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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汉代婚姻关系中的原始婚俗(2)

西汉前期,蓟地(今北京地区)“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①。(①《汉书·地理志下》。)宾客相过,以妇侍宿的现象,在原始社会的群婚阶段中十分普遍。19世纪后期,在盛行级别婚的澳大利亚波利尼西亚人中②,(②波利尼西亚人中的级别婚是族外婚最低阶段。其基本状况是: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8页)。)一个外地男子可以在距本乡数千公里的地方,轻而易举地找到甘愿委身于他的女子,“而有着几个妻子的男人,也愿意让一个妻子给自己的客人去过夜”③。(③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40页。)所谓“有着几个妻子”,只是意味着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英国文化人类学家B.马林诺夫斯基在《美拉尼西亚群岛西北部的原始人的性生活》一书中指出:群婚调节关系与是否具有个体婚姻形式完全无关。双方一面保持着性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彼此都不赋予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显然,蓟地存在着的原始婚姻习俗正是这一婚姻阶段习俗的孑遗。

其二,在内地的某些地区,存在着一妻多夫习俗。西汉后期,燕、赵之间有一妻多夫的婚姻现象。《太平御览》卷二三一引谢承《后汉书》云:

范延寿,宣帝时为廷尉。时燕、赵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妻,生四子,长,各求离别,争财分子。至闻于县,县不能决狱。

成书于西汉后期的《易林》中记述了类似的现象:

三人共妻,莫适为雌,子无名氏,公不可知。①(①《易林》卷一“节”,四库备要本。)

按,一妻多夫的婚姻习俗是群婚阶段中普遍存在的婚姻习俗。在非洲、北美洲和波利尼西亚地区,都出现这类现象。在亚洲外高加索的赫甫苏尔人中,亦有一妻多夫的状况。其中,19世纪库页岛的原始部落和美洲兰塞哈特岛上的印第安人部落提供的例证更为直接。在库页岛,女子在同其丈夫的兄弟发生关系之外,还可以同其他的男子结成婚姻关系。而在兰塞哈特岛上,大多数印第安妇女有三个丈夫(这里与汉代燕、赵之间的三男共一女自然只是一种巧合):

彼等按月轮流,在全月中负有照护的责任;次月为他夫占有,由他夫照护;如此按此轮流下去。②(②[芬兰]威斯特马克著,王亚南译:《人类婚姻史》,197页。)

其三,存留于封建贵族中的原始婚俗。它们包括:

(1)姊妹同入后宫,共事一夫。西汉时,景帝王皇后与其女弟共入后宫。赵飞燕姊妹亦同为成帝后妃。东汉时,章帝窦皇后“与女弟俱以选例入见长乐宫”③;(③《汉书·外戚传下》。)章帝梁贵人也中姊俱选入掖庭为贵人”④。(④《后汉书·皇后纪上》。)

(2)男女双方家庭之间的交叉婚。《汉书·文三王传》云,梁荒王刘嘉娶任宝姊妹,而任宝又以刘嘉之妹刘园子为妻。东汉时亦有此俗。《后汉书·寇恂传》云,桓帝朝,寇荣从兄子尚桓帝之妹益阳长公主,而“帝又聘其从孙女于后宫”。

可以看出,这两种婚俗均是原始社会群婚制的遗存。

其四,一些近亲之间也建立了婚姻关系,这类现象多出现在统治阶级中。它们包括:

舅辈与甥女辈之间的婚姻关系。汉惠帝即位后。吕后“以鲁元公主女配帝为皇后”①。(①《汉书·外戚传上》)按,鲁元公主是惠帝之姊,其女儿和惠帝是甥女与舅辈的关系。②(②关于汉惠帝是否娶其甥女,尚有不同看法。陈直先生认为:“惠帝取张后,当为张敖他姬之女”,因此,并非以舅娶甥女(《汉书新证》,244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但实际上,两汉时确实存在让后人惊愕的婚姻习俗。《汉书·外戚传上》对惠帝同张皇后的关系记载颇为清楚。甚至在三国时代,仍可见到这种行为的重演。《三国志·吴志·妃嫔传》载:“孙休吴夫人,朱据女,休姊公主所生也。”即,孙休之妻是其姊的女儿。裴松之在注中,把此事同惠帝娶张氏联系在一起,说“休妻其甥,事同汉惠”。)

(2)姨母辈与外甥辈之间的婚姻关系。《汉书·外戚传下》载,中山王卫姬之姑系宣帝婕妤,其姊妹又成为成帝婕妤,元帝生成帝及中山孝王刘舆。“成帝时,中山孝王无子,上以卫氏吉祥,以子豪女配孝王”。

表叔辈和表侄女辈之间的婚姻关系。《汉书·高五王传》载,刘邦之子赵王刘恢娶吕后兄子吕产女为妻,刘恢和吕产是表兄弟,他与吕产之女为婚,是表叔辈表侄女辈的婚姻关系。

(4)表兄妹间的婚姻关系。表兄妹通婚,见于各个阶层,为数绝非罕见,包括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两种类型。汉武帝陈皇后是其姑长公主刘嫖之女。①(①参见《汉书·外戚传上》。)东汉人钟瑾之母是李膺的姑姑,后钟瑾又娶李膺之妹为妻。①(①参见《后汉书·李膺传》。)

综合上述诸种状况,首先可以看出,在这些近亲通婚关系中,保留了十分古老的原始杂婚习俗。杂婚的最基本特征是不同辈分间的配偶关系没有被排除在外。汉代的舅与甥女、姨与甥辈、表叔与侄女辈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是这种不分辈分婚俗的残迹。其次,是亚血缘婚的遗留。亚血缘婚是从血缘家庭和群婚的发展中演变而来的原始婚习,在原始的血缘家庭中,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得到允许,而且,还进而扩大到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之间的互为夫妻。到了群婚和对偶婚阶段,同胞兄弟姊妹的婚姻关系被排除了,但仍然允许表兄弟姊妹的婚姻。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部族中,表亲通婚是散布最广、沿袭最久的婚俗。民族学家对印第安人穆里亚部落作的调查表明,在2000件婚事中,表亲通婚有1799件,占总数的89.9%以上。②(②参见[苏]柯斯文:《原始文化史纲》,132页。)显而易见,通行于汉代各阶层的表亲之间的通婚情形,便是从血缘家庭和群婚中衍化而来的。汉王朝之后,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存在着四种近亲结婚形式:表亲结婚、隔代表亲结婚、隔山表亲婚、从表亲婚等。不过,依据现代史料判断,汉代基本上只有表亲结婚。隔代表亲结婚、隔山表亲结婚和从表亲结婚则是从汉代之后从表亲结婚这一基本形式中派生出来的。现代医学科学研究成果表明,表亲结婚所达到的近婚系数是相当高的(F=1/16),从而产生了有害效应。一些罕见的遗传病(如隐性纯合体)出自表亲结婚的患儿数,要比一般结婚者高30多倍。而且,表亲结婚对几乎所有体质性质都有不同程度的有害效应。由于表亲结婚,先天畸形从44‰增加到13‰,流产和早产从11‰增加到20.6‰。9岁以前的死亡率由13.9‰增加到19.26‰。

这些数据未必完全与汉代婚姻相吻合,但仍有助于理解表亲通婚对汉代人体质的危害。而且,由于医疗水平相对低下,近亲通婚的有害效应在两汉时期更为严重。

其五,野合而婚。这是一种鲜为人知的存在于汉代的原始婚姻习俗。有关“野合而婚”的情形,汉代史籍没有任何记载,但出土文物却提供了确凿无疑的证明。四川成都近郊出土了一块汉代“野合而婚”画像砖,形象真实地展现了这一存在于汉代的婚姻习俗。①(①参见严汝娴等:《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167页,汉画像砖图,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4。)这块珍贵的画像砖,还向我们透露出这一信息:作者不仅完全运用写实的笔法着意描绘“野合而婚”的场面,而且在创作态度上也十分鲜明地表现出绝不鄙视,甚至多少具有欣赏玩味的意向。这表明,在汉代蜀郡的某些地区,颇为广泛存在着“野合而婚”之习。

“野合而婚”是哪一个婚姻发展阶段的产物?民族学调查及有关历史记载提供了足资证明的资料,如,在处于母系氏族繁荣阶段的纳西族中,“野合而婚是习以为常”的习俗。②(②参见上书,18页。)普米人中也有“野合野婚”之习。③(③参见《古今图书集成》卷一五一四《云南总部·永宁府部》。)而在当时,纳西族与普米族中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形态是群婚。在澳大利亚和南美洲处于群婚阶段的波利尼西亚人与印第安人中,也流行着“野合”的风习。④(④参见[德]缪勒利尔著,叶启芳译:《婚姻进化史》,17~18页;[芬兰]威斯特马克著,王亚南译:《人类婚姻史》,172页。)很显然,“野合而婚”是群婚阶段的一种婚姻习俗。由此可见,汉代蜀郡某些地区,还存在着群婚时代的习俗。

其六,在汉代人的亲族称谓中,保留了若干原始社会时期称谓的残迹(而是时绝大部分亲族称谓,已从原始的称谓中分离出来,参见附录一之表四),包括:

父与父的兄弟均可以被子女称为“父”。《汉书·王尊传》载,西汉人王尊“少孤,归诸父”,指的是王尊的叔父或叔。《汉书·王莽传上》云:王莽“内事诸父”,“继四父而辅政”,“诸父”和“四父”亦是指王莽父亲的兄弟。

(2)父称其子女与其兄弟的子女没有区别。《汉书·疏广传》载,西汉人疏广为太傅,其兄子疏受为少傅,“父子并为师傅,朝廷以为荣”。按,此处所说的“父子”实际上是指叔侄。《后汉书·蔡邕传》也有类似记述。蔡邕和其叔父被人陷害,蔡邕上书陈冤:“如臣父子欲相伤欲,当明言台阁,具陈恨状所言”,“言者因此欲陷臣父子”。把父与父辈兄弟均称为“父”,以及父称其子女与兄弟的子女无区别的亲属称谓,是群婚形态中典型群婚婚姻形态的残留。由于在此种婚制下,父以及其兄弟均是母亲的丈夫,所以,父亲及其兄弟自然也都是子女的父亲,子女均能称其为“父”;而父也可以称其所有兄弟的子女为“子”了。

存留原因与变化趋势

当我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边域少数民族中存在的原始婚姻形态时,会联想到一系列问题:在两汉四百年的历史发展中,少数民族中的原始婚姻状况是否受到文明程度较高的内地人民婚姻制度的影响而有所改变?原始社会婚姻形态长期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应当承认,边域各少数民族都程度不同地受到内地文化的辐射,从而使少数民族地区存留的原始婚姻形态有淡化趋向。导致这个变化的直接动因,乃是内地移民迁徙和政府的某些政策。其中,有三个地区是较为突出的:

地区之一,是九真、交阯的越族聚居区。东汉末年人薛综指出:从汉武帝统一南方后,“颇徙中国罪人杂居其间,稍使学书,粗知言语,使驿往来,观见礼化。及后锡光为交阯、任延为九真太守,乃教其犁……建立学校,导之经义”,“从而使得九真地域越人”“冠履,为设媒官,始知聘娶”①,(①《三国志·吴书·薛综传》。)颇有点中原地区婚嫁的风貌了。

地区之二,是越族人与汉族人杂居的丹阳与桂阳地区。东汉初年,丹阳太守李忠“以丹阳越俗不好学,嫁娶礼仪,衰于中国。乃为起学校,习礼容,春秋乡饮,选用明经,郡中向慕之”①。(①《后汉书·李忠传》。)桂阳太守许荆见“郡滨南州,风俗脆薄,不识学义”,便为其“设丧纪婚姻制度,使知礼禁”②。(②《后汉书·循吏列传·许荆》。)

地区之三,是西域的一些地区。史载,汉族移民把内地婚姻习俗带到车师前国,经过长期潜移默化,到两晋南北朝时,其“婚姻、丧葬与华夏小异而大同”。焉耆人“婚姻略同华夏”。龟兹人“乐汉衣服制度,归其国,治宫室,作徼道周卫,出入传呼撞钟鼓,如汉家仪”。到了两晋和南北朝时期,龟兹地区的婚姻习俗也已接近内地了。③(③参见《汉书·西域传下·龟兹》;《北史·西域传·龟兹》。)

然而,从整体上看,内地文明对边域少数民族婚姻关系的辐射强度是有限的,许多少数民族长期保存着原始婚姻关系或是某种原始婚俗。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关系是历史演变的决定性基础。边域地区的多数少数民族都处于原始社会阶段,它们中存在着原始婚俗,基本上与其发展阶段相适应,因而也是完全正常的现象。婚姻习俗、通婚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而变化,固有的经济基础没有改变,由此决定的婚姻形态也就不可能真正发生本质上的变化。两汉时期,中央政府对于边域诸少数民族采取的“雅化”措施,均属礼义教化方面,并没有对其经济基础产生影响。所以,在尚处原始社会发展阶段的少数民族地区,原始婚姻关系是不会从根本上消失的。这也是在汉代以后的一两千年中,中国北方和南方少数民族长期保存原始婚姻关系的主要原因。

奴隶社会直接从原始社会发展而来,其中存留着某些原始的婚配方式,乃是人类婚姻史的普遍规律。例如,在古代埃及奴隶制帝国中,普遍存在娶寡嫂和后母的婚习,近代德国社会学家缪勒利尔称之为“原始社会内婚制之回响”。处于奴隶制时代的中亚塞西安人、萨尔马提人以及印度河流的许多部族中,也存在着这类婚姻习惯。

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娶寡嫂和后母这类原始婚俗遗存至后代,与亲族之间的赡养义务有关。在古代犹太奴隶制王国中,盛行“义务婚姻制”。它要求,一个人死而无子,其兄弟必须娶死者配偶,以承担赡养之责。《旧约全书·申命记》还规定,不履行这一义务的人,要受到羞辱和惩罚。①(①《旧约全书·申命记》第二十五章云: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妇人生的长子必归死兄的名下,免得他名字在以色列中涂抹了。那人若不愿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门长老那里说:“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兴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给我尽弟兄的本分!”本城的长老就要招那人来问他。他若执意说:“我不愿娶她。”他哥哥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字必称为‘脱鞋者之家’!”(圣经公会印发,242页,1937年中文版))蒙古等族娶后母和寡嫂之习也含有这一因素。②(②参见[意]柏朗嘉宾(JeandePlanCarpin)著,耿昇译:《柏朗嘉宾蒙古行纪》,2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至于匈奴族,史无明证,难作最后判断。但作为一种普遍规律,是应当有这一因素的。从根本上说,这是由当时社会经济不发达、剩余产品稀少所决定的。此外,匈奴族妻后母和寡嫂之俗,还与保持家族种姓、繁衍人口密切相关。汉人中行说在匈奴定居一段时间后指出:“父兄死,则妻其妻,恶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③(③《汉书·匈奴传上》。)寡妇内嫁,对于依靠高生育率来弥补人口耗减以及由于战争男性成员大量死亡的匈奴族来说,是一种颇为适宜的方法。因此,赡养亲人义务、“恶种姓之失”以及繁衍人口,是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的匈奴等族中还存留娶后母、寡嫂这类原始婚俗的主要原因。

存留于内地的原始婚姻习俗主要由五种因素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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