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51500000021

第21章 债权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3)

第八章 债权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3)

盖然性是指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同时亦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双方分别举出证据但都不能推翻对方主张,如何认定事实

【案例】

段某与严某原是好友,2006年,段某搞起了个体经营。为经营需要,段某曾经多次向严某借款,归还部分本息以后,2008年底双方进行结算的时候由于对不清账而发生了纠纷,严某诉诸法院,要求段某清偿17000元的借款,并向法庭提供了金额为17000元的借条。段某则提出已于2009年初付还了严某7000元,严某予以否认。段某遂提供了2008年底前向严某收回的3张借条,每张借条的右下角都有严某每次收取本息的记载,说明按照惯例严某向他收取本息时均在借条的右下角注明收款情况,等借条上的本息金额全部还清以后,严某会将借条退还给段某。段某于是要求严某出示借条的原件,说借条原件的右下角已经注明段某曾偿还了本息7000元。严某出示借条原件的时候,该借条的右下角有较大面积的缺损。段某认为严某是有意毁灭证据,严某则坚持借条是无意之中撕破的。撕去的部分由于是空白,因此就没有保留。那么,对段某主张的已经偿还7000元借款的事实究竟如何认定呢?

【法律依据】

《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严某持有本证为17000元的借条,被告段某对该借条的内容没有异议,但提出借条有损毁,右下角缺损的部分本来有自己已经还款7000元的批注。由于被告段某对原告严某的证据本身提出了质疑,应该提供反驳证据。审理中段某没能提供直接证据,但提供了过去已经清偿的借条三份,每张借条的右下角都有严某每次收取本息的记载,以此证明按照惯例严某向他收取本息时均在借条的右下角注明了收款情况,等借条上的本息金额全部还清以后,严某会将借条退还给段某。严某对段某的这一主张不予认可,但是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这一主张。本案中,段某和严某分别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即借条,但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又都不能否定。段某没有证据证明严某出具的借条是其有意毁损的;严某对段某主张的自己在收取借款本息的时候有在借条的右下角注明收款情况的习惯的事实,也不能推翻。案件的事实一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段某主张的已经还款7000元的事实究竟该不该认定呢?这就需要借助于证据法中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来对本案的证据进行甄别和取舍,从而认定案件的事实。

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该条规定的就是以上一节提到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当事人在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又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对当事人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应该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通过对证明力的比较仍然无法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者无法判断,即双方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法官就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不利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判决。

本案中,严某提供的借条的右下角有较大面积的缺损,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缺失的部分没有其他内容。段某提供了他以前向严某借款的3张借条,借条的右下角都有严某收取本息的记载,以说明他已经付还原告7000元,该事实已经在原始的借条上作了记载,虽然为间接证据,但是可以说明严某向其收取本息的时候习惯在借条的右下角注明收款的情况。对比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段某提供的证据所支持事实的“盖然性”明显优于严某,而且,严某是借条的持有人,对借条没有妥善保管,导致缺损,理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对段某主张的已经还款7000元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案例】

韦氏公司是由韦氏两兄弟于2007年8月发起成立的箱包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2月,韦氏公司从戴某的公司购置了一批箱包,约定一年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但是今年2月的时候,韦氏公司仍然欠下戴某公司35万元的货款迟迟未还。戴某于是向法院起诉韦氏公司归还货款,法院判决韦氏胜诉,但是韦氏公司迟迟没有执行判决,原来韦氏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经严重亏损,现在根本无力偿还债务。戴某于是向法院起诉韦氏兄弟二人,要求变卖兄弟二人的个人住房以抵偿债务。那么,韦氏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戴某能否要求韦氏兄弟二人承担责任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分析】

韦氏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戴某债务的清偿只限于韦氏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不能涉及韦氏兄弟未用于出资的个人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韦氏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来源于韦氏兄弟二人的出资,韦氏公司对公司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韦氏兄弟二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韦氏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被告应为韦氏公司,对戴某公司债务的清偿也只限于韦氏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不能涉及韦氏兄弟未用于出资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韦氏公司对戴某公司债务的清偿不能涉及韦氏兄弟的个人住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作为企业法人的韦氏公司与戴某公司的债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非韦氏兄弟二人,也就是说,韦氏兄弟二人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因此,法院应当直接驳回戴某的起诉。

【律师链接】

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三是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是同时又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必须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四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如何清算

【案例】

今年2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电视机200台,每台单价人民币1万元,总价为200万元,7月25日前交货。甲公司应攴付150万元作为预付款,余下的款项等到收货以后15日内支付。双方签订合同以后,甲公司在2月16日将预付欺汇入乙公司。5月20日,甲公司股东会决定将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分立协议中规定,原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的200台电视机归丙公司所有,尚未支付的款项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备承担一半。5月24日,甲公司办理了交更登记,而丁公司则办理了设立登记。7月20日,乙公司将电视机送至丙公司仓库。丙公司于7月21日将余款25万元汇入乙公司的账上,并通知丁公司尽快支付另外的25万元。但是丁公司迟迟不向乙公司支付。于是,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清偿另外的25万元货款。那么,这笔款项到底是由丙公司还是丁公司来负责清偿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是公司自主决定的单方法律行为,但是在公司内部仍然需要以相应的协议来明确分立时财产分割的比例和方式,明确分立后各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等。分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分立后各公司资本金的确定;股权的安排;债权、债务的处理,剩余债务的分担;新设立公司的住所;分立进行的时间等等。公司分立协议在分立后的各方主体之间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得以约束各方的行为,但不能对抗债权人等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是本案中甲公司分立后并没有通知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分立前没有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话,公司分立协议不能对抗原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的协议(无论分立协议中是否对分立之前公司的债务的分担问题作出约定),分立后的公司均对分立前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公司要求其清偿全部的债务,该公司不得拒绝。在该公司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对于超出分立协议中所约定的应当清偿的部分,则可以以分立协议为依据向其他公司再进行追偿。而本案中,甲公司分立后并没有通知债权人,分立前也没有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那么分立后的丙公司与丁公司对此货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它们之间的分立协议所约定各自偿还的条款不得对抗债权人乙公司。乙公司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任一家公司清偿剩余的货款,被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丙公司在支付了剩余的货款后,则可以以分立协议为体据,对于超出分立协议中所约定的应当清偿的部分再向丁公司迸行追偿。

同类推荐
  •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采用问答的形式,共分为三大篇目,即答疑解惑、农民工维权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丰富、实用,可操作性强,紧贴当前社会现实,是集新颖性、实用性、全面性于一体的法律手册,是农民工兄弟的良师益友,体现强烈的时代感和参考价值。
  •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从国内外总体情况来看,研究民事错诉的范围比较狭窄,研究的深度还严重不足,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民事错诉认识的态度还相当保守。这表明了民事错诉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都曾将民事错诉行为列为侵权行为之一。遗憾的是,有关民事错诉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中。这恐怕与民事错诉的研究不够彻底有一定关系。
  • 农民维权一本通

    农民维权一本通

    从历史来看,农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亟须维权。在我国历史上,农民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自身权益长期得不 到有效的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们翻身做了主人,改变了以往社会底层的弱势处境。但是,由于我国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以及以 城市为中心的城乡二元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民为此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这一时期,他们一方面勒紧裤腰带支持我国工业化建设,几乎把土地 产出的一半拿出来上交国家;另一方面,他们还在国家的动员之下,纷纷离乡,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做产业工人。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系列丛书将为广大经理人搭建出走向成功的知识阶梯。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分必备法律知识和合同写作范本与合同管理两篇,主要介绍了法律基本知识、合同法、金融法律知识、会计法、税法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交易秩序法、价格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常用经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范本、合同管理等二十章内容。
热门推荐
  • 与你的梦想一起奔跑

    与你的梦想一起奔跑

    本书是一位投身酒店业的创业者的艰辛历程,他从大山中走出,卖过服装、承包过餐厅、开过酒店,而梦想又带领着他走向更广阔的天地。
  • 凤眼菩提

    凤眼菩提

    “菩提十书”之《凤眼菩提》:有一种凤眼菩提子串成的念珠,每一粒上面都有美丽优雅的眼睛。这美丽的凤眼菩提子除了念的清净,还启示我们应有独特的非凡之眼、美丽之眼、智慧之眼、悲悯之眼、宽容之眼来观照无常的人间。《凤眼菩提》是林清玄继《紫色菩提》后更深入探寻般若智慧的作品,让烦恼都化成智慧的清气,使我们活得自在光明,不怀丝毫遗憾。
  •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宝庆十九年春,大佑国皇太子大婚,大将军之女入主东宫。一个不是淑女的将门千金遭遇一个不是文韬武略的中庸太子,到底是佳偶天成,还是冤家路窄?成婚一年不足,太子忽然休妻。迷影重重,生死茫茫,这样一来,还是不是大团圆结局?
  • 饥饿的年代(原创经典作品)

    饥饿的年代(原创经典作品)

    善读精品美文,拾取久违的感动;体悟百味人生,感受成长的快乐。阅读其间,时而在惊险悬疑的案件中悚然而惊,时而为体察入微的真情潸然泪下,时而又涌动着想针砭时弊的激情……掩卷而思,人性的美丑,世事的善恶,人生际遇的变幻无常不禁让人感慨万千。
  • 世界文学名著全知道(超值金版)

    世界文学名著全知道(超值金版)

    假如你想了解一部名著的主要情节,你可以阅读“精彩篇章推荐”部分;假如你读了这几部分而起了阅读原著的愿望,具体到本书来说:假如你想了解作者的情况及作品的写作背景,“名家点评”“精彩篇章推荐”部分则指明了原著的精华之所在。你可以阅读“主要人物形象”部分;假如你想了解名著本身的艺术成就与名家对作品的评价,对名著的速读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你可以阅读相关篇目的“内容概要”部分;假如你想了解名著中的主人公。速读使你能够花费较少的时间与精力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你可以阅读“文学成就”和“名家点评”部分;假如你想记一些名著中的精彩篇章,你可以阅读“作者简介”和“作品档案”部分
  • 妄言尘世

    妄言尘世

    《妄言尘世》是一本随笔集,按照余秋雨先生走出的路子,和评论家将之视为标杆的尺度丈量,有不少文章可以归结为历史文化散文。 汇总完该书,一向不愿算账的我居然拨拉了一回心中的算盘。入选进来的作品全是近15年写下的,而自以为还耐读的篇章多是近七八年的收获。算起来自己走进写作的天地已有30年了。可是其间有半数时光都没涉足这个领域。而进入这个领域后又有将近一半的时间近乎练笔。由此看出,历史文化散文还真不是轻易就能摆弄成的。我有些胆大了。
  • 无敌大小姐

    无敌大小姐

    当现代阴狠毒辣,手段极多的火家大小姐火无情,穿越到一个好色如命,花痴草包大小姐身上,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火无情一醒过来就发现,自己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脱衣秀。周围还有一群围观者。这一发现,让她极为不爽。刚刚穿好衣服,便看到一个声称是自家老头的老不死气势汹汹的跑来问罪。刚上来,就要打她。这还得了?她火无情从生自死,都是王者。敢动她的人,都在和阎王喝茶。于是,她一怒之下,打了老爹。众人皆道:火家小姐阴狠毒辣,竟然连老爹都不放在眼里。就这样,她的罪名又多了一条。蛇蝎美人。穿越后,火无情的麻烦不断。第一天,打了爹。第二天,毁了姐姐的容。第三天,骂了二娘。第四天,当众轻薄了天下第一公子。第五天,火家贴出招亲启事:但凡愿意娶火家大小姐者,皆可去火府报名。来者不限。不怕死,不想活的,欢迎前来。警示:但凡来此,生死皆与火家无关。若有残病者火家一律不负法律责任。本以为无人敢到,岂料是桃花朵朵。美男个个很妖娆一号美人:火无炎。火家大少爷。为人不清楚,手段不清楚。容貌不清楚。唯一清楚的是,他有钱。有多多的钱。火无情语录:钱是好东西。娶了。(此美男,由美瞳掩饰不了你眼神的空洞领养。)火老爷一气之下,昏了过去。家门不幸,家门不幸啊。二号美人:竹清月。江湖人称天上神仙,地上无月。大国师一枚。美得惊天动地。火无情语录:美人好,尤其是自带嫁妆又会预测未来的美人,娶了。(此美男,由东de琳琳领养)三号美人:轩辕子玉。当朝七皇子,游历四国。一张可爱无敌的脸。单纯至极。火无情语录:可爱的孩子好,可爱又乖巧的孩子更好。可爱乖巧又不用给钱的孩子,娶了。(此美男,由刘千绮领养)皇帝听闻,两眼一抹黑。他的儿啊。怎么就这么不争气呢。四号美人:天下第一美男。性格不详,籍贯不详。火无情语录:谜一样的美人,她喜欢。每天都有新鲜感。娶了。(此美男,由告别的爱情li领养。)五号美人:天下第一名伶。火无情语录:解风情的美男,如果没钱花把他卖了都不用调教。娶了。(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六号美男:解忧楼楼主。相貌不详,身世不详。爱好杀人。火无情语录:凶恶的美人,她喜欢。娶了。(此美男由陈铭铭领养)七号美男:琴圣。貌如谪仙,琴音杀人。冷清眸子中,百转千回,说尽风流。(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夜杀:天下第一杀手。(此美男由静寂之夜领养)
  • 年度大戏之提拉米苏

    年度大戏之提拉米苏

    她是一抹寻爱的幽魂。前世的她名叫风惜颜,是才名绝冠的江南第一美女。前世的他名叫白袭然,是风流潇洒的江南第一公子。她与她,演绎了一场举世瞩目的倾城之恋!浪漫的爱情,弹指即为天涯……造物弄人,红颜薄命。她消失的令人心疼,令人感慨…奈何桥边,她等了一年又一年,花开又花谢。却未曾见过她的笑颜……她不愿喝下那碗遗忘前世的孟婆汤,她不愿忘记他温柔如玉的眉眼…终于,她的爱感动了上天。可是,她不曾想到的是……
  • 良田美商

    良田美商

    这老宅的人,写配方,一个比一个难缠。**卖野味,当她成了神秘富商,闲来无事教儿子一首打油诗曰:“天可靠,竟然重生在十五岁小姑娘身上,地可靠,不如自己可靠;山可恨,商人的本质,水可恨,不如你爹可恨……”踏马而来的某男瞬间黑了脸。给好处,我收着,倒也算爹疼娘护,要回报,你想多了。英姿挺拔,你那气死人的特俗照顾是怎么整的,纵身下马,脚蹬雪白的靴子来到她面前,成了孩儿他娘?摸着平坦的小腹神色忧桑:“罢了罢了,“李暖,你可愿嫁给我?”多年后,还是活生生的母夜叉。“为妻?”女子浅笑轻问。不过你有你的张良计,我有我的过墙梯,再次醒来,吃我的,迟早让你吐出来,又有兄弟姐妹乡亲相爱,不怕你手段多,就不怕你不敢来。富人跌倒一起踩,好在人品还在,穷人翻身大家看,好多人一不小心看出了红眼病,调教聪明大哥,这还得了,下猛药狠狠治!“此生我只娶一人为妻,而且还一不小心开启了升级模式,不是你。”他神色阴沉。定规矩,改家风,上山能采药,被跳楼大妈砸死,下厨能掌勺……她不禁感慨,有种好女人,家里虽然穷得响叮当,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可为什么……养个乖儿子,记忆还有,打造花果园,搭建育药房,带领一家人努力奔小康,开了养生堂,涉猎医药业……她几乎跳过所有步骤,斗得过小三!李四家的日子越来越好了,从前避之不及的亲戚纷纷上门,我一定会把你当亲生儿子一样看待的……”村长带头凑热闹,让她做了两个月见不得光的鬼魂,升官发财耍手段,不过在李暖眼里,再不开挂复活我,这都是小儿科,她能在商场之中混得风生水起,出门逛街,还能没有一双火眼金睛?*发家致富不容易,嘴里讲着礼教道义,却行着强盗之事,凭她养生大师的心态,敲诈勒索,无所不用其极,教导弟弟妹妹,都欺负他爹李德看重亲情,莫有不从,唯一不方便的就是这名声不正,不过有李暖在,怎么会让他们如意?老太太不问世事,怨魂变厉鬼。“不嫁!”斩钉截铁,起身进屋。*原来,孩儿,革命尚未结束,还需继续努力!儿子他爹,一代养生大师李暖却遭遇天降横祸,你到底在哪儿呢?那什么净莲大师,老太爷不待见李德这个小儿子,大伯是个混不吝,厉鬼就要升级变夜叉了,二伯脸皮比墙厚,二伯娘更是要钱不要命的铁公鸡……哦,想起来了,改造包子爹娘,五年期限尚未到……某人,儿子你就甭想抢了,卖瓜果,娶一送一多划算,不行?那你就一辈子憋着吧!
  • 散仙世界

    散仙世界

    借尸还魂以后才发现,这个世界没有筑基修士,也没有元婴修士,更不存在化神修士。有的,只是一次又一次的散仙劫。这,是一个散仙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