有可能不发交内阁票拟,司礼监或“留中”不发,或以“中旨”迳行下达皇帝谕旨。各部院题本在第二阶段处理程序中,司礼监亦可能不发交内阁票拟。很明显的,司礼监太监处理题奏本章的权力大于内阁大学士。换言之,司礼监代表皇帝处理国家政务(含司法审判)的权力大于内阁。

又明代直隶各省题本及各部院题本,数量极为庞大。明太祖罢中书省、废宰相后,政归六部,六部直接向皇帝题奏,皇帝大权独揽。明太祖及明成祖精力旺盛,尚可亲自批览题本,鲜少假手他人。宣德以后,历朝皇帝均需假手司礼监太监处理数量庞大之题本,皇帝大权遂有时旁落于司礼监太监,发生宦官干政的重大弊病。

四内阁大学士等司法审判上的职权

(一)复核京师、直隶及各省案件

明代内阁之主体系内阁大学士。严格言之,“内阁即系内阁大学士,内阁大学士即系内阁。”内阁大学士人数自二三人至十余人,多寡不一,原则上均系个别行使职权。内阁票拟制度采“独票”时,内阁政务处理意见尚可一致。如采“分票”时,内阁大学士政务处理意见即难免有异有同。在有关司法审判题本之票拟上,也有这种情形。

内阁大学士对有关司法审判之题本,有票拟权。内阁大学士独票时,票拟之意见即系内阁之意见。内阁大学士分票时,票拟之意见仅系该内阁大学士之意见。惟无论独票或分票,内阁大学士对于有关司法审判之题本,得经由票拟,表示其处理意见。这些有关司法审判之题本包括直隶各省有关司法审判之题本,以及各部院有关司法审判之题本,换言之,内阁大学士经由票拟,得复核全国大多数司法案件。故冯元飙曰:“夫中外之责,孰大于票拟?有汉唐宰相之名,而更代天言。有国初顾问之荣,而兼隆位号。地亲势峻,言听志行。”

内阁大学士对三法司(或各部院)有关司法审判之题本,内阁大学士得依实际情形定拟出不同处理意见,或拟准,或拟驳,或拟以其他方式处理。

就司法审判而言,内阁大学士之票拟权,亦系司法审判权,票拟权使内阁大学士有权审核三法司(或各部院)所定拟之判决是否妥当或合法。除依票拟方式参与司法审判外,内阁大学士亦常以其他方式参与司法审判。

(二)奉旨会审京师死罪案件(即天顺以后之朝审案件)

内阁大学士既有票拟权,原则上即不应亲自审判案件。《万历野获篇》

虽曰:“虑囚虽大事,然刑部、大理寺乃专责也。朝审主以冢宰(指吏部),热审主以中官(指司礼监太监),已属侵越,若宰相则不问决狱,自古已然。”但事实上,历代宰相均得奉旨会审大狱(重大案件),惟不多见而已,明代内阁大学士亦同。

永乐十七年(1419),“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此所谓“在外死罪重囚”系指直隶各省死罪人犯,明初常令此类人犯赴京师审录。此类人犯赴京师后,其死罪案件并入京师死罪案件处理。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冬十月戊子,“行在刑部尚书金纯、大理寺卿虞谦等奏:‘真犯重囚,子殴父母,诈为制书,伪造印信,及谋人杀、造意等罪,请及时决之。’上命会公、侯、伯、五府、六部堂上官、大学士及给事中审复可疑者再谳问,勿令含冤。自今决重囚,悉准此例。”这是明代大学士第一次会审会决京师重囚(指死罪人犯)。

明仁宗又曾“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滥,朕岂不知?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文致,先帝数切戒之。故死刑必四五复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不愧。自今审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必以闻。’洪熙元年以后,历宣德、正统、景泰及天顺等四朝四十年间,内阁大学士均依例奉旨会审京师死罪案件。至明宪宗“成化元年奏准,内阁不必会同审囚。”始罢此一制度。

上述会审京师重囚制度,天顺二年(1458)以后发展成为朝审制度。《大明会典》曰:“天顺二年,令每岁霜降后,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多官审录,着为令。”《明史·刑法志》则曰:“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笔者认为,朝审制度应始于天顺二年。

明宪宗成化元年(1465)以后,历成化、弘治、正德及嘉靖等四朝一○二年间,内阁大学士不再会审京师死罪案件。惟嘉靖十六年(1537)四月辛酉,“武定侯郭勋、大学士李时、夏言,奉敕同三法司,会鞫重囚。”按此系特例,并非典章制度。明穆宗隆庆元年(1567),内阁大学士高拱复行会审京师死罪案件(此时会审京师重囚一事已称为朝审)。万历年间,内阁大学士亦曾多次参与朝审。

明代内阁大学士奉旨会审京师死罪案件(即朝审案件),并非典章制度所定,时有时无,全系出自皇帝特旨。宣德、正统、景泰及天顺等四朝四十年间,内阁大学士均依例奉旨会审,天顺二年开始,会审京师死罪案件一事,定制为朝审。七年之后,成化元年,内阁始不必会同审囚。按内阁大学士参与朝审,并无必要,因内阁大学士握有票拟权,本即有权审核内外衙门大多数司法案件,参与朝审本系多余。隆庆元年,内阁大学士复行参与朝审,隆庆、万历、泰昌、天启及崇祯五朝七十八年间,内阁大学士亦持续参与朝审。自宣德元年以后,内阁大学士会审京师死罪案件(即朝审案件)的时间长达一百一十八年。

(三)奉旨会审大狱(即重大案件)

历代均有丞相奉旨会审大狱之事,惟事例较少而已,明初未废丞相之前亦有此类事例。洪武九年(1376),空印案发,明太祖“览书大怒,下丞相、御史杂问,究使者。”洪武十三年罢中书省、废丞相后,内阁大学士奉旨会审大狱的情形并不多。这类大狱都是皇帝交议的重大政治案件,如宗藩谋反案、宦官谋逆案等。兹举例如下:

例一:正德十五年(1520)十二月己丑,“先是,有旨召皇亲、公、侯、驸马、伯、内阁、府部大臣、科道官,俱至通州议宸濠狱,于是列上其罪状,言宸濠大逆不道,宜正典刑。”

例二:崇祯二年(1629)三月,“时大治(魏)忠贤党,(韩)。。。 与李标、钱龙锡主之。列上二百六十二人,罪分六等,名曰:‘钦定逆案’,颁行天下。”

(韩、李、钱三人均系内阁大学士)当时明思宗特就本案下达上谕:“朕鉴察既审,特命内阁部院大臣,将发下祠颂红本,参以先后论劾奏章,胪列拥戴、谄附、建祠、称颂、赞导诸款,据律推情,再三订拟。”

上述第一例朱宸濠谋反案,系外省案件,内阁系奉旨会审大狱,仅系参与会审衙门之一而已,三法司仍系主要的司法审判机关。上述第二例魏忠贤谋逆案,系京师案件,内阁大学士三人共同主导会审,侵夺三法司的司法审判权,并非良好事例。上述二例均发生在正德以后,可见正德以后内阁大学士司法审判权大为扩张。

(四)皇帝最终裁决时提供有关司法审判之处理意见

有明一代,司法审判之最终裁决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直隶各省案件或京师案件具题后,三法司定拟判决,奏闻皇帝发交内阁者,由内阁票拟处理意见,再由皇帝(或司礼监太监)批红,此项批红即为皇帝的最终裁决。

皇帝为最终裁决时,常向内阁大学士咨询,内阁大学士则适时提供有关司法审判之处理意见。提供处理意见是内阁大学士参与司法审判的重要方式,通常内阁大学士系各自向皇帝提供有关司法审判的处理意见。《典故纪闻》

载,隆庆初,礼部尚书高仪等言:

伏望皇上每日罢朝,即御文华殿,除内阁辅臣日侍讲读,自宜随朝入供事,其六部、都察院大臣,仍乞皇上不时召见。即将览过题奏,干系大赏罚、大黜陟、大典礼、大刑狱、大军机、大会计,与凡一切大政令,当斟酌详议者,特降清问,许部院官陈述始末,内阁辅臣即拟可否,皇上加以睿断,亲赐裁答。

《典故纪闻》所述大刑狱一事即系有关司法审判之重大案件。高仪认为国家政务(含司法审判)应由“内阁辅臣拟可否,皇上加以睿断。”内阁大学士得就三法司所拟判决是否合法及妥当,或就其他有关司法审判事项,提供处理意见。兹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嘉靖六年(1527)九月壬午,明世为因李福达白莲教案疑巡按御史马录审拟不公,拟亲鞫于廷。“大学士杨一清曰:‘天子之体与臣下不同,有司之职非人君宜与。今案牍具明,词证咸在,若仍令诸司虚心研审,则真情自得,何至上劳黼扆之尊,下亲狱讼之事哉!’上乃己,仍下廷臣会讯。”例二:万历二十四年(1596)十月甲戌,“大学士赵自皋等奏:‘御史曹学程系狱日久,……伏望皇上扩天地之量,垂父母之慈,俯察臣等所言,赤心无他,将曹学程罪从未减,重加谴罚,庶刑法允当,人情咸安。’不报。”(先是监察御史曹学程因事上疏,帝大怒,命斩,系狱。)

上述第一例是内阁大学士劝阻皇帝亲鞫大臣,上述第二例是内阁大学士力劝皇帝减轻大臣刑罚,均系有关司法审判事项。上述内阁大学士提供处理意见即系“献替可否”。

(第三节)司礼监

一序言

中国历史上,宦官干政之事,历代俱有,惟以有明一代为祸最烈。明代宦官干预政事(含司法审判),有皇帝的授权,与汉唐宦官干政情形迥不相同。明代宦官组织二十四衙门中,以司礼监最为尊贵紧要。司礼监与内阁共同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司礼监主***阁主外,两者都是皇帝的秘书机关。

明太祖建国之初,即禁止宦官干政。洪武二年(1369)八月己巳,定内侍官制,谕吏部曰:

朕观周礼,阍寺不及百人。后世多至数十,卒为大患。今虽未能复古,亦当为防微之计。此辈所事,不过供洒扫、给使令而已。若求善良,百无一二,用为耳目即耳目蔽,用为心腹则心腹病。驭之之道,但当使之畏法,不可使之有功。有功则骄恣,畏法则检束,自不为非也。洪武十年(1377)五月,有内侍以久侍内廷,言及政事。上即日斥遣归里,终身不齿。谕诸臣曰:“此辈曰在左右,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结君心。及其久也,假窃威权,以干政事,遂至于不可抑。自古以此阶乱者多矣。今立法不许寺人干预朝政,决去之所以惩将来也。”旋令内臣不许读书识字。

洪武十七年(1384)铸铁牌,文曰:“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置宫门中。又敕诸司毋得与内官监文移往来。

明太祖崩殂后,“建文帝嗣位,御内臣益严,诏出外稍不法,许有司械闻。”“建文三年,燕王因兵屡败,不敢决意南下。无何,有以中官奉使侵暴为言者。帝诏所在有司系治。于是中官密遣人赴燕,具言京师空虚可取状,约为内应。”“及燕师逼江北,内臣多逃入其军,漏朝廷虚实。文皇以为忠于己,而狗儿辈复以军功得幸,即位后遂多所委任。”

明成祖虽云:“朕一遵太祖训,无御宝文书,即一军一民,中官不得擅调发。”惟永乐七年(1409)十一月,“令中官刺事。(此刺事之始)”永乐十八年(1420),“立东厂于东安门北,以内监掌之。(东厂始此)”《明史·宦官传》亦曰:“(永乐)十八年置东厂,令刺事。”“盖明世宦官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诸大权,皆自永乐间始。”明太祖所定“宦官不得干政”之祖制,已全然被明成祖所破坏。

明太祖为防止宦官干政,曾于洪武十年令内臣不许读书识字。惟此项祖制亦为明宣宗所废。明宣宗宣德元年(1426)七月,“始立内书堂,改刑部主事刘翀为翰林修撰,专授小内使书。其后大学士陈山,修撰朱祚俱专是职。选内使年十岁上下者二三百人,读书其中。后增至四、五百人,翰林官四人教习,以为常。(此通文墨之始)”瑏瑠宦官既通文墨,如果又受皇帝信任授权,为皇帝分忧解劳,处理章奏,代为批朱,明代宦官干政之势已成。

明代宦官干政的根本原因是明太祖“罢中书省,废宰相,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处理国家政务。但国家政务繁剧,各部院及各省每日具题之题本数量高达二三百本以上。在洪武及永乐时期,已开始进用翰林学士数人,票拟内外章奏,呈皇帝裁决。此即所谓“票拟”。宣德以后,历朝皇帝不如太祖及成祖之勤政。内阁票拟之后,亦鲜少亲批,大多委由司礼监代为批红,即委由司礼监太监以朱笔批于章奏之上。司礼监太监因取得代皇帝批红之权,遂成为皇帝以外最有权力之人。”

明代宣德年间,宦官即取得批朱权,其权力已大于内阁大学士,明宣宗颇信任宦官,司礼监太监大受亲信,“赐王瑾、金英印记,则与诸密勿大臣同。

赐金英、范弘等免死诏,则又无异勋臣之铁券也。”明宣宗朝之金英,明英宗朝之王振,明宪宗朝之怀恩,明武宗朝之刘瑾,明熹宗朝之魏忠贤,均为司礼监太监。

关于司礼监太监与内阁大学士之关系,黄宗羲论曰:

或谓后之入阁办事,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也。曰:不然。入阁办事者,职在批答,犹开府之书记。其事既轻,而批答之意又必自内授之而后拟之,可谓有其实乎。吾以谓有宰相之实者,今之宫奴也。盖大权不能无所寄,彼宫奴者,见宰相之政事坠地不收,从而设为科条,增其职掌,生杀予夺出自宰相者,次第而尽归焉。有明之阁下,贤者贷其残膏剩馥,不贤者假其喜笑怒骂。道路传之,国史书之,则以为其人之相业矣。故使宫奴有宰相之实,则罢丞相之过也。

又曰:

奄宦之祸,历汉唐宋而相寻而已,然未有若有明之烈也。汉唐宋有干与朝政之奄宦,无奉行奄宦之朝政。今夫宰相、六部,朝政所自出也,而本章之批答,先有口传,后有票拟;天下之财赋,先内库,而后太仓;天下之刑狱,先东厂,而后法司;其他无不皆然。则是宰相六部为奄宦奉行之1而已。

二司礼监的设置沿革与组织

明太祖建国之初,并未设置司礼监。《明史·职官志》曰:“初,吴元年置内史监,设监令(正四品),丞(正五品),奉御(从五品),内史(正七品),典簿(正八品)。皇门官设皇门使(正五品),副(从五品)。后改置内使监、御用监,各设令一人(正三品),丞二人(从三品),奉御(正六品),典簿(正七品)。”洪武十七年(1384)更定内官诸监、库、局品职,始设司礼监。“司礼监,设令一人(正七品),丞一人(从七品)彼时司礼监之长官称为“令”,而非“太监”。

据《春明梦余录》载,司礼监之职掌为“掌宫廷礼仪,凡正旦、冬至等节,命妇朝等礼,则掌其班位、仪注,及纠察内官人1违犯礼法者。”又据《弇山堂别集》载:“掌冠婚丧祭礼仪制帛与御前勘合,赏赐笔墨书画并长随、当差、内使人等出门马牌等事,及督光禄司供应诸筵宴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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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因为看了很多的穿越小说,也很想穿越。谁想我想想就能穿越,穿越就穿越吧,居然穿成怀孕九月的待产产妇,开玩笑嘛!人家在二十一世纪还是黄花一枚呢。这也可以接受,可是明明是丞相之女,堂堂四皇子的正牌王妃怎么会居住在这么一个几十平米得破落小院子里,她怎么混的,亏她还一身绝世武功,再是医毒双绝。哎。没关系,既然让我继承了这么多优越条件,一个王爷算得了什么?生下一对龙凤胎,居然都是穿过来的,神啊,你对我太好了吧?且看我们母子三人在古代风生水起笑料百出的古代生活吧。片段一在我走出大门时,突然转身对着轩辕心安说道:“王爷,若是哪天不幸你爱上了我,我定会让你生不如死的。”然后魅惑地一笑,潇洒地走了出去。片段二当我对着铜镜里的美人自恋地哼出不着调地歌时。“别哼了,难听死了。”一个清脆的声音响起。~~~接着一声尖叫紧跟着另一声尖叫。我用上轻功躲进了被子里.~~~"我和你一样是二十一世纪来的。”“你好,娘亲,哥哥,以后要多多指教。”来自两个婴儿的嘴里,我摸摸额头,没高烧啊。片段三“小鱼儿,我可是你孩子的爹,况且我没有写休书,你还是我的王妃。我会对你好的。”安王爷霸道地说道。“你们认识他吗?他说是你们的爹?”我问着脚边的两个孩子。“不认识,”女孩说道。“我们的爹不是埋在土里了吗?怎么他一点也不脏?”男孩问道。那个男人满头黑线。“对不起,我们不认识你。”说完拉着孩子转身就走。片段四“爹爹,这是我娘,你看漂亮吧?”南宫心乐拉着一个白衣帅哥进来问道。我无语中。“爹爹,你看我娘亲厉害吧?“南宫心馨拉着另外一个妖精似地男人走了进来。我想晕。“这才是我们的爹。”“才不是呢,这个才是”两人开始吵起来了。“我才是你们的爹。”安王爷气急地吼道。“滚一边去。”两个小孩同时说道。屋里顿时混乱之中。转头,回屋睡觉去了。推荐完结文《别哭黛玉》完结文《穿越之无泪潇湘》新文,《极品花痴》
  • 借一首歌的时间说爱你

    借一首歌的时间说爱你

    欧阳依然暗恋一个叫林篪的男生;讨厌一个叫宫明的男生,他是林篪的好兄弟,她从来没有遇到过如此自以为聪明、自以为体贴、自以为风趣的人。但正是他,让她明白了爱和暗恋是不一样的,暗恋是只有自己上演的一场寂寞的戏,而爱是一座连接着彼此和未来的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