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656400000010

第10章 父母子女关系(1)

被收养的兄长有义务抚养胞弟吗?

李某(13岁)与周某(28岁)系同胞兄弟,但周某自幼被人收养,同亲生父母再无来往。2000年5月,李某因父病故,母亲又没有收入,生活无着落。无奈之下,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同胞兄长周某,请求周某念兄弟之情,每月给他一定的生活费。但周某因长期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早已情同亲生,他怕如果帮助了弟弟,会影响和养父母的感情,便断然拒绝了弟弟的要求。李某既失望又气愤,便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

律师的话:

因为周某已被人收养,因此他不仅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解除,而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周某与弟弟李某之间的兄弟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消除。虽然,他现在生活比较富裕,但已无义务给付李某抚养费,所以不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敏敏的母亲是否丧失监护权?

2000年9月的某一天,对9岁的敏敏来说是最痛苦最刻骨铭心的一天。就在这一天,一场车祸永远夺去了她的父爱。父亲死后,敏敏和母亲李红相依为命。2002年4月,出于生计,李红出外打工,将敏敏交给敏敏的祖父母于海、方云照顾。李红外出打工期间结识了王刚并同居生子。敏敏的祖父母因此不再让李红接触敏敏。李红只好经常到敏敏的学校探望敏敏,并给其购买衣物。李红与于海、方云就敏敏的监护问题发生纠纷,虽经有关部门协调都始终达不成协议。2003年元月19日,敏敏住所地的某村民委员会指定于海、方云为敏敏的监护人,并制作送达了指定书。2003年2月11日,于海、方云以原告人的身份起诉被告李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李红的监护人资格。敏敏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加以非法剥夺和限制。本案的被告李红之夫死亡后,李红仍是本案第三人的法定监护人,且一直积极履行监护责任,李红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生子,并不是丧失监护人资格的法定理由,村委会指定本案二原告为本案第三人的监护人的指定行为无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原告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李红的监护人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了二原告于海、方云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敏敏由本案被告担任监护人并履行监护职责。

律师的话:

本案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之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第三人敏敏的母亲李红(也就是本案的被告)是否存在监护权资格丧失的法定情形,是否失去了监护人的资格?

1.本案被告李红针对第三人敏敏有法定监护权。李红作为第三人的亲生母亲享有当然的法定监护权,这是不容置疑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

2.本案被告李红的法定监护权并不丧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丧失监护权资格的法定条件有:①死亡;②丧失监护能力;③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作为第三人母亲的本案被告李红,一没有死亡,二没有丧失监护能力,三没有对第三人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也没有担任监护人对第三人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发生。第三人的父亲死亡后,其母亲李红和第三人相依为命共同生活,并担任着抚养教育,保护第三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监督和保护的权利。后为了生活出外打工,让第三人与本案二原告(于海、方云)共同生活,应视为监护权的委托,并且为了生计出外打工是监护权委托他人行使的正当理由。受委托人代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李红作为监护人的地位并不改变。李红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生子,是不是对担任第三人监护人明显不利。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有关法律规定,明显不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对被监护人有犯罪行为;二是有虐待行为;三是不正当履行监护职责;四是存在不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其他明显情形。且以上这些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作为取消原监护人监护权的理由。可见,本案被告李红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生子,并不存在对第三人担任监护人的明显不利的情形,且在本案原告阻挠其履行监护职责时,积极主动地到第三人所在学校探望第三人,并给其购买衣物。李红一直在积极正当地履行监护职责,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监护权,并且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也是法律所不允许放弃的。《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规定,禁止遗弃家庭成员,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要求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规定了遗弃罪。李红没有放弃对第三人的监护权,也不能自行放弃监护权,李红的监护权并没有丧失,李红仍是本案第三人的合法监护人。

3.村委会指定本案二原告作为第三人的监护人,其指定行为无效。

(1)村委会有没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利?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村民委员会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利。

(2)该案指定监护人的指定行为有没有效力?没有。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指定行为产生的法定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指父母均已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争议的主体不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取消了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没有法定监护人时,才能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本案第三人的母亲李红没有死亡,没有丧失监护能力,也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取消监护人资格,李红仍是第三人的合法监护人。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法定条件并没有发生。故本案某村委会指定本案二原告作为第三人的监护人的指定行为无法律效力。

4.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案被告李红作为本案第三人的母亲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生子不是李红丧失监护人资格的法定理由,某村委会指定本案二原告担任本案第三人的监护人的指定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疑是正确的。

养父母有亲生子女养子女可否免除赡养义务?

原告段华、袁英夫妇有三个子女,其中长子段峰系其养子。原告夫妇自幼子结婚后,即召集三个子女分家析产,并由三子约定,每人每年出稻谷600市斤赡养原告夫妇。但自2002年开始,被告段峰以原告夫妇在村里扬言段峰不是其亲子,且原告另有二亲生子女赡养为由,拒绝再赡养两原告。为此,原告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夫妇2002年至2003年稻谷1200斤,并自2004年起每年给付稻谷600市斤。

本案原告夫妇有自己的两个亲生儿子,那么,作为养子的被告是否还应当要赡养原告夫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仍有赡养原告夫妇的义务。

律师的话: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只要是与养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就产生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对养父母就应当尽赡养义务。即使是收养关系解除后,按照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所以本案被告段峰对原告段华夫妇的赡养义务不能因原告夫妇有亲生子女而免除,被告应当与原告的另外两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原告夫妇的义务。

如何选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李某只有一个女儿,大学毕业后即分配到了边疆工作。故老两口又收养了一个男孩,是妻子的一个远房亲戚的孩子。现在养子已经14岁,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就剩下李某和儿子一起生活。

有一天,李某在路边行走,被一辆违章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李某死后,除房屋家具之外,尚留有5万余元。

由于养子才14岁,还在李某所在单位的技工学校读书。所以必须给他找个监护人。单位领导给李某的女儿发了电报,其女连夜奔丧。她见到单位领导后表示,边疆生活条件很差,小弟如果跟着她,以后的学习和就业都很困难。她的意思是让弟弟回到生父母那儿生活。但该男孩的生父母都远在农村,认为无法照顾,建议由该男孩在城里做生意的胞兄担任监护人。而该男孩有一位姑姑,认为这位胞兄人不可靠,她愿意做监护人。这个男孩的胞兄和姑姑相互指责对方是冲钱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让单位指定,单位认为由厂工会担任监护人最合适,最后法院维持了李某所在单位的决定。

律师的话: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也适用这一规定。

本案,该男孩的胞兄自男孩被李某收养之日起,就已经与他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了。因此,该男孩的胞兄并不比男孩的姑姑位于更靠前的顺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单位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障男孩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探视权未实现能否拒付子女抚育费?

1996年7月,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2年12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与王某确已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遂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和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孩子判归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80元抚育费给孩子,付到孩子年满18岁止。判决生效后,至2004年王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具有履行能力,但以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得不到保障为由拒绝履行。同时,执行法官了解到,张某也不肯协助王某探视孩子,并且孩子也表示不愿意见母亲。于是就产生了执行中的两个问题:一是被执行人探视子女的权利不能够得以行使,是否就可以以此为由不给付孩子的抚育费?二是被执行人探视权的行使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基于案情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做了深入工作,进行调解,使得双方当事人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达成了协议,不仅使抚育费得以兑现,而且王某的探视权也得到了保障。

律师的话:

首先,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必须按期给付孩子的抚育费。《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王某不直接抚养孩子,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孩子的一部或全部的抚育费,并且双方已就此达成了协议,王某就应当按照协议来履行义务,但王某却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王某不履行义务的理由是她的探视孩子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鉴于王某拒不履行给付抚育费的义务的行为,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对王某司法拘留15天。那么,执行此类案件,如何使得当事人的探视权得到保障,是值得探索的问题。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作为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其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这项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张某对于王某的探视不履行协助的义务,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配合王某的探视工作,并积极做孩子的思想工作,协助王某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权利。该项规定表明必须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的离婚已经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伤害,不能再因探视的问题而使孩子受到更大的伤害。

同类推荐
  •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这本《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就是其中一部。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系列丛书将为广大经理人搭建出走向成功的知识阶梯。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分必备法律知识和合同写作范本与合同管理两篇,主要介绍了法律基本知识、合同法、金融法律知识、会计法、税法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交易秩序法、价格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常用经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范本、合同管理等二十章内容。
热门推荐
  • 寄往初夏的风筝

    寄往初夏的风筝

    纪念那个相信爱情,爱做梦的年纪,纪念那些曾在我们的青春中出现的他和她,那个雨天对于高中女生初夏来说,是命运之路中的一块里程碑。初夏遇到了“黑车司机”徵渊,成了他灰暗生命中的一道曙光,而她却对初次见面的“堂哥”元江一见钟情。同时,徵渊的命运又被青梅竹马的余晴果紧紧纠缠,无力逃脱……命运将四个人紧紧缠绕在一起,他们的爱情,将如何开花结果?
  • 诚实守信的故事(崇尚品德的故事)

    诚实守信的故事(崇尚品德的故事)

    美德是“1”,任何名誉、财富等都是“0”,只有写好了前面的“1”,后面才可以有无数个“0”,否则一切都只是“0”。植根于爱的土壤,吸取古今中外伟大先贤的美德智慧,致力于帮助父母、老师和儿童,为中国培育有品格的下一代而努力。
  • 卡耐基口才的艺术与情绪掌控术

    卡耐基口才的艺术与情绪掌控术

    本书是20世纪最伟大的成功学家和心灵导师卡耐基写给你的口才训练与情调修炼智慧书。
  • 生命的气质与个性

    生命的气质与个性

    我们总是说一个人有气质、有个性便是美,便是活得精彩;而对于生命也可同样而论之。但我们怎样培养生命的气质,怎样让生命也变得有个性,这将是一个难题。本书便是针对于生命的气质与个性展开,让你正确了解自己,把握自我,完善人格,彰显出你生命的魅力,活出生命的个性。
  • 腹黑君王你赢了

    腹黑君王你赢了

    缺德的人什么样?请看她!她的名言是:女子无德便是才!腹黑的人什么样?请看他!他的名言是:面子什么的都是浮云,宠妻才是王道!云端,一个淡然慵懒,缺德毒舌的唯利商人,总是装成儒雅俊悄的小书生模样来卖萌装嫩,蒙骗世人,但骨子里,那份刻骨铭心的薄凉却始终挥之不去!可是他的出现,却乱了她的心弦!夜星辰,一个俊美如斯,腹黑狡诈的男人,唇边带着一抹似有似无的肆意微笑。虽然身份尊贵,心计智谋可将天下玩弄于鼓掌之间。但是,他却将他全部的心思,放在了一个人的身上。为了她,他甘心倾尽所有!他只是一个男人,一个想宠她上天的男人!她遇见他,他找到她。她躲,他找。她逃,他追。当前有狼,后有虎,两边夹击成为过去,当风云起,真相现,生死难猜浮现眼前,他们二人,又会让天地发生怎样的聚变?XXXXXXXXXXXXX某玉得意的笑的分界线XXXXXXXXXXXXX【一.】某女将一个锦盒推到了某男的面前,说,"你不是最喜欢的那个青瓷缎玉瓶碎了吗,这个给你!"某男一边不动声色的欲拒还迎,一边心花怒放的毫不犹豫打开了盒子。盒子刚打开,某男那肆意的微笑就像是被雷劈到一样,眉角还隐约的抽了几下!只见里边平平整整的躺着一整盒的,银票!【二.】"你这是干什么?"云端脑冒黑线,看着动作怪异的某男!"你自己说,我生是你的人,死是你的鬼,现在不要我了,想得美!"某男将自己手上的休书一扬,变随风飘散了!"那你也不用把我绑成这个样子吧?"云端脑后的黑线还在不住的往下流!"我怕你这只狐狸再跑,我现在就要把你带进东洞房,让你补给我一个!"某男轻笑,邪恶的不止一点点!洞房?话说,五花大绑的她,怎么洞房?【三.】"跟我走吧,我会宠你一辈子的!"炮灰握着云端的手,声情并茂!"可是``````"云端欲言又止!"夜星辰那个混蛋接近你是有原因的,不要相信他!"炮灰还在傻傻的说着!"但是``````"云端眨了眨眼,无奈!
  • 绝世仙君

    绝世仙君

    飞仙大陆,升仙传说,吸引着每个有志成仙的少年。天生九脉俱无的方睿,因为一个可笑的理由,懵里懵懂的踏上了修炼之路。“我?我不是天才,也不是废柴,我很普通。”方睿道:“但是大家都知道,我是古往今来,最伟大的仙君。”
  • 魔龙霸神

    魔龙霸神

    ,然后进入修真界,本是苦命平凡的孤儿小龙。闯魔界,扫妖界,在被上官家害死的修真者的帮助下,开始了自己的修真之旅,飞升神界,建立自己的势力,入仙界,完成自己的霸者之路
  • 二少追妻36天:盛世婚宠

    二少追妻36天:盛世婚宠

    爱情,到底是什么?谁也说不清楚,是不顾一切的飞蛾扑火,还是海枯石烂的一往情深?于童梦瑶而言,年少轻狂的爱情是她一直追求的天荒地老,然他的出现却打破了这一切的美好。“你这个该死的流氓,下流。”华灯初上,她甩了他一巴掌,自此,她和他结下了“孽缘”。司徒司宇,司徒家二公子,玩世不恭、桀骜不驯,他不信命运,但命运却让他遇上她。对他而言,童梦瑶的出现是一场意料之外,更是命中注定。于是,这一场爱情追逐賽拉开序幕……【宠文,先虐后甜,男主小气腹黑毒舌,女主美丽高傲,一场邂逅,一眼定情,情定一生。群号:123031463】
  • 人一生要学会的100件事

    人一生要学会的100件事

    一生中要学会的具有重要意义的100件事,助你重新认识和思考人生。快节奏的时代,社会在向你要价值、老板在向你要效率、家庭在向你要生活的保障和品质。学会这100件事,轻松人生,成就人生。
  • 无敌大小姐

    无敌大小姐

    当现代阴狠毒辣,手段极多的火家大小姐火无情,穿越到一个好色如命,花痴草包大小姐身上,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火无情一醒过来就发现,自己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脱衣秀。周围还有一群围观者。这一发现,让她极为不爽。刚刚穿好衣服,便看到一个声称是自家老头的老不死气势汹汹的跑来问罪。刚上来,就要打她。这还得了?她火无情从生自死,都是王者。敢动她的人,都在和阎王喝茶。于是,她一怒之下,打了老爹。众人皆道:火家小姐阴狠毒辣,竟然连老爹都不放在眼里。就这样,她的罪名又多了一条。蛇蝎美人。穿越后,火无情的麻烦不断。第一天,打了爹。第二天,毁了姐姐的容。第三天,骂了二娘。第四天,当众轻薄了天下第一公子。第五天,火家贴出招亲启事:但凡愿意娶火家大小姐者,皆可去火府报名。来者不限。不怕死,不想活的,欢迎前来。警示:但凡来此,生死皆与火家无关。若有残病者火家一律不负法律责任。本以为无人敢到,岂料是桃花朵朵。美男个个很妖娆一号美人:火无炎。火家大少爷。为人不清楚,手段不清楚。容貌不清楚。唯一清楚的是,他有钱。有多多的钱。火无情语录:钱是好东西。娶了。(此美男,由美瞳掩饰不了你眼神的空洞领养。)火老爷一气之下,昏了过去。家门不幸,家门不幸啊。二号美人:竹清月。江湖人称天上神仙,地上无月。大国师一枚。美得惊天动地。火无情语录:美人好,尤其是自带嫁妆又会预测未来的美人,娶了。(此美男,由东de琳琳领养)三号美人:轩辕子玉。当朝七皇子,游历四国。一张可爱无敌的脸。单纯至极。火无情语录:可爱的孩子好,可爱又乖巧的孩子更好。可爱乖巧又不用给钱的孩子,娶了。(此美男,由刘千绮领养)皇帝听闻,两眼一抹黑。他的儿啊。怎么就这么不争气呢。四号美人:天下第一美男。性格不详,籍贯不详。火无情语录:谜一样的美人,她喜欢。每天都有新鲜感。娶了。(此美男,由告别的爱情li领养。)五号美人:天下第一名伶。火无情语录:解风情的美男,如果没钱花把他卖了都不用调教。娶了。(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六号美男:解忧楼楼主。相貌不详,身世不详。爱好杀人。火无情语录:凶恶的美人,她喜欢。娶了。(此美男由陈铭铭领养)七号美男:琴圣。貌如谪仙,琴音杀人。冷清眸子中,百转千回,说尽风流。(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夜杀:天下第一杀手。(此美男由静寂之夜领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