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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王霸之道——两汉(3)

两汉郡一级的主官为郡守,一般称之为太守,或者以其官秩称为二千石。秦汉实行的是类似承包主义的地方官制,地方主官对所辖地方全面负责,不仅负责赋税,而且要劝业农桑,不仅主管刑狱,而且要掌管风化,负有教化之职,同时,地方主官还要负责属下官员的考核与监督,以及担任当地军队的首领。简而言之,地方上所有的事务,严格讲来都是可以归地方主官打理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两汉地方官的权力并不是停留在纸面上,而是确确实实实行着的。对于治下的老百姓,地方官握有生杀予夺之权,虽然在名义上地方官并没有被赋予专杀的权力,但是在实际的刑狱操作中,如果郡太守先斩后奏,一般不会因此而丢官去职。地方主官还拥有最大限度的人事权,除了少数副职之外,几乎所有的属员都由主官自己选拔调配。同时,地方官往往是本地统兵的将领,亲自掌握一支听命于他的军队。东汉末年,州郡甚至获得了自行募兵选将和自行发兵的权力。更重要的是,两汉地方官可以支配的财权很大,不仅可以按上缴的赋税比例提取一定量的经费,而且每个地方都有一定数量的公田和山泽,其收入全供主官支配。地方主官的这种全能全管的权力状况,以太守最为突出。所以,在那个时候,地方主官,主要是郡太守,实际上等于一方诸侯,陈登原先生考据出,“汉时太守,可以自称为朝,可以被称为君,可以被呼为万岁,可以有社稷之称、阁下之称,渊源近似公侯”。不仅“名义崇高”,而且“事权之专擅”(陈登原:《国史旧闻》,第一分册,334、335页,北京,三联书店,1958。)。只不过,这时的“诸侯”需要中央政府任免,而且不得世袭。不仅如此,从整个官僚体制上讲,郡太守的地位也是非常高的,太守品级与九卿同,如果入朝,就可以担任九卿,升为三公也是很平常的事情,战国时期宰相起于州部的传统,两汉依然。

郡太守的佐官有郡丞、长史和都尉。前两者负责辅佐太守总理政务,都尉则是协助太守领兵的副将,但由于都尉在级别上略高于郡丞和长史,所以自己开府,有属于自己的属员。这些佐官都是由朝廷任命的,级别一般都比较高,均在六百石左右,但是由于体制的缘故,无论是官阶还是职掌都无法与太守相抗,所以,往往不是听命于太守,就是被太守排挤。真正得到太守信任,而且具有实权的是那些官秩不足二百石,由太守自己选拔(辟除)的属吏,即各种的曹、掾,主要有功曹、五官掾、督邮和主簿。功曹和五官掾是太守麾下数一数二负责全面事务的属吏头目,主簿负责文书档案,而督邮则负责对属县的监察。这四者之下,则是几十上百的曹、掾和小吏。这些属吏,由于是太守自己选拔的,只对太守负责,所以使用起来得心应手,对于王朝行政体系中经常感到困扰的效忠问题,在这个框架内几乎不存在,而且,主官由于提拔了属吏,所以等于是属吏的恩主,属吏如果要讲忠诚,那么首先是对恩主,然后才是皇帝。

县是国家的基本行政单位。有汉一代,如果细究起来,县一级单位的名称挺杂,所谓“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就是说,指定为县侯食邑的县叫“国”,指定为皇家女眷食邑的为“邑”,凡有少数民族杂居的地方叫“道”,但是在当时,人们习惯上还是将这一级行政单位泛称为县。

汉代也是按县的大小和治理的难度,将县的长官分为县令和县长两种,大或者难治者为县令,秩六百石;小或者易治者为长,秩三百到五百石。县令、长跟太守一样,都是类似全能主义的官僚,只不过管辖的范围要小一些,权力也要小得多,有少量的常备的军队可供支配,主要是负责捕盗。县也设有佐官,主要是县丞和县尉,前者辅佐县主官管理全面的政务,后者负责治安和捕盗。在佐官之外,则是若干曹掾,基本上与郡的曹掾分工对口。

4.王国官

汉代经过文、景、武三代的努力,诸侯王国已经被削弱到了跟郡差不多的水平,而且,诸侯王国的所有事务,均由国相承担,而国王们只不过是一些享受租税的地主,百事不理,也不许理。王国的官制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境内事务管理机构,负责人是相,官阶与郡太守同,职权几乎跟太守一样。其佐官为中尉和丞,再就是一大批的掾史,承担具体的国内事务管理。另一部分是国王的宫廷官员,地位最高是傅,即国王的师傅,负有教导国王“归正”的职责,一旦国王有不当之举,师傅要负连带责任。其次有负责警卫的郎中令、掌管车驾的仆、管理文书的治书、当然使者的大夫等等。这两部分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国王不得过问。所以,前一部分是管理王国的官员,相当于郡县首长,后一部分是监视国王的官员,相当于特务。

四、礼仪制度

秦朝虽说以法立国,但对于朝廷礼仪也是相当讲究的。虽然由于文献的缺乏,我们对秦礼无从考证,但从零星的资料来看,秦朝的礼仪从宫室、婚配、朝仪等方面,依然有周礼的影子。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春秋战国以来虽说礼崩乐坏,但礼作为一种仪式,其源头依然是周朝的东西,只不过,秦礼没有了附在周礼上的宗法气息。

西汉王朝建立,由于汉高祖刘邦出身低贱,开国功臣也大多属于下层人士,其中不乏屠狗杀猪之辈,对于礼仪和礼仪之学没有任何知识。在楚汉相争之际,君臣均无礼仪的需要。待到仗打完了,需要建立秩序了,发现没有礼仪,真是非常的不便。朝堂之上,群臣饮酒吃肉,相互争功,喝醉了大呼小叫,甚至拔剑击柱,令做了皇帝的刘邦非常不快。于是,刘邦集团中唯一的儒生叔孙通站了出来,告诉刘邦他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刘邦由是命令叔孙通制订朝仪,叔孙通找来自己的弟子和一些鲁地的儒生,开始制订朝仪。听说叔孙通制礼,部分鲁地的儒生都对之持否定态度,认为一来文献无征,二来时机未至。事实上,由于秦朝焚书坑儒的缘故,儒生们对于秦礼大多持否定和批判态度,但是叔孙通却没有理会这种迂腐的看法,在他看来,孔子是圣之时也,制礼就是为了解决现实的政治问题。他恰是采用了儒生所不齿的秦礼,加以改造,制成了汉朝的朝礼。

在汉高帝七年(公元前200年)的十月朔日,汉朝首次朝仪大典进行演练。天还没亮,长乐宫已经戒备森严,卫兵列队站好,各色旗帜排开,天一亮,群臣被依次引人殿门,赞礼者高叫“趋!”则大家弯着腰趋行而前,东向文,西向武,分两列在殿前站好。礼官安排好仪式,于是皇帝乘辇驾临,诸侯王、群臣以班次奉贺朝拜,礼毕,皇帝赐酒,酒过九行,赞礼者高叫:“罢酒!”整个仪式过程,群臣无不战战兢兢,不敢稍稍违仪,有动作不合式的,朝堂上虎视眈眈的御史立刻就将他们带走。朝礼罢,刘邦高兴地说,今日才尝到了做皇帝尊贵的滋味。

叔孙通制订的朝礼,后来又有所增删,东汉时增加了“百戏”,即今天所谓的杂耍和杂技,礼拜过后,君臣一起欣赏。某些特殊的人物,可以上殿不趋,还可以带着剑穿着鞋。大朝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一年之始的元旦;次规模的朝会每月一次,每月朔日举行;小规模的常朝每天的天亮举行(不是每天都举行),属于朝廷议事的一种形式。

朝礼之外,祭神之礼也是礼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祭神首先是郊天和祭地,郊天即祭天,由于秦时祭祀地点在国都的南郊,因此得名。秦国由于地处偏远,受西方民族的影响很大,所以,他们的天帝不是商人的帝,也不是周朝的天。秦朝祭天的对象不是独一的,而分为白、青、黄、赤四帝。汉朝建立以后,不仅继承了秦之四帝,而且又加了一个黑帝,变成五帝。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开始向独一的天帝概念靠拢,期间受到方士的影响,创造了至上天帝“泰一”,后来逐渐变成郊天的主要对象,五帝概念消淡。祭地的对象主要是后土,从汉武帝开始,为了跟祭天相配,于是北郊祭地。此外,对于日月星辰、风雨雷电和大的山川河流都有祭祀。对于中国人来说,虽然很早就形成了一神独大的概念,但万物有灵的意识始终没有消除,所以,皇家的礼仪也要对此有所反映。

对祖先的祭祀,在夏、商、周三代都是最隆重的礼仪,但是由于春秋战国宗法制的破坏,原来附在宗法制上的等级的大小制度也被破坏了。汉初的宗庙,往往没有规矩,每个皇帝自己建自己的庙,而且杂乱无章,到了东汉,光武帝开始统一宗庙,规定只保留长安和洛阳两地的高祖庙,所有汉代皇帝,均附在两庙之中。然而,光武帝死后,汉明帝另为他起世祖庙,东汉的诸帝均附在世祖庙。汉代对祖先的祭祀分月祭、袷祭(3年一次的合祭)、稀祭(5年一次),这是正祭,此外还有按季节分的闲祭,即当月有什么收获,就让祖宗尝什么东西。

除了上述日常礼仪之外,秦汉时有一项重大的礼仪活动,那就是封禅。古人的地理知识比较缺乏,认为四境之内拔地而起的泰山最高,因而离天最近,所以,有重大事项需要祷告上天的时候,应该到泰山顶上。既然在泰山上祭天,那么就得在泰山的附近找个地方祭地,这个地点选在了泰山脚下的梁父山。在泰山上祭天日“封”,在梁父山祭地曰“禅”。所谓封禅,无非是皇帝炫耀自己的功绩,满足虚荣。秦汉封禅之礼非常烦琐,而且兴师动众前往泰山,一路上搅扰得沿途地方不堪应付。秦汉之际,实行过封禅大典的皇帝只有三个:秦始皇、汉武帝和东汉光武帝。其中汉武帝先后五次封禅,每次都两封两禅,极尽奢费之能事,以至于汉武帝之后,西汉后来的皇帝再也没有力量封禅。光武帝封禅一次以后,后面的皇帝也没有再行这种过于消耗国力的大典。

五、司法制度

汉朝之兴,是以反对秦之苛政,即消除严刑峻法为号召的,所谓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是,这种复原为原始状态的约法三章,显然只能作为一时的权宜之计,无法用它来实行常态的统治,所以,得了天下之后,秦法又逐渐地恢复了。由于西汉继承的基本上还是秦朝的官僚结构,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新意识形态也一直到西汉末年才算确立,所以,至少在西汉时期,支配国家治理的依然是与秦朝一脉相承的酷吏,法律虽然较之秦朝酷刑有所减少,但依然相当烦苛,关键是严刑峻法的治理思路还在起作用。西汉的酷吏相当有名,以至于司马迁写史要特意为他们立传。酷吏实际上是廉吏,他们类似于法国作家雨果的小说《悲惨世界》里的沙威,是严格忠实于官僚程序的官员,但执行法律的时候严酷无情,不肯稍假通融。然而,随着察举制度的推行,官僚政治儒学化,人仕途的儒生和文吏逐渐合流,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正统意识形态开始形成,并且渗入司法体系,酷吏逐渐被淘汰,而国家礼治的份额渐次增加,走上了礼法兼治、以礼为主的轨道。

1.司法过程

两汉承袭秦制,县政府负责属民的诉讼,郡县主官也是司法官。凡司法过程的发生,或由民间自行诉告(告状),或为官府纠举罪犯。县政府是基础的审判机关,凡是县里无法审断的案件,就送交郡政府,郡政府无法审决,则送交廷尉,如果廷尉也断不了,那么就交由皇帝决断(实际上这种情况很少见)。在一般情况下,廷尉在司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廷尉和他的府衙是王朝的最高司法机关。不仅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且决定着法律的走向。在开始的时候,往往沿袭秦朝旧习,民间触犯法律的事项由乡里政权人员送交县府,鼓励民间告发,实行连坐。但是,由于汉初人民稀少,朝廷以休养生息为基本国策,治理以不生事为宗旨,所以,逐渐乡里政权的“公举”不行,而乡里政权也渐渐变成了非政权性的乡里自治组织,结果诉讼就演变成以当事人告状为主的形式,所谓民不举,官不纠。官员审理案件,由于侦查手段的有限,不得不依赖口供,故刑讯逼供势不可免。而且,当时没有重大案件多级审判制度,只要地方官主官拿得准,就可以定案,甚至执行死刑,不需要由中央司法机关来最终审核。由于地方官主要的职责是维护地方治安,捕盗往往要比审理民间案件更为重要,只要抓获盗贼,一般都按律定罪,甚至当场处决。可以说,在两汉时期,司法的目的还停留在治盗(包括各种犯罪)阶段,与现代的司法概念相去甚远。

一次,汉文帝出行,路过一座桥,有一人突然从桥下走出,惊了皇帝舆马,于是皇帝随从抓了这个人,送交廷尉张释之法办。张释之审理完之后,奏告文帝说,此人应该课以罚金。文帝大怒,说,此人惊了我的马,幸亏此马性情柔和,若是换了其他的马,岂不伤了我!而你怎么能居然只判他交罚金!?张释之说:法是天下之公器,不能随便更改,现在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此人就该罚金,如果因冒犯了皇帝而加重,是不取信于民。当初你抓他的时候如果一刀杀了也就杀了,现在交给了我,就必须按法办事,廷尉是掌握天下法律平衡的,一旦倾斜,天下的司法就乱了,让老百姓如何措手足?

2.法律的演变

与秦律相比,尽管说汉律依然烦苛,但还是逐渐有减轻的趋向,特别是某些过于残酷的肉刑,比如刖刑(砍腿)、髌刑(去掉膝盖骨)等都废除了。而且,随着法网的疏漏,秦朝那种连坐制也逐渐废弛,乡村自治有了更多的礼治的意味。随着儒家伦理对司法过程的渗透,儒家经义开始渗入司法过程,以董仲舒“春秋折狱”为起点,儒家经义逐渐成为某种断案的根据。东汉的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以经义解释法律,而且被朝廷所认可。两汉的法律对于伦理关系有更多的考虑,有意维护“三纲五常”的观念,维护父权的地位。对于血亲复仇保留了较多的宽容。

董仲舒春秋折狱事例之一:某甲的父亲与人发生争执,以至于相殴,对方拔剑相向,某甲抄起一根棍子帮父亲,不想一棍子打偏,反伤了自己的父亲。审理此案的官员想要按殴父定某甲的罪,但又拿不准,于是请教董仲舒,董说春秋之义,君子原心,赦而不诛,意思是说,判罪要讲究动机,某甲本意是要救父,不是殴父,殴父是无意之失,所以应该无罪释放。(《太平御览》卷640)

六、汉代的乡里结构

1.类政权的管理机构

乡里设置伍里编制,是秦朝实行社会军事化的产物,到了汉代,这种乡里结构显然是难以为继,但在伍里之上的乡和亭,却依然是汉代的基层单位。据专家考证,汉代的乡和亭属于一个等级的基层建制,亭一般设在城里和交通要冲,亭长负责接待来往官员和维护道路交通的治安。而乡则是农村基本的社会和行政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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