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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宋代四川的酒政(2)

根据宋代四川的酒课收入,我们还可以考察出它在宋朝酒课收入中的比重和地位。文献记载,宋朝全国的酒课收入,不包括少量的绢帛等实物。至道二年(996)铜钱 169万贯,铁钱156万余贯;天禧末年(1021)铜钱987万贯,铁钱291万贯;庆历五年(1045)1710万贯;皇祐中(1049—1054)1498万贯;治平中(1064-1067)1286万贯;熙宁十年(1077)前1506万贯,熙宁十年1317万贯;南宋绍兴末年(1162)1400万贯。我们把前面所述四川酒课收入与同时期宋朝酒课收入相比较,就可看出熙宁十年前四川酒课占全国酒课的百分之十四,熙宁十年则不足全国酒课的百分之二。南宋时期四川酒课在全国酒课中的比重则急剧上升,达到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四十以上。这是因为北宋时期宋朝疆域辽阔,提供给中央政府财源的地区较多和“川峡不榷酒,河北不禁盐”的政策造成的,故四川酒课偏轻。南宋时期宋朝管辖的疆域缩小,四川已成为宋朝极其重要的财源之地,大肆征收酒税,故使其在全国酒课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四川是南宋王朝的重要经济支柱。

酒课与国计民生

宋朝征收酒税,往往视财政需要而定其课额的多少。宋初财用充足,故酒税收得少,以后冗官、冗兵、冗费日多,酒课就征收得越来越多。南宋陈止斋就说:“国初诸路未尽禁酒。吴越禁之,自钱氏始,而西京禁,始太平兴国二年。”闽广在南宋时尚不征收酒税。就是在实行酒禁的地区,征收酒的法令、制度也都不严密。太宗淳化四年(993)诏令:“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库,于是稍严密矣。”真宗咸平四年(1001)才规定了诸州每年应征的课额,但“藏之州县而已”。庆历二年(1042)“初增添盐酒课利钱,岁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余贯上京”,才开始了酒税上供中央。此后更不断增加税率和增添酒价,有熙宁五年(1072)的“熙宁添酒钱”,崇宁二年(1103)和崇宁五年(1106)的“崇宁瞻学添酒钱”,政和五年(1115)增添无额上供的“政和添酒钱”。南宋王朝的财政危机更为严重,更是随时增加酒课,增涨酒价,有建炎四年(1130)的“建炎添酒钱”,绍兴元年(1131)的两次添酒钱。添酒钱的数额越来越多,酒价提高的幅度越来越大。由北宋时期的每升添钱一二文至三四文不等,到南宋时期已是一次每升添钱三十至四十文以上;由北宋时期每次添价都要上报中央批准,到南宋时期已是由州郡自行增价。绍兴元年已是每升酒“作一百五十文足。以其钱起发”上供,比唐代酒每升三十文高达五倍有余。其后绍兴五年(1135)、绍兴六年(1136)、绍兴七年(1137)、绍兴八年(1138)、绍兴九年(1139)年,绍兴十一年(1141)都曾增添酒钱,增涨酒价。这些增添的酒课或作州郡经费,或作转运司开支,或由提刑司保管以备他用,或上供中央,特别是庞大的军费更仰给于酒税。总之,无论是中央或地方的各项开支都用增添酒税来解决,以致陈止斋也说:“酒政之为民害,至此极矣。不可不稍宽也。”

宋代四川酒课增加的情况,与全国大致相同,仍然是北宋较少而南宋特多。宋人曾说:“四川财赋利源,大者无过盐酒”。茶、盐、酒税是宋代四川的重要财源,但是,无论是北宋或是南宋,在茶、盐,酒税中都是酒税收入为特多。北宋时期四川的茶税收入,熙宁七年(1074)榷茶,其始岁课三十万缗,后增为四十万缗,元丰二年(1079)为百万缗,收入最多的元祐时期(1086—1093)为一百二十万缗。盐课收入北宋岁额为八十万缗。而北宋的酒课收入,按上节的统计,熙宁十年前为二百二十万贯,熙宁十年为二十三万贯,除熙宁十年外,都超了茶盐税课的总和。南宋时期的茶课收入,建炎时为一百零五万贯,绍兴十四年(1144)为二百万贯,嘉泰二年收二百四十九万贯;盐课的收入,绍兴年间为四百余万缗,孝宗、宁宗时期为三百万贯。酒课的收入,建炎四年即达六百九十余万贯,孝宗时为五百万贯,宁宗时为四百余万贯,都远远超过了茶、盐税的收入,有时还超过了茶盐课税的总和。再从四川的全部财政收入来看,如果以绍兴五年(1135)四川收钱物,总数三千三百四十二万缗计算,则酒税的收入占了四川全部财赋收入总数的五分之一。由此可见,酒税是宋代四川财赋利源的根本和支柱。

四川的酒税收入,北宋时期除上缴中央之外,留作地方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兴办学校、行政开支和犒奖官兵等费用。南宋酒税既已占整个四川财赋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它也就为四川财政支出提供了五分之一以上的经费。其中用于支付川陕军费的,据《朝野杂记》甲集卷17记:“四川总领所瞻军钱并金帛,以绍兴休兵之初计之,一岁大约费二千六百六十五万缗,其中五百五十六万缗酒课”,亦占四川整个军费开支的五分之一以上。于此可见,酒税之于宋朝国计的重要性。

这笔庞大的酒税收入,自然落在酒的消费者身上。宋代酒的销售是越界有禁,既不能运出州界县界,更不能逾越四川,运往外地出售。其全部酒税也就分摊在四川酒的消费者身上。按南宋时期四川人口最多为七百万,酒税收入高达六百九十万贯,平均每人每年要缴纳一贯的酒税,负担之重,自不待言。当然,酒税并非按人口平均征收,而是依饮酒的多少来征收。表面看来,有钱人饮酒多,纳税就多,穷人饮酒少,纳税就少,似乎是有利于贫者不利于富者。其实不然。把酒税当作国家重要赋税来源,本身就是有利于富者而不利于贫者。宋代是继承唐代的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身丁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纳税的主要对象是地主和有产者。大量征收酒税,就改变了按资产土地征税的原则,加重无地少产劳动群众的纳税负担。同时,富者每人饮酒数量虽多,但因其人数少,占整个社会酒的消费量也少,故其在酒课总额中的纳税比重也少。贫者虽不能享用“斗酒千金”的美酒,但祭祖宗,祀鬼神,男婚女嫁,迎亲送友,生老病死,舒筋骨活血脉,消疲劳治疾病,又不能不饮酒。他们每个人饮酒量虽少,但因其人数多,故其占整个社会酒的消费量亦多,在酒课总额中的纳税比重也大。因此,实际上绝大部分酒税都落在广大的劳动群众身上。特别是夔州路地区供给劳动人民治病医药所需的“万户酒”,南宋时期也曾一度禁榷征税,更是加重对劳苦群众的剥削。此外,大官权臣还可仗势逃避酒税,小民百姓则只能依法纳税,正如宋人洪拟所说:“榷酤立法甚严,犯者籍家财充赏,大官势臣连营列障,公行酤卖则不敢问,是行法止及孤弱也”。

沉重的酒税还使经营酒业的人深受其害。早在北宋时期,官府扑买酒坊令民承包酒课,因其课额过重,就使“大率一县之内,中户以上,因买坊场或充壮保而破散拖欠者十常四五”。南宋时期的隔槽酒法,设官主之,听民纳钱入米酿酒出卖,但行之既久,沽卖亏欠,则责入米之家认定月额不复覈其米,第取其钱,“以资妄费,民不堪之”,致“失业者比比皆是”。对此,官府不得不缓和矛盾,减少部分酒务监官和酒课岁额,但终因酒课过重,民以为苦。宋人张上行在谈到邛州的情况时就说:“此郡昔有四利,今有四害。曰茶、曰盐、曰酒、曰铁。他郡或有其一或有其二,而吾邛独全。昔以为利,民竞富豪,今以为害,民皆贫薄矣。”沉重的酒税和茶盐等税,已把人民弄得一贫如洗。

总之,宋代四川的酒课为国计所赖,为民所苦。南宋时期为了相继抵御金朝和蒙古军队进入四川,“蜀人所以助钱助粮者,只买一个不左袍”。四川人民为保卫四川地区高度发达的经济和文化,曾忍受如此沉重的酒税等负担,实为可赞。然而终因南宋王朝的腐朽,未能阻止蒙军入蜀,四川残破。到理宗绍定年间(1228—1233)已是“蜀之所产者茶盐,今饥馑相望,何有乎食用之家?蜀人所仰者酒税,今商旅不行,何有乎征榷之利?”四川人民再也无力缴纳大量酒税和其他赋税了。四川的岁入也由原来的三千多万贯减少到“二千四百九十二万余”,半数以上的经费开支都无着落。四川人民再也无力挽救南宋王朝的覆灭,在坚持长达半个世纪的抗元斗争之后,四川还是被元军所全部攻克。南宋王朝最后的一块抗元基地丧失,南宋王朝再也不能死而复生了。

《社会科学研究》198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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