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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税法基本知识(3)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若是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和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征收所得税2年。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人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企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对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面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按照税前提取10%的办法。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合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11.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且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马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渤海化工。

12.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3.对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税。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取得的所得,照章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

14.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种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应取得我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依法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15.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境外减免税处理。纳税入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两项或者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法律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大体有:

1.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依该法征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项目和税率。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较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个人所得税的免纳和减征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人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5.缴税办法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产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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