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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汉代系囚考(1)

宋杰秦、汉时期,我国刚刚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奠立了统一的专制帝国,随着封建经济的迅速发展,官府、私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对抗矛盾日益尖锐起来,社会上的犯罪现象相当严重,被司法拘禁的人数空前高涨。如秦曾出现“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董仲舒语。);汉虽有所缓和,亦俗称“天下千狱,狱中万囚”(黄晖:《论衡校释》卷二四《辨祟篇》,北京,中华书局,1990。)。据史籍所言,两汉监狱里关押的罪犯多称为“系(繫)囚”,例如:《汉书》卷六〇《杜周附业传》:“王氏世权日久,朝无骨鲠之臣,

宗室诸侯微弱,与系囚无异,自佐史以上至于大吏皆权臣之党。”《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建初七年九月,“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文选》卷二九张衡《四愁诗序》:“郡中大治,争讼息,狱无系囚。”徐幹《中论》卷之下:“桓灵之世其甚者也,自公卿大夫州牧郡守,王事不恤……文书委于官曹,系囚积于囹圄,而不遑省也。”另外,被拘押在狱中的囚犯往往称作“系(繫)者”,参见:

《史记》卷一二八《龟策列传》:“卜系者出不出。不出,横吉安;若出,足开首仰有外。”“命曰横吉安……系者重罪不出,轻罪环出;过一日不出,久毋伤也。”

《汉书》卷八《宣帝纪》地节四年九月诏:“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

《后汉书》卷四五《袁安传》:“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谋为逆,事下郡覆考……是时英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显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

上述史料中的“系(繫)”字含义何在?为什么它多与在押犯人的称谓及入狱之事相关?这与汉朝的法律规定和对囚犯的拘禁制度有什么联系?本文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系(繫)”字的含义及其衍变

从先秦到汉代,“系(繫)”字的含义衍生出许多种,其源流演变大致如下:

首先,“繫”字从,本和丝缕有关,在先秦原有缚挂之意,例如《论语·阳货》载孔子曰:“吾岂瓠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又见《荀子·劝学》:“南方有鸟焉,名曰蒙鸠,以羽为巢,而编之以发,系之苇苕,风至苕折,卵破子死。巢非不完也,所系者然也。”

其次,“系(繫)”字也有以索栓缚某种物体的含义。例如《周礼·春官宗伯·肆师》:“以岁时序其祭祀,及其祈珥。大祭祀,展牺牲,系于牢,颁于职人。”就是说肆师在祭祀之前挑选牲畜,栓入圈内,再颁付给有关职能人员。另见:

《左传·成公二年》:“齐高固入晋师,桀石以投人,禽之而乘其车,系桑本焉,以徇齐垒。”杜预注:“将至齐垒,以桑树系车而走,欲自异。”

《公羊传·僖公二年》荀息曰:“马出之内厩,系之外厩尔,君何丧焉。”

《孟子·万章上》:“伊尹耕于有莘之野,而乐尧舜之道焉,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以上所说的“系车”、“系马”都表示用绳子将其栓绑起来。秦、汉时期,被官府逮捕入狱的犯人,为了限制其人身活动,以防止他们逃跑或反抗,一般都要施加绳索、桎梏等刑具的拘束,并非是自由之身。如东汉刘荆所言:“君王无罪,猥被斥废,而兄弟至有束缚入牢狱者。”(《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列传》。)此种拘束亦名之曰“系(繫)”,根据刑具的不同,或称为“缚系”,见《汉书》卷四八《贾谊传》言贵戚大臣被捕,“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或称为“械系”,如《汉书》卷四三《娄敬传》曰:“上怒,骂敬曰:‘齐虏,以舌得官,乃今妄言沮吾军。’械系敬广武。”颜师古注曰:“械,谓桎梏也。”

另外,由于捉拿犯人时必须以各种刑具将其束缚起来,秦、汉时“系”字的含义又引申为逮捕。参见:《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任敖者,故沛狱吏。高祖尝辟吏,吏系吕后,遇之不谨。任敖素善高祖,怒,击伤主吕后吏。”《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恶吏负贼,妄意良民,至亡辜死。或盗贼发,吏不亟追而反系亡家,后不敢复告,以故寖广。”

《后汉书》卷一一《刘玄列传》:“刘玄字圣公,光武族兄也。弟为人所杀,圣公结客欲报之。客犯法,圣公避吏于平林。吏系圣公父子张。”犯人被捕入狱之后,仍然要受刑具的拘束,如司马迁所言:“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箠,幽于圜墙之中。”(《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所以在狱中囚禁亦称为“系狱”,

例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4·9:“胡甲渠候长唐博叩头死罪,博前为甲渠饼亭候长,今年正月中坐搒卒系狱七月廿日。”《汉书》卷六三《广陵厉王胥传》:“后胥子南利侯宝坐杀人夺爵,还归广陵,与胥姬左修奸。事发觉,系狱,弃市。”

《后汉书》卷五三《申屠蟠列传》:“后蟠友人陈郡冯雍坐事系狱,豫州牧黄琬欲杀之。或劝蟠救雍,蟠不肯行……”

《风俗通义》第五《十反》:“巴郡太守太山但望伯门为司徒掾,同产子作客杀人系狱,望自劾去。”

这里的“系”字,又是关押监禁的意思。综上所述,“系”字的含义由最初的缚挂、栓绑衍变为束缚、拘捕、关押等等,汉代史籍中“系囚”、“系者”等词,应是表示此人受到刑具的拘束或在狱内监禁。

二、“轻系”与“重囚”

据汉代史籍所载,狱内的“系囚”依其罪行轻重而被分为两大类,前者称为“轻系”,后者称为“重囚”。例如,《后汉书》卷二五《鲁恭列传》载鲁恭上奏曰:

“比年水旱伤稼,人饥流冗。今始夏,百谷权舆,阳气胎养之时。自三月以来,阴寒不暖,物当化变而不被和气。《月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行秋令则苦雨数来,五谷不熟。’又曰:‘仲夏挺重囚,益其食。行秋令则草木零落,人伤于疫。’夫断薄刑者,谓其轻罪已正,不欲令久系,故时断之也。”李贤注曰:“挺犹宽也。”

又见《淮南子》卷五《时则训》曰:“挺重囚,益其食,存鳏寡,振死事。”

“轻系”和“重囚”的划分是以什么为标准呢?从文献记载来看,“轻系”是指罪行较轻、不够判处死刑的罪犯。“重囚”,即身负重大罪名的囚徒,指的是那些犯有死罪的犯人,关押他们的狱室亦称做“牢”。《汉书》卷二七上《五行志上》记:“是岁,广汉钳子谋攻牢,篡死罪囚郑躬等,盗库兵,劫略吏民,衣绣衣,自号曰山君,党与浸广。”颜师古注曰:“钳子,谓钳徒也。牢,系重囚之处。”在押的“重囚”还有其他称谓,分述如下:

1.重罪死刑犯或称为“重罪”,见《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曰:“军数出定襄,定襄吏民乱败,于是徙(义)纵为定襄太守。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亦二百余人。”所谓“重罪”即指死罪,见《汉书》卷二三《刑法志》景帝元年诏:“加笞与重罪无异。”孟康注曰:“重罪谓死刑。”又见《后汉书》卷四六《陈宠列传》:“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李贤注曰:“报,论也。重,死刑也。”

2.死囚“重囚”因犯有死罪,在当时亦称为“死囚”,见《后汉书》卷三四《梁商传》:“大狱一起,无辜者众,死囚久系,纤微成大,非所以顺迎和气,平政成化也。”

3.死罪囚“重囚”或称做“死罪囚”,例如:

《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载攸舆侯刘则:“太初元年,坐篡死罪囚,弃市。”

《汉书》卷四七《文三王传》载梁王刘立:“上书不拜奏。谋篡死罪囚。有司请诛,上不忍,削立五县。”

《汉书》卷五二《韩安国传》:“聂壹乃诈斩死罪囚,县(悬)其头马邑城下,视单于使者为信。”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九年春三月辛丑,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

“重囚”身犯死罪,躯处深牢,朝廷在赦除方面,对待他们要比普通囚犯严厉得多。由于各种原因,汉代皇帝下诏赦免罪犯相当频繁,甚至“一岁再赦”;在许多情况下,“轻系”会获得赦免,而“重囚”则不在其内。例如,汉代逢到灾害,皇帝在祈祷的同时,往往重新审查和释放“轻系”,企图以此来感动上苍。参见: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十八年四月己未诏曰:“自春已来,时雨不降,宿麦伤旱,秋种未下,政失厥中,忧惧而已……理冤狱,录轻系。二千石分祷五岳四渎,郡界有名山大川能兴云致雨者,长吏各洁斋祷请,冀蒙嘉澍。”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建初五年二月甲申诏曰:“其令二千石理冤狱,录轻系,祷五岳四渎,及名山能兴云致雨者,冀蒙不崇朝遍雨天下之报。务加肃敬焉。”

《后汉书》卷六《顺帝纪》:“(永建三年)六月,旱。遣使者录囚徒,理轻系。”

《后汉书》卷八《灵帝纪》:“(熹平五年夏四月)大雩。使侍御史行诏狱亭部,理冤枉,原轻系,休囚徒。”

《后汉书》卷九《献帝纪》:“(兴平元年七月)三辅大旱,自四月至于是月。帝避正殿请雨,遣使者洗囚徒,原轻系。”

另如《后汉书》卷六九《窦武列传》载桓帝临终前:“有诏原李膺、杜密等,自黄门北寺、若卢、都内诸狱,系囚罪轻者皆出之。”“重囚”通常只是在少数普天同庆的大赦时,才可以获得自由。遇到朝廷赦除时,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受到减刑的待遇,很少被立即释放。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处置方法:

1.减死罪一等即将该类罪犯的罪名和处罚减轻一等,参见《后汉书》卷二下《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九年)夏四月乙丑,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余赎罪输作各有差。”

2.减罪徙边将死刑罪犯减刑后迁徙到边郡居住,或戍守。参见: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九年春三月辛丑,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建初七年九月辛卯)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父母同产欲相从者,恣听之。”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元和元年八月癸酉诏曰:“其改建初九年为元和元年。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占著在所。”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章和元年九月)壬子,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

3.处以宫刑男性罪犯所受的宫刑亦称为“腐刑”,或曰“下蚕室”,也是死罪遇赦时的一种常见的减刑处置方法。例如:

《汉书》卷五《景帝纪》:“(中四年)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孝宣许皇后,元帝母也。父广汉,昌邑人,少时为昌邑王郎。从武帝上甘泉,误取它郎鞍以被其马,发觉,吏劾从行而盗,当死,有诏募下蚕室。后为宦者丞。”注引孟康曰:“死罪囚欲就宫者听之。”

《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建武二十八年:“冬十月癸酉,诏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章和元年九月壬子,“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4.充军免除其罪,派往军队参战,这种情况只是在情况危急时采用。如《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载:“而匈奴寇边甚。莽乃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猪突豨勇,以为锐卒。”

5.赎免皇帝下诏赦除时,有时也允许死刑囚犯出钱赎免,但多数情况下只是专对在逃的“亡命”罪犯,因为官府捉获他们难度较大,要花费不少气力;而对已经被捕的囚犯,则很少采取这种做法。参见:

《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闻天汉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万钱减死罪一等,豪强吏民请夺假貣,至为盗贼以赎罪”。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十八年春三月丁亥,诏曰:‘其令天下亡命,自殊死已下赎:死罪缣三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五匹;吏人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章和元年九月壬子诏:“亡命者赎:死罪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七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吏民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

如上所述,“重囚”,即死刑犯在遇到朝廷赦令时多数是被减刑处理,他们免罪释放、恢复自由的机会要比“轻系”少得多。另外,在汉代的“重囚”当中,犯“殊死”罪者(多为“大逆无道”罪名)和普通的死罪囚犯在获得赦除方面的权利亦有明显区别。因为这个问题较为复杂,笔者准备撰文另行论述。

三、罪犯所受刑具拘系的各种形式

根据汉朝的法律规定,官府捕获罪犯之后,在司法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所采取的拘系手段和刑具种类是有明显区别的。在时间顺序上,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三个阶段:甲,逮捕及押送入狱期间;乙,在狱内囚禁待决期间;丙,判决后服刑期间。其中第三个阶段的犯人仅指刑徒(徒刑犯),不包括居赀服役者(《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云:“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樏杕。”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迁徙流放者及受其他刑罚的罪犯。在这三个阶段里,官府对犯人施加束缚的刑具种类有显著的差异。试述如下:

(一)缚系按照

秦、汉王朝的司法制度,不仅政府官吏有逮捕罪犯的权力,普通百姓只要掌握相关证据,也可以自行捉拿犯人,将其送往官府。在抓获罪犯、遣送入狱的过程中,为了预防其逃跑反抗,必须用绳索捆绑,称为“缚系”。见《汉书》卷四八《贾谊传》:“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之也,尚迁就而为之讳也。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此外,在当时的历史记载里,还对这种拘系方式有不同的称谓。例如:

1.缚诣《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许多爰书,将捉获犯人绑赴官府的行为称作“缚诣”,也表明在逮捕、押送过程中需要捆绑。参见: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乃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贼人□命。自昼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甲毋(无)它坐。”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镕)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容(镕),来诣之。”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缚诣男子丙,及马一匹,骓牝右剽;缇覆(複)衣,帛里莽缘领褎(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马、衣,今日见亭旁,而捕来诣。”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与此首人强攻群盗人,自昼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见丁与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殹(也)……”

2.收缚逮捕罪犯在两汉史籍中往往称为“收缚”,也说明了捆绑犯人是必经的程序。可见《汉书》卷七六《张敞传》:“小偷悉来贺,且饮醉,偷长以赭污其衣裾。吏坐里闾阅出者,污赭辄收缚之,一日捕得数百人。”又见《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彭修》:“后仕郡为功曹。时西部都尉宰晁行太守事,以微过收吴县狱吏,将杀之,主簿钟离意争谏甚切,晁怒,使收缚意,欲案之,掾史莫敢谏。”

3.自系、自缚因为罪犯就缚是法律规定,所以连那些到官府自首者往往也要捆绑上自己再去投案入狱,史书中称为“自系”或“自缚”。参见:

《汉书》卷七六《韩延寿传》:“是日移病不听事,因入卧传舍,闭阁思过。一县莫知所为,令丞、啬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

《后汉书》卷一一《刘玄传》:“初,侍中刘恭以赤眉立其弟盆子,自系诏狱;闻更始败,乃出,步从至高陵,止传舍。”

《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帝卒以林等言为然,得晖重议,因发怒,切责诸尚书。晖等皆自系狱。三日,诏敕出之。”

《汉书》卷九二《游侠原涉传》:“尹公不听,诸豪则曰:‘原巨先奴犯法不得,使肉袒自缚,箭贯耳,诣廷门谢罪,于君威亦足矣。’尹公许之。”

《后汉书》卷六三《李固列传》:“永和中,荆州盗贼起,弥年不定,乃以固为荆州刺史。固到,遣吏劳问境内,赦寇盗前衅,与之更始。于是贼帅夏密等敛其魁党六百余人,自缚归首。”

4.绳责同样是束缚的原因,汉代对官吏的逮捕又称为“绳责”,见《汉书》卷四六《石庆传》载,武帝曰:“今流民愈多,计文不改,君不绳责长吏,而请以兴徙四十万口,摇荡百姓,孤儿幼年未满十岁,无罪而坐率,朕失望焉。”

5.缧绁官府拘押犯人亦称为“缧绁”,参见:

《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七年而太史公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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