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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比丘尼受戒考(3)

案《五分比丘尼戒本》:“若比丘尼为人治病,以为生业,波逸提。”“若比丘尼教他治病以为生业,波逸提。”“若比丘尼诵治病经方,波逸提。”“若比丘尼教他诵治病经方,波逸提。”《摩诃僧祇律》:“作医师活命”者,波夜提。“授俗人外道医方者,波夜提。”这样的条目,时有僧尼违反,如孝建年间周朗认为僧尼“复假粗医术,托杂卜数”《释教部汇考》,《古今图书集成》,《续正藏》第77册,第4页中-下。又如“罽宾王种沙门师贤者,东游凉城,又游京下,值罢佛法,权假医术,而守道不改。于修复日即为沙门,同辈五人,帝亲为下发,兴安元年(452)贤为僧统”《魏书释老志》,《广弘明集》卷一,《大正藏》第52册,第103页下。以上记录,说明了当时佛教僧人在行医。

7.禁度“孝女”及“淫女”

案《十诵律》:“畜淫女为众,不远本处五六由旬,波夜提。”“畜孝女为众”者,波夜提。“畜恶性女人为众”,波夜提。但是,如以此条检视东晋宋齐梁陈时期的比丘尼,昙备“事母恭孝,宗党称之”,道寿“清和恬寂,以恭孝见称”。可见当时“孝女”被认为是优良品德,并不作为比丘尼受具足戒的限制。此条不度“孝女”的说法只见于《十诵律》戒本。五波罗提提舍尼

案《四分比丘尼抄》:“波罗提提舍尼者,义翻云向彼悔,从对治境以立。其《名明了论》云:‘翻为各对应说,谓对人说所作罪也。’”[唐]释道宣述《四分比丘尼抄》卷一,《续正藏》第40册,第708页上。《毗尼母经》:“犯波罗提提舍尼,此罪轻,或向一人说,若自心念,皆能灭也。”《毗尼母经》卷二,《大正藏》第24册,第812页下。《四分律名义标释》:“此无正翻,义翻为向彼悔。《优波离问经》译者解云:‘或言应说法,或言应发露也。’《婆沙律》云:‘此戒体无罪名,一人边,一说悔过。’余如上释。”[明]弘赞集《四分名义标释》卷十七,《续正藏》第44册,第533页中。比丘尼能悔过则得解脱。

四种戒本的八种波罗提提舍尼几乎一致,说明戒本流传过程中变动较小。但此波罗提提舍尼条目下所禁之食物与中国人饮食习惯不符,对要求蔬食的中国佛教来说,这八法更符合印度传统。而以另一面观之,四种比丘尼戒本的撰集均在陈朝以前,说明当时禁比丘尼吃肉的条例并不严格,因此,《比丘尼传》也把蔬食苦行列为比丘尼优秀品质之一。或者说,蔬食是萧梁以后,经梁武帝提倡的对佛教僧尼饮食的要求,是与中国文化守孝蔬食相结合的结果。后世延续这一传统,以长养僧尼的慈悲心。六众学法

众学法众学法曾被阿难说成是“小小戒”,大迦叶对此甚为不满。《五分律》卷三十(《大正藏》第22册,第191页下):“若我等以众学法为小小戒,余比丘便言:‘至四波罗提提舍尼亦是小小戒。’若我等以至四波罗提提舍尼为小小戒,余比丘便复言:‘至波逸提亦是小小戒。’若我等以至波逸提为小小戒,余比丘便复言:‘至尼萨耆波逸提亦是小小戒。’俄成四种何可得定。” 大迦叶并不承认“小小戒”之说,认为会给僧团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指有关比丘尼衣、行、威仪方面的规定。众学法各律均有细微差别,条目并不一致。如《四分律》众学法中有关佛塔之规定有二十一条:1.“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为守护故应当学。”2.“不得藏财物置佛塔中。除为坚牢故应当学。”3.“不得着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4.“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5.“不得着富罗入佛塔中应当学。”6.“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应当学。”7.“不得担死尸从塔下过应当学。”8.“不得塔下埋死尸应当学。”9.“不得向佛塔烧死尸应当学。”10.“不得佛塔四边烧死尸使臭气来入应当学。”11.“不得持死人衣及床从塔下过。除浣染香熏应当学。”12.“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应当学。”13.“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应当学。”14.“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应当学。”15.“不得在佛塔下嚼杨枝应当学。”16.“不得佛塔四边嚼杨枝应当学。”17.“不得在佛塔下涕唾应当学。”18.“不得向佛塔涕唾应当学。”19.“不得塔四边涕唾应当学。”20.“不得向塔舒脚坐应当学。”21.“不得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应当学。”关于塔的二十一条,突出了“塔”的神圣性及在修行中对“塔”的重视,仅见于《四分比丘尼戒本》,为其他各戒本所无。兼考《四分律》所属法藏部的教义中,“佛非僧中可得施,佛得大果报非僧”[陈]真谛《十八部论》,《大正藏》第49册,第19页下。的看法,笔者认为,法藏部完成《四分律》后,将佛神圣化,重视佛教神圣性,将对“塔”的信仰置于显要位置。七灭诤法

灭诤法适用于僧团因意见不合,而出现争论、争执的情况。灭诤法通常有七条,即针对不同的诤事,在布萨时使用的七种方法,各律规定完全一致。

七灭诤法的意义在于:为了维持僧团和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不诤”为“诤”之本意。

综上所录,本节比较了各大戒本对比丘尼所犯主要罪状的规定。但以上所讨论的比丘尼戒本,流行于东晋宋齐梁陈时期,与现代比丘尼所依之文本,较为不同。这些戒本的形成,与当时印度社会女性的地位有一定关联佛教流行的年代,如十诵律盛行时期,女性权利得到一定提升,律中所录突出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十诵律》卷一(《大正藏》第23册,第4页中): “王者刹利种,身受王职,吉水灌顶,是名为王,亦名国主,亦名灌顶。若婆罗门居士,若女人,身受王职,亦名为王国主灌顶。”文中明显表示,确有女性能够身受王职成为国王,此女性与男性国王以佛教观点看来都为灌顶,享有相同的权利。 但印度与中国文化语境不同,所以佛教在中国传播初期,也必须考虑两国社会语境的差别,是以戒律传到中国后发生了变化。参考各戒本有关众学法的条目,相当一部分与中国传统不符,如对衣着的要求等等。对于当时比丘尼对戒本的遵循程度,也无更多的资料佐证。笔者在此大胆猜测:早期翻译的戒本较为忠实来自印度的原稿,基本保留了戒律的原貌,但由于各大戒本的差异及中印文化的不同,中国早期比丘尼并未完全遵循所译戒本的规定。

宋朝僧赞宁在论及比丘尼受戒时曾说:尼于二众受戒,慧果为始也。知阿潘等但受三归。又晋咸康中,尼净捡于一众边得戒,此亦未全也。及建武中,江北诸尼乃往僧寺受戒,累朝不辍。近以太祖敕,不许尼往僧中受戒,自是尼还于一众得本法,而已戒品终不圆也。《大宋僧史略》,《大正藏》第54册,第238页中-下。其文中不乏对受戒要求变革的感叹。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这句话,既是中国文化对君子的要求,也表达了传统对历史的看法。综观佛教戒律,乃佛陀认为僧尼其时不可行的事例组成的集合,每一条戒律的制定,有其特定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和语境。笔者认为,佛教戒律所表述的,是早期佛教发展史。在这一意义上,佛陀所说“以波罗提木叉为师”就具有了尊重历史、以史为鉴、吸取经验的含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比丘戒与比丘尼戒的不同,不仅因为男女性别差异,更因为在佛教发展时,所遇到的具体事件,比丘尼较比丘为多,因而戒本条目就多,并非在世俗社会意义上的男尊女卑和女性歧视。

§§§第三节 比丘尼受戒群体考察

考察东晋宋齐梁陈时期比丘尼的受戒情况,因记录有限,笔者认为,以寺院、地区为群体来分析较为合理,也更能体现当时受戒的特点。在地区的分类上,笔者根据《比丘尼传》所录之比丘尼寺院分布,将地区分为五类:1.建康地区,包括以丹阳、秣陵属名之地;2.吴郡、会稽地区,包括虎丘、海盐、吴兴、余杭、山阴、剡县、上虞;3.江陵地区,包括以江陵、荆州属名之地,即今之两湖地区;4.彭城、广陵地区,包括彭城、广陵,即今之苏皖北部;5.其他地区,包括蜀及广州等地。一建康地区

以上地区比丘尼受戒记录不详,以神异得受居多,提到四部戒本并传,说明各大律均传入以上地区。另外,南齐时期广州译出《善见律毗婆沙》,应在当地流行。至于《比丘尼传》语焉不详的原因,笔者认为,第一,确是受戒传承不详,因为僧尼流动情况复杂;第二,《十诵律》在以上地区并不流行,与编撰者释宝唱的选取标准不一。

综上所述,本章主要从部派律藏概说、比丘尼主要戒本内容比较与各地区比丘尼受戒情况三方面考察东晋宋齐梁陈时期比丘尼研习戒律的特点。此时,除根本说一切有部戒律外,部派主要戒律均已译出并研习。其中,继《僧祇律》后,《十诵律》在南朝以建康为中心广泛传播,至萧梁时期编僧录时,又成为编录者的主动选择。根据部派戒律与中国语境不相适应的条款内容来看,笔者大胆猜测,早期翻译的戒本较为忠实印度和西域的原稿,基本保留了戒律原貌,并作为文献保存。由于各大戒本的差异及中印文化的不同,中国中古时期比丘尼或并未完全遵循所译戒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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