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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创业第十二步:了解创业法律知识(2)

王虎,王飞两兄弟上街去买东西,王虎还带上了自己的女儿王莉,碰巧碰到了海淀区正举行福利彩票的抽奖,王虎、王飞两兄弟一见来劲了便双双掏钱各买了几十张彩票,可惜时运不济,一张也没中奖,两兄弟都很恼火。这时王飞便掏出2元钱递给侄女王莉,对她说:“莉莉,你帮我抽一张,让你去碰碰运气。”结果还真给王莉撞上了,居然摸着了一辆富康轿车。两兄弟都乐上了眉梢,但是随后两人又愁闷了下来,汽车到底该归谁呢王虎说该归自己,王飞说该归他,而王莉也说应该归她。

那么我们认为汽车该归谁呢结论是该归王飞。从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上面是属于一个民事代理的行为。因为王飞对王莉说你帮我抽一张。在这个民事关系中因为一个“帮”字,王飞就是被代理人而王莉则是代理人,抽奖主持人则就是第三人,最后代理的结果,富康轿车当然应当属于王飞,当然在此结果之后王飞应当支付王莉一定的代理费用。可见采用代理在很多情况下也许你自己做不成的事,别人往往会很轻松地替你做好,因此采用代理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代理有让人喜的一面,但它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如果采用的方.法不当,不懂得代理的一些必要法律知识,盲目运用代理制,最终使得代理这种民事行为往往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11.什么是民事行为权利中的时效制度

接下来我们要谈的是民事行为权利中的时效制度。一般来说时效指的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的期间便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之制度。时效被引进民法系统时,称为民事时效。民事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其应行使的民事权利达一定的期间便产生权利人丧失其民事权利或义务人免除其民事义务的效果之制度。

因此在民事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指民事主体若于一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受分割的民事权利,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便不予保护的制度。所以企业经营者应当有强烈的法律意识,认识到时效制度的重要性,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另一种是特殊诉讼时效,其中普通诉讼时效又可以分为:

1.一般诉讼时效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

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时效,我国民法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时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损毁或丢失的”,诉讼时效期均为1年。

3.长期诉讼时效期,我国民法规定:“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的诉讼时效期为20年。

而特殊诉讼时效其实也是因为时间的特殊规定而定的,其中有的长于一般时效,也有的短于短期时效,法律上都有其规定。至于一般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来说我国民法作了如下规定:

1.因违反合同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有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3.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从监护人知道或监护人是侵权人的,从设定变更监护人后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或从被侵权人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

另外我国民法还定有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具体由人民法院决定,另外还有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在有条件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削减到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致使权利人可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开始,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和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再重新计算。”

总之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深刻了解和掌握以上这些基本法律原理和知识才能在创业过程中遇到自己合法权利被侵害的时候不会吃哑吧亏,而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为己所用,捍卫自己的利益。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

212.创业者需要知道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了市场才会有激烈的竞争,有了激烈的竞争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有了不正当竞争才需要有规范化的法律对它进行规范和调整。

创业者一旦步人市场,就会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竞争意识,市场意识也正在逐步地加强和提高,但是正因为如此导致了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市场秩序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混乱。因此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期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合法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法律准则,是规划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之一。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我国境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点和原则:

1.特点

第一,它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二,它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准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明确划清了不正当市场经营行为,为经营者指明了市场活动的准则和法律依据。

第三,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经营者。

2.原则

第一,自愿、平等、公平原则。在市场上不论经营者经济性质,业务规模,营销范围有什么差别,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之间所发生的商品交易行为不可违背商品所有者意志,强迫其进行交易。

第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场经营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不可不讲诚实信用,甚至尔虞我诈,否则必然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关系,阻碍经济发展也同时使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三,遵守习惯和商业道德的原则。比如货真价实,老少无欺,买十赠一等交易规则、惯例和促销方式,这些习惯和道德,是商业在时间长河中积淀下来的人们共同认可、普遍接受、自觉遵循的买卖规则与经验,它们理所当然成为经营者的行为规则。

第四,政府、社会监督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特点就是政府、社会的监督。政府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又发挥包括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更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213.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现实经营中创业者应当重点掌握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名冒牌行为

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二是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企业、名称等。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在宣传商品,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过程中,违背了真实性、科学性和艺术性的原则,作一些虚假性的宣传。虚假宣传主要指广告经营者对商品内部介绍、服务项目、方式、质量等方面做了完全不符合实际的广告宣传,从而导致顾客或消费者上当受骗等。

3.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如果利用其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背了公平、平等的市场经营原则,比如有个别地方装电话、换电话机,有关单位限定或指定用户只能在某个部门或营业机构购置,这种做法就限制了其他商业经营者出售电话机的可能性。显然这是一种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做法,法律应予制止。

4.政府部门滥用行政能力

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消费者购进、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二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流人或本地商品流出。

5.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常有个别经营者不是通过技术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法,进行竞争活动,而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推销商品。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营业性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性质,受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取商业秘密,但如果涉及以下情形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用盗窃、利诱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本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前项违法行为,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7.恶意降价,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恶意降价,低价销售商品指的是降低,低价不是以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为目的,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并且需降价,低价的价格水平低于商品的成本价格,这种行为其动机是非善意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一般以下情况行为的出现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时比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积压商品;

季节性降低销售;

因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奖销售商品的行为

有奖销售方式是一种促销手段,然而不加以限制,种类越来越多,奖额越来越大,就会误导消费倾向,引发消费者不健康的心理活动。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采用诺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以上是八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我国还规定,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在招投标中招标着串通投通排挤竞争对手等也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214.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并且针对具体的不正当行为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1.假名冒牌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形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政府部门妨碍公平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代动,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恶意降价,低价或搭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其他处罚。

8.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其向受害的经营者赔偿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10.恶意串通投标的,其中标为无效,并根据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市场竞争中追求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无可非议。但是作为创业者来说为了真正保证自己合法利益,使企业获得不断地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一定要远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致利令智昏,走向违法的道路,另一方面要认真认识究竟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市场竞争中一旦竞争对手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便可拿起法律的利器,大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产品质量

215.创业者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创业者的义务是指创业者作为经营者在销售生活用品和提供生活服务中应当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在市场活动中,提供优质商品,保证服务质量,合理价格结算,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经营者都责无旁贷。经营者的义务概括起来就是依法经商,文明服务。它以消费者权利为前提,围绕消费者的权利而设定。

创业者应当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及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创业者如果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即使使用正确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危害,应当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并采取得力措施。另外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保障消费者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创业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当明码标价,不作虚假宣传,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习惯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除此之外,创业者还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实现,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不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所应当承担的因损害消费者权益而获取的民事责任;一旦经营者的格式合同、告示不等中含有关款项所说内容,则其无效,法律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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