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656400000018

第18章 侵犯人身权(4)

经医院诊断,亮亮双上肢咬伤,多发性骨折,出血性休克。当日,医院为亮亮施行双前臂清创,左右尺桡骨切开复位克氏针,钢板螺钉内固定,左正中N外膜吻合、左肱A、V结扎、肱二头肌修复术。随后的日子里,亮亮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到大医院就诊,伤情趋于稳定,然而这场惨剧给亮亮却带来终身的伤残,他的左臂再也无法像其他孩子那样听从大脑的使唤。事发后,学校垫支医疗费17944.40元,另亮亮父母还从学校借款2000元,对于一个乡村小学来说,两万元已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虽然某市中心初中从特困捐助款中给付亮亮12000元。另亮亮获得学生伤害保险赔款21875.90元。但这些仅勉强支付了巨额医疗费和护理费,远远弥补不了这场悲剧给小亮亮带来的伤害。

2004年8月4日,亮亮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小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人民公园在经营合同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身遭受损害,应负共同赔偿之责。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3万元。审理中,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亮亮左上肢功能严重障碍,构成八级伤残。亮亮的父母为此又增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未成年人教育费用、书本补习费、电话费、复印费等诉讼请求,共30余万元,其中仅精神损害费就高达18万元。

面对这巨额赔偿费用,被告小学辩称,学校为完成教学任务组织学生到公园观赏秋天景色,原告不听学校的安全教育,不顾公园的有关警示标志,擅自翻越栏杆逗引狗熊而致伤,其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虽然在管理上有一定的疏漏,但相对于原告及另一被告的责任而言仅处于次要地位,只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诉讼请求数额偏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定。

人民公园则认为自己当被告很冤,他们认为,公园已尽安全警示义务,且对狗熊笼舍设置的防护措施得当;原告的损害系其自身过错所致,公园不应承担责任。另一被告小学疏于管理,应负相应的责任;此外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园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的辩论异常激烈,三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被狗熊咬伤时已12周岁,系小学高年级学生,按其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应当知晓起码的安全常识及具备对其行为的危险性的认知能力。然而,在学校已进行安全教育,公园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其竟置危险于不顾,翻越护栏、逗引狗熊,以致造成被狗熊咬伤的惨剧。应当认定,原告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40%)。

本案被告学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前,虽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必须到位。但被告小学在此次活动的组织上,对五个班的未成年学生仅有五名教师随行,显然偏少。而且在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的公园,被告放任学生自由活动,对由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其本应当预见却未能预见,并且未能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派教师把守动物园入口处等。基于上述情形,应当认定,学校在本起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40%)。

本案被告人民公园在公园、动物园入口及事发地的熊舍处均设有提醒游人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应该说,其履行了应尽的警示义务;从实地勘查情况看,其在熊舍的观赏区域设置了专用防范性护栏,该护栏亦足以保障游人在隔栏观赏狗熊时不会受到伤害。但对认知和分辨能力弱的未成年人而言,警示标志不一定能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同样,对于生性活泼好动、自制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的未成年人,防护栏杆亦不一定能起到应有的防范作用。被告人民公园工作人员为招徕游人,以低于儿童票价的特殊收费让原告等学生进入动物园。对于这些特殊游客(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又无家长或教师携带),未给予特殊关注,如在猛兽观赏区域安排人员进行巡查等。从这个角度分析,应当认定,被告人民公园尚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一定责任(20%)。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法院认为:原告因伤致残,属于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其因此遭受的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是现实而毋庸置疑的,故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5年1月6日,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原告亮亮各项经济损失83954.24元。被告小学赔偿33581.70元,被告人民公园赔偿16790.8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法定监护人陈某某、孙某某承担。

二、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亮亮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被告人民公园赔偿原告亮亮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三、驳回原告亮亮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的话:

狗熊咬伤亮亮案虽然已一锤定音,但10多万的赔偿款怎么也换不回亮亮一个完整无缺的少年时代。掩卷沉思,狗熊咬痛的仅仅是亮亮无法抹去的记忆么?学校和公园是不是应从亮亮凄厉的哭喊声中得到几点沉痛的教训呢?《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护栏破损出人命高速公司要负责吗?

周先生的家住在离高速公路大约一百米的地方。公路两侧都有一米多高的护栏,但是,不久前,离周先生家不远的那段高速公路有一处护栏被过往车辆撞坏了,一直没有人来维护。一天,周先生5岁的儿子在公路边玩耍,他穿过高速公路这一破损的护栏上至高速路,立刻被急速行驶的一辆汽车撞倒,等将孩子送到医院时,孩子已经因失血过多而身亡。事后,交管大队赶到现场进行了勘测,随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周先生之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先生失去爱子后,悲痛欲绝,他认为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尽到维护责任,对破损的护栏没有尽到及时维修的义务,才导致其子钻入封闭的高速公路内被撞身亡,遂以其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因疏于管理致原告之子死亡的法律责任(赔偿的责任)。

律师的话:

该案中,法律事实清晰明了。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是不允许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过的,原告之子与肇事司机之间因肇事司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且原告之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即使原告之子的死与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肇事司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之子的死亡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应全面考虑原、被告对此所负的法律义务。

一、原告应负损害结果的主要责任

原告之子系5岁儿童,属学龄前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原告作为监护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应妥善地、全面地履行监护义务,其子的死亡,与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很大的关系。原告的监护义务是法定义务,原告未尽到合理看护,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对其子的死应负主要责任。

二、被告应负损害结果的次要责任

被告是否要承担原告之子死亡的法律责任,要看其对原告之子的死亡结果是否有主观的过错,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来认定。高速公路采用的是封闭式管理,其高度的危险性要求管理者加强维护,确保万无一失,而公路两旁的护栏恰恰就起到防范和减损危险的作用。因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致使原告之子轻易进入高速路造成严重的后果,作为管理者,被告应承担其疏于管理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被告在原告之子的死亡结果上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被告因疏于管理引发的这起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非主要责任。

综上,原告与被告均应承担原告之子死亡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体育课上两同学相撞,眼、脸受伤,谁之过?

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1995年11月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招致原告眼、脸部受伤。为此,原告分别在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已达10级伤残程度。

原告顾称:原告按照被告学校体育老师的要求上体育锻炼课进行地滚球练习时,与被告杨发生相撞,导致受伤,且伤害程度达10级伤残,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杨练习动作不准确所导致,故两被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46066.3元。被告学校辩称:学校教师系按纲施教,该教学大纲已经教育局审核批准,而事故发生在瞬间,难以预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之处,且对原告无监护之责,故不同意赔偿。被告杨辩称:他是按照体育老师的布置要求进行地滚球练习,并非有意冲撞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之处,故不同意赔偿;但鉴于实际情况,愿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应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之责。在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体活动时,应当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现由于被告学校的体育教师一人同时为两个班级的学生上课,未能预见和及时制止两学生的相撞,导致了原告受伤并致残,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对原告因伤治疗过程中所必需的医疗费、就医用车费、营养费、家属误工费等损失以及对原告伤残的情况,应予赔偿。被告杨虽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之一,但系无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故没有过错,原告要求其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被告杨在审理中自愿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与法并无冲突之处,可以准许。为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学校赔偿顾良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家属护理误工费等计人民币17531.7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完毕);二、杨给付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3元,由顾负担人民币1143元,学校负担人民币710元。原告顾不服,提起上诉,诉称:导致上诉人受伤的原因是被上诉人学校教师的教育不当,杨是肇事者,双方均应对其受伤负责;且上诉人目前的直接损失已将近5万,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坚持原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

被告学校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诉称: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不同意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另委托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此再作鉴定,结论为:伤者顾外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经手术等治疗,左眼球运动部分障碍,伤后可酌情予护理两个月左右、营养三个月左右。顾的法医鉴定费300元、营养费1380元、伤残补偿费1432O元。二审法院认为:顾受伤事件系学校上课期间发生,其性质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就顾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并无过错。就杨晨而言,亦同此理。学生做地滚球运动时人随球行当属常理,要求学生行进时没有偏差实属不尽情理之苛求。就学校而言,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并无过错可言,且顾受伤事件发生于瞬间,要求老师采取措施保证避免亦不切实际。故本案所涉之顾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均系顾受伤事件的关系人,各当事人的责任,由本院酌定。原审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当,因此应予以更正。为此,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学校给付顾人民币16576元。三、杨给付顾人民币5712元。前列二、三款项于判决后10日内给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706元、鉴定费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44O6元,由顾负担人民币880元,学校负担人民币2206元,杨负担人民币1320元。

律师的话: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也就是:学校的责任问题和事故的性质问题。

1.学校的责任问题。

同类推荐
  • 法伴人生

    法伴人生

    本书结合相应的法律条令,用案例分析作具体的讲解分析,并展示相应的法律知识要点。
  •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随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就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之产生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二是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权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把突出维权当作工会工作职能的重点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一项迫切任务。
  •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
热门推荐
  • 傻子王爷无情妃

    傻子王爷无情妃

    一只毒蝎子,彻底断送了她年轻的生命!别人只知道,那个软弱没主见的女人被迫嫁给一个痴傻呆闷的七皇子。殊不知,她早已不再是“她”!面对痴傻只会憨笑的美男,她气愤难填!你傻,本美女就医好你,谁知医好后,遭到嫌弃,却换来一纸休书,气愤之下,她恨不得与他同归于尽……
  • 名门嫡女策:桃花撞了腰

    名门嫡女策:桃花撞了腰

    推荐新文文:《世家女》他如莲,一池碧水才能衬得他高雅亭直。他似凌霄,步步为营璨于高处。但譬如高原陆地不生莲花,卑湿淤泥乃生此花,我不是竹蔓,配不得那一抹青衫,我也不是那牡丹富贵种子,能种入那宫阙深处。你当明白,天涯海角之处,九山云外之间,你在哪儿,我便在哪儿。我不求神仙眷侣般逍遥美景,亦不求华阙宸寰里桂殿兰宫,我只愿你一生安好,可以让我随着你,倾心微笑。——题记木佳死了,因为梦见了自己的色狼小矮子变态上司把自己吃了。木佳又活了,带着前生的记忆成了代郡木府三房嫡女——木灵语。既然穿了,那么……我XXOO你大爷的,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可是,可是……为什么爷爷奶奶爹爹娘亲姑姑舅舅甚至老祖宗都打定了主意要她跟近亲结婚?那会生出畸形儿的啊……还好,她还有十几年的时间,可以长大……【秦慕枫】——她哭了吗?——是,很伤心,很难过。——她痛苦吗?——你说呢?——她……有什么打算吗?——没有,她只是哭。——你去多多安慰她。——为什么你不去?——我?你觉得可能么?【慕容清】——语儿,你会后悔的。我慕容清,绝对会让你后悔的!——你问我为什么?很简单,权力,才是握在手里,唯一的武器。【秦慕杉】——你不需要这样做,你不欠我的,但若你这样做了,我到死都不会安心。——我知道你有多不舍,我也不舍。可是语儿,就算隔了千山万水,他依旧念着你,而你,又何尝不念着他。【张端睿】——咱们算是臭味相投吧?反正你不嫌弃我风流多情的,我也勉强能接受你不守妇道。要不,咱们就将就将就,凑一对儿得了?——语语,做哥哥的,很心疼。【岑耀祖】——小表妹,喏,给你,纸鸢。——我是军人,当然要报效朝廷,征战沙场,说不准哪一天就死在那儿了,或许连尸骨都没留下。语语你说过,“死得其所”,如果真的有那么一天,你要记得以我为傲,因为我为自己的理想,奉献了我的一生。【尚崇文】——诗曰:窈窕淑女,君子……啊!你敲我作甚?——书、呆、子!你能不能正常点儿说话?——非也,这是圣人之言,子曰……你去哪儿?——女子曰:干你屁事!【慕容漓】——如果有困难,记得来找我。——我不会帮他,但也不会拉他的后腿。他是天生的王者,大兴的命运可能就在他的手上。木灵语,他为了胜利,牺牲了很多,你要体谅。增加几个片段ORZ~~~【片段一】
  • 逆袭王府:嫡女很逍遥

    逆袭王府:嫡女很逍遥

    爹不亲娘不爱,兄弟姐妹忙陷害,一穷二白婚事遭阻碍,这就是王府大小姐夏云染悲催的现状。惊雷一声,死于暗害的大小姐诈尸还魂,二十一世界新新灵魂入驻重生。赚银子,置产业,养吃货,踹美男,防姐妹,斗后娘,逆袭王府,夏云染的穿越生活忙碌又充实。马不停蹄的背后总有疲惫,唯有那一袭清隽白袍缭绕不去,她只对他说:“你且随意,我自倾怀。”
  • 便宜郡主

    便宜郡主

    一朝穿越,医界传奇天才慕瑶成为了将军府的“花瓶”嫡小姐,顶着个郡主身份背地里却遭人鄙夷、唾弃。然,她竟然也是天奉国人人口中的便宜郡主?无脑无能儿?这敢情好,不贵。好歹也是个郡主。前世二十五年的尽心尽力,换来的不过是青春殆尽,努力的奋斗却比不过一副美丽的皮囊外表。今世她决定随遇而安,舒舒服服睡一觉,过过偷得浮生半日闲的舒坦日子。无奈,家族的争斗,政治的漩涡,让她懒懒的生活打破了昔日的宁静。从此,那个不被世人看得起的女子,冷沉的性子,精明的眼眸,如盛开的罂粟花:艳丽,耀眼,夺目,勾人心魂,绽放出万丈光芒。司徒皓月:天奉国第一世家继承人,不屑于争名夺利,为了能够配得上她,仅用了五年时间,盖世风华,才华横溢……皇甫萧煊:无情三皇子,视女人为无物,女人只不过是巩固朝权,拉拢权贵的工具,然她的出现,竟也迷了他的眼。皇甫萧宇:神秘七殿下,五年之后,她才知道原来他笑得妖娆,笑得邪魅,笑得天地动容,笑得风华绝代,但这与她何干?西羽瑞砚:妖孽一枚,林荫大道上,片片红枫,坠落了谁的思念。独孤夜阑:一切尽在不言中……此人会和以上其中一男争夺女主,妖孽痴情男一枚,献给女主,呵呵。…………正在添加中……片段:“瑶儿……”南宫翎英俊的脸满是红晕,喃喃的叫着。“怎么,不是便宜郡主,改瑶儿了?”慕瑶云淡风轻的说着,那一声瑶儿激不起她的任何情绪。“瑶儿,当初我错了,其实我是喜欢你的。”南宫翎说出这句话几乎是闭着眼睛的,鼓足了勇气想把话说完整。“以后……我会对你好的。”转而,南宫翎脸色红得更深,只是此时是满脸羞红,英俊的脸再也看不出英俊。“有多好?”慕瑶换了坐的姿势,认真的撇了一眼眼前的男人。“……”顿时,南宫翎哑言,他觉得他就像个小丑,站在慕瑶面前接受她无声胜有声的羞辱。慕瑶冷笑一声,“来人关门打狗。”紧接着一扇朱红色的大门内传出来一阵阵惨不忍睹的嚎叫声……片刻之后……“丢出去。”慕瑶轻喝一声,瞬间,一个被揍成一团的南宫翎口吐泡沫,满身是伤被丢在了大街上。片段:院落里,精致华美的软榻上,慕瑶一袭雪白色的宽大衣衫,神情慵懒而随意。绿叶缓缓移步进入院落,小心翼翼的开口:“皇……郡主。”绿叶本想直接叫皇后娘娘,但思索着,郡主发脾气可不得了,片刻后……“……”“嗯。”“皇上说……说如果你不回去,他就纳妃了。”“这次是谁?”“圣旨上说姓慕名瑶……”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傻子王爷无情妃

    傻子王爷无情妃

    一只毒蝎子,彻底断送了她年轻的生命!别人只知道,那个软弱没主见的女人被迫嫁给一个痴傻呆闷的七皇子。殊不知,她早已不再是“她”!面对痴傻只会憨笑的美男,她气愤难填!你傻,本美女就医好你,谁知医好后,遭到嫌弃,却换来一纸休书,气愤之下,她恨不得与他同归于尽……
  • 无敌大小姐

    无敌大小姐

    当现代阴狠毒辣,手段极多的火家大小姐火无情,穿越到一个好色如命,花痴草包大小姐身上,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火无情一醒过来就发现,自己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脱衣秀。周围还有一群围观者。这一发现,让她极为不爽。刚刚穿好衣服,便看到一个声称是自家老头的老不死气势汹汹的跑来问罪。刚上来,就要打她。这还得了?她火无情从生自死,都是王者。敢动她的人,都在和阎王喝茶。于是,她一怒之下,打了老爹。众人皆道:火家小姐阴狠毒辣,竟然连老爹都不放在眼里。就这样,她的罪名又多了一条。蛇蝎美人。穿越后,火无情的麻烦不断。第一天,打了爹。第二天,毁了姐姐的容。第三天,骂了二娘。第四天,当众轻薄了天下第一公子。第五天,火家贴出招亲启事:但凡愿意娶火家大小姐者,皆可去火府报名。来者不限。不怕死,不想活的,欢迎前来。警示:但凡来此,生死皆与火家无关。若有残病者火家一律不负法律责任。本以为无人敢到,岂料是桃花朵朵。美男个个很妖娆一号美人:火无炎。火家大少爷。为人不清楚,手段不清楚。容貌不清楚。唯一清楚的是,他有钱。有多多的钱。火无情语录:钱是好东西。娶了。(此美男,由美瞳掩饰不了你眼神的空洞领养。)火老爷一气之下,昏了过去。家门不幸,家门不幸啊。二号美人:竹清月。江湖人称天上神仙,地上无月。大国师一枚。美得惊天动地。火无情语录:美人好,尤其是自带嫁妆又会预测未来的美人,娶了。(此美男,由东de琳琳领养)三号美人:轩辕子玉。当朝七皇子,游历四国。一张可爱无敌的脸。单纯至极。火无情语录:可爱的孩子好,可爱又乖巧的孩子更好。可爱乖巧又不用给钱的孩子,娶了。(此美男,由刘千绮领养)皇帝听闻,两眼一抹黑。他的儿啊。怎么就这么不争气呢。四号美人:天下第一美男。性格不详,籍贯不详。火无情语录:谜一样的美人,她喜欢。每天都有新鲜感。娶了。(此美男,由告别的爱情li领养。)五号美人:天下第一名伶。火无情语录:解风情的美男,如果没钱花把他卖了都不用调教。娶了。(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六号美男:解忧楼楼主。相貌不详,身世不详。爱好杀人。火无情语录:凶恶的美人,她喜欢。娶了。(此美男由陈铭铭领养)七号美男:琴圣。貌如谪仙,琴音杀人。冷清眸子中,百转千回,说尽风流。(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夜杀:天下第一杀手。(此美男由静寂之夜领养)
  • 哲理小语篇(名人佳作)

    哲理小语篇(名人佳作)

    社会上最迷信鬼神的人,尚且只能在赛会这一日抬一回神舆。不知 那些学“声光化电”的“新进英贤”,能否驼着山野隐逸,海滨遗老,折衷一世。
  • 北宋末年当神棍

    北宋末年当神棍

    如果你有一个能够自由穿越北宋末年的玉佩,你会干些什么? 作为一个爱好道法的宅男,文飞自然选择是去做神棍。 用玻璃照妖镜来抓妖,用抗生素神丹来治病,随便再倒卖些古代的东西回到现代发财致富? 跟陈泥丸学习内丹,和王文卿讨论雷法。同林灵素一起来到东京城,忽悠宋徽宗!和周邦彦躺在床底下听李师师唱那并刀吴盐,纤指新橙。 还是同那蔡京论文,勾结把持朝政?与那童贯讲武,相与收服燕云?与张叔夜攻打梁山好汉,征讨宋江方腊。靖康耻,尚在否?臣子恨,更如何?不待岳鹏举,驾车踏破贺兰山!
  • 萌爆高校:我的校草开花了

    萌爆高校:我的校草开花了

    (已完结)还没表白,就被暗恋已久的校草殿下拒绝!还没来得及伤心,又招上了别校传闻中的霸道恶少!因为一双丢掉的鞋子而在某高校论坛一夜爆红,帖子以每小时转发一千次的频率得名高校界的“臭脚小萝莉”!靠!这帖子谁发的?臭脚这件事绝对是诽谤!被校草殿下虐心,被霸道恶少虐身,左右为男,我该何去何从,何去何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