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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家庭财产处理与继承——明明白白料理家务事 (2)

第二章 家庭财产处理与继承——明明白白料理家务事 (2)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小周为了凑够菁菁家所要的彩礼,欠下了外债,现在两人又离了婚,因此,法院应该支持小周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本案中,小周家境并不宽裕,结婚前和菁菁家几次协商,希望少拿一些彩礼,但是没有成功,为凑够彩礼欠下了外债。基于这种情况,菁菁父母提出的彩礼要求已经超过了小周的经济承受能力,导致欠下外债,菁菁家有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之嫌。鉴于小周婚前给付彩礼造成了家庭经济困难,同时和菁菁结婚才不到一年,时间又不长,综合这两点情况,菁菁家应该返还小周家的彩礼。

【律师链接】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为聘礼。男方送给女方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但是在今天彩礼只是作为一种仪式,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谈对象本来是营造幸福生活的前提,如果借婚姻为由索要大量财物,不仅影响夫妻婚后的经济生活,如果出了矛盾还严重影响两人之间的信任和感情,成为以后婚姻危机的种子,因此,彩礼数额无论多少,心意在即可,女方不可借婚姻关系过分索取财物。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案例】

小静和丈夫结婚四年了,一直没有要孩子,最终由于感情不和导致分手,但是离婚的时候在房产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原来小静和丈夫是婚前买房,两人共同付的首付,婚后两人向银行按揭还贷,现在丈夫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给小静的补偿款却少得可怜,而且产权登记是丈夫的名字,丈夫说小静不要他的补偿款也可以,反正产权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小静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小静和丈夫一起按揭还贷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丈夫名下,但是仍然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法定进行处置。小静和丈夫没有进行财产约定,那么即应按照法定进行,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小静对于丈夫的补偿款不能接受,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房屋价值及归属大致有以下三类处理方式:1。双方都想要但不能协商处理的条件下,可采取竞价拍卖方式,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将房屋增值的一半支付给未能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作为补偿。2。双方经过协商,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由专门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都不想要该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房屋评估再拍卖,就所得款项进行分割。这三种处理方式囊括了离婚案件房屋争议的类属,房屋最终处置可依法进行。

【律师链接】

按揭是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

住房按揭贷款是住房担保贷款的一种,是指购房者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按揭”的通俗意义是指用预购的商品房进行贷款抵押。它是指按揭人将预购的物业产权转让于按揭受益人(银行)作为还款保证,还款后,按揭受益人将物业的产权转让给按揭人。具体地说,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预购的楼宇作为抵押品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

为防止离婚时夫妻双方发生房产纠纷,双方应该在婚前进行房产公证。当然,双方也可以对房产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主动赡养无人照料的老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案例】

村民张某的邻居王大爷,老伴几年前就去世了,儿子在城里结了婚,很少回家。看到老人很孤单,生活很艰难,张某于是主动照料老人的生活,每天和妻子帮助老人洗衣打扫,一日三餐还都让王大爷在自己家吃饭,如同对待自己的亲生父亲一般。王大爷生病了,也是张某一家在医院照料并承担医药费,乡亲们都说张某比王大爷的亲儿子还要亲呢。王大爷去世以后,他在城里的儿子回到村里,想要把老人留下的半亩田、两间房子以及家具等都卖掉,但是村民们都说,这些年一直是张某在照料王大爷,遗产中也有张某的份儿。但是王大爷的儿子却说自己是王大爷的儿子,是唯一的继承人,而张某只不过是一个外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分遗产。那么,张某到底有没有权利分得王大爷的遗产呢,他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一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实际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第三十二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

张某主动照料无人照顾的王大爷,可以分得其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本案中,尽管张某不是王大爷的亲人,但是多年来一直主动赡养老人,在精力、物力、财力方面等都付出了很多。张某虽然不是继承人,但是由于对王大爷扶养较多,属于“对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张某有权利得到王大爷的遗产。在分得遗产的份额上,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实际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因此,并不是说王大爷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就一定可以多分,张某不是继承人就一定少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对王大爷的赡养比较多,而王大爷的儿子几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分得遗产的份额可以多于王大爷的儿子。

至于王大爷的儿子对张某分得遗产一事有争议,张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因此本案中,张某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而且是在遗产处理之前。

私生子出世不久死亡,是否有继承权

【案例】

钱某为某私企老板,家境殷实,有多处房产和跑车两部。钱某年过五十,父母都已去世,膝下有一女一子,都已成婚。一次到南方考察、洽谈生意,途中不幸遇车祸身亡。钱某家人怀着悲痛的心情处理了钱某的后事,并对钱某的房产、跑车以及存款等妥善分配。谁知,一个27岁的女子赵某突然来到家里要求从钱某的遗产里拿出一部分。原来,钱某生前和该女子一直保持情人关系,钱某出事之后赵某还为其生下一个男孩儿,现在赵某认为自己的儿子也应该继承钱某的一部分遗产。钱某的妻子和儿子都没有想到钱某生前居然搞婚外恋,还有私生子,又气愤又伤心,断然拒绝了赵某的要求。赵某于是诉讼至法院,但就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赵某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却不幸夭折了。钱某的儿子认为父亲出事的时候,赵某还没有分娩,而且又是私生子本来就不应该继承遗产,现在又已经死亡,更没有理由索要遗产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四、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案例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钱某的私生子是享有继承权的。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也就是说,在对钱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应该保留钱某私生子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意见》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本案中,钱某的遗产被妻子、女儿和儿子分配完毕,这时赵某可以要求从中扣回,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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