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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孔子与晋文公 晋公室(2)

孔子对以鲁《春秋》为坐标的历史进程的重视,也以其他方式得到了证明,其中最重要的证明,就是来自《左传》和《国语》的记载。在这两本史书中,前者是对《春秋》所记历史事件的展开,后者则是对《左传》的补充,并且都在对晋国历史的记载上,篇幅大大超过对其他国家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记载。这两本书,都有孔子对晋国历史人物及其作为的评价,这就既证明了孔子对历史的重视,也说明了孔子对晋国的历史和现实的关注。在这样的关注中,除了孔子对上述晋文公本人及其霸业的评述之外,还有对晋国其他历史人物的论述。

晋文公去世后,晋国的国势开始下滑,到晋文公的孙子晋灵公时堕入低谷。幸好在这时候有赵氏家族首领赵宣子(赵盾)主政,才使晋国能够勉强保持着霸主地位。然而,晋灵公不理朝政,却不能容忍赵宣子对晋国政局的左右,并于公元前607年对赵宣子发动了武装袭击。赵宣子被人舍身相救,幸免于难,只身逃往他国。可是,就在赵宣子还没有走出赵国国境的时候,他的弟弟赵穿杀死了晋灵公,赵宣子只好返回都城,再理朝政。然而,史官董狐却在史书中记载道:“赵盾弒其君。”赵宣子表示不服,董狐的解释是:“你身为正卿,说是逃亡,却没有出境,返回之后又不追究杀君的贼子。这样看来,不是你杀死君主,还能是谁呢?”

在发生这个事件的时候,孔子尚未出生,但这并不妨碍他后来在读到这段历史时发表评论。孔子的评论是:“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境)乃免。”(《左传·宣公二年》)意思是说,董狐是称职的史官,赵宣子也是称职的官员。同时进一步表示了对赵宣子的同情。他认为赵宣子是因为守法才背上了弑君的恶名,如果他能在走出晋国国境之后再返回,就有可能改变史官的看法。可能孔子认为赵宣子的回返实出无奈,所以又为赵宣子的遭遇深表惋惜。孔子的这一看法,成为历史上对这一事件的定论,充分体现了孔子对晋国史事的高度关注和深刻理解。

到了孔子成年之后,他对于晋国历史进程的关注,对于当时晋国政治人物的臧否,对于晋国政治事件的点评,随着孔子思想的不断成熟,达到了一个更为频繁、更为倾心的程度。

据《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晋昭公四年(前528),晋国贵族之间发生的一场内讧,引起了孔子的注意。事情的起因是晋国的邢侯和雍子在一块田地的归属上争执不下。当负责案件审理的景伯外出到楚国的时候,叔鱼代理景伯的职位。当时,执政的韩宣子要求叔鱼处理悬而未决的旧案,叔鱼初审的结果,认为罪在雍子,那块田地应该属于邢侯。可是,雍子不服输,就使用了不太光明的手段,把自己的女儿给了叔鱼。叔鱼则在接受了雍子的贿赂之后,最终判邢侯有罪。邢侯大怒,一气之下在朝堂上杀死了叔鱼和雍子。这个错综复杂的案件使韩宣子一时不知该如何处理,就向晋国著名的贤人叔向请教。叔向的意见是:“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认为此三人都应该被判死罪。理由是,雍子明知道自己有罪,却通过贿赂去解脱;叔鱼收受贿赂,妨碍了司法公正;邢侯则是超越职权,随意杀死官员。韩宣子最终接受了叔向的意见,杀了邢侯,并把已经死去的雍子和叔鱼暴尸于市。

该事件发生后,消息传到了鲁国。此时的孔子已经24岁,虽然只是在鲁国做一个低级小吏,对这个事件只是有所耳闻。但是,让孔子深受触动的,并不是事件中人物的命运,而是叔向的观点。孔子评论说:“叔向,古之遗直也。”认为叔向的观点非常正直,并且具有古代贤人的遗风。特别是叔向对于上述“邢侯之狱”的意见,抓住了官员贪腐的关键环节,坚持了晋国执法的公正,是符合大义的。孔子对叔向的评论看来也是公正的,但以孔子的整体思想来看,却并不符合他思想成熟之后的政治主张。成熟的孔子思想主张德政,以德治国,强调官员的道德模范作用,对于强制性的惩罚并不热衷,更不会赞成过度的血腥刑罚。另一方面,孔子也主张举用贤才,期望以此来保证官员的清正廉洁和工作效率。

公元前514年,晋国执政的韩宣子去世,魏献子开始执政,并任命一大批地方官员。据记载,魏献子任用这批官员的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所谓“有力于王室”,为巩固周天子的地位做出了贡献;二是所谓“不失职,能守业”;三是所谓“以贤举”,因为人品好而被任命。但是,从这些被任命官员的背景上看,却有一些以魏献子为首的魏氏家族的成员。对此,魏献子十分敏感,唯恐人们说他有意照顾同族之人,有结党营私的嫌疑。当然,也有人安慰他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那么,周武王任用亲属的原则是什么呢?那就是:“夫举无他,唯善所在,亲疏一也。”只要是真正的人才,远近亲疏就不应该有区别。

晋国发生这个事件时,孔子已经37岁,思想已经接近他所说的“不惑”之年了。所以,孔子对这个事件的评论,比他对于“邢侯之狱”中叔向意见的分析更加老到。很显然,魏献子的做法更近乎成熟了的孔子儒学思想。孔子儒学中重要的政治理念之一就是举用贤才,主张“故旧不遗”(《论语·泰伯》)所以,孔子听到魏献子举用人才的做法和指导思想之后,深深感慨道:“近不失亲,远不失举,可谓义矣。”并且断言:“魏子之举也义,其命也忠。其长有后于晋国乎!”(《左传·昭公二十八年》)由此可见,孔子对于晋国政治的关注,与自己的政治思想能否得以实现联系在一起。在这个意义上讲,晋国作为一个大国的政治实践一直牵动着孔子的心。

如上所述,在孔子政治思想达到成熟的时候,其重点是德政和举贤,而不是单纯的所谓法制,即更强调人的道德自觉性,而不是慑于法律的惩治而被迫做出的行为。从孔子对晋国的另一重大事件的关注中,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公元前513年,就是魏献子举用贤才的次年,晋国赵氏家族的首领赵简子(赵鞅)和荀氏家族的首领荀寅联手铸造了一个刑鼎,把当年范宣子所写的《刑书》铸在这个刑鼎上,公之于众。当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赵、荀二氏的做法是那个时代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为了各自家族的政治利益,他们必须这样做,以期在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削弱晋国公室的权力。对此,孔子焉能不明就里?所以,当孔子禁不住发表评论时,其激烈程度也是溢于言表的。

孔子首先鲜明地指出:“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孔子认为晋国已经走上的灭亡之途,原因就是失去他本有的“度”。此处是指晋国姬姓公室,也就是周人的后代。那么,什么是孔子所谓的度呢?孔子的解释是:“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孔子所说的度,就是晋国自其立国者唐叔虞以来,以周礼为基础而建立的政治制度和秩序,其核心是强调卿大夫即社会上层的典范作用。有了在上者的典范作用,老百姓才会遵守恰当的行为方式和生活秩序,等级分明,各行其是,以此来保证社会的安定。在孔子看来,晋文公之所以能够成为诸侯盟主,也是发扬了周礼的精神,首先对官员做出严格的要求。根据孔子的追述,晋文公的具体做法有两项,一是任命“执秩之官”,即专职的监察人员,监督官员的政治行为;二是制定“被庐之法”,通过在被庐举行阅兵,制定专门的法规,明确对官员的要求。

那么,赵简子等人铸鼎为什么会导致晋国公室的灭亡呢?孔子认为铸刑鼎的目的就是抛弃以周礼为基础的晋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从而瓦解上述维护晋国公室权力的“度”。这也就是说,人们只要遵守刑鼎上的法即可,至于官员作为全社会道德模范的表率,在“刑鼎”面前就可有可无了。刑鼎上颁布的法律,第一是向全社会公开的,第二是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这样一来,老百姓不会在意官员的行为如何,社会上层的道德模范作用也就可有可无了。其结果就会是,社会上层失去了道德操守的约束,贵贱没有区别,社会失范,国将不国。

要全面理解孔子的上述观点,只能以孔子那个时代晋国的形势而论。当时,晋国公室的权威虽然正在丧失,但大家族取代晋国公室的形势并不明朗。不论任何家族,要想扩张其势力,尚需依靠合法的晋国公室的存在。所以,任何人或任何利益集团的擅自削弱传统政治制度的格局和作用,肯定是会冒风险的。这并不是说孔子是反对法律的,更不是说孔子不认为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是有作用的,而是说,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如果忽视了对社会上层和官僚阶层的严格要求,那么,由此形成的社会混乱甚至动荡就远远不是法律所能够制约的了。所以,在当时看来,孔子对晋国政治新动向的评论甚至批判,可谓切中要害。与此相类,著名的蔡国史官史墨也断言:“范氏、中行氏其亡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为什么呢?史墨认为,中行氏和范氏的首领本是晋国的下卿,但其铸刑鼎的行为却是越俎代庖,代行了君主和上卿的职责,这必然会招致传统势力的反对,加速其灭亡。至于赵简子,其参与铸刑鼎的行为严格说起来也是不妥的,但史墨强调说,既然已经做了,如果赵简子要想补救一下,也只能是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号召力,多行德政,才可能免于灭亡。

孔子和史墨的观点是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符合当时的政治实际的。也就是说,当时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君主继承制,不论是已经失势的周天子,还是正在失势的晋国公室,以及后来夺权的大家族,都是选择了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而在这个制度之下,法律的作用终究相当有限。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最大的依赖还是后世所谓的“吏治”,即社会管理者的素质、地位和作用。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不论是家族的兴衰,还是王朝的兴亡,社会上层的素质和导向都是最关键的因素。所以,在无法取代君主专制的现实前提下,孔子和史墨对晋国政治的评论确实是非常精辟的。其中,特别是对赵简子的道德要求,尤其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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