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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小议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1)

小议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童龙 陈汉东

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来表示的。IP地址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它缺乏直观性,而且不易记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互联网又设立了更符合语言习惯的域名。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互联网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但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域名已经成为互联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技术功能之外,逐渐有了区别域名持有人及其所提供之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标识性功能。域名现已被形象地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企业的第二商标”。因为域名具有商业标识性功能,引起了域名与其他民事权益,特别是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冲突。为了有效、快捷、公正地解决域名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以适应互联网世界迅速发展的需要,同时平衡商标权等在先权利人与域名持有人的权利,维护域名体系的稳定性,国际上乃至各国在域名纠纷的解决模式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以此为模式建立起来的各国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无疑是目前解决域名纠纷最高效、便捷、便宜的模式之一。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不仅有效地弥补了传统的司法及仲裁解决途径的不足,而且这种在线争议解决的模式,为日益增多的电子商务领域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极好的示范作用。

一、域名纠纷的类型

实践中的域名纠纷大体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域名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记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域名之间的权利冲突;三是域名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域名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记权、特别是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最为突出,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内容。域名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恶意抢注。由于域名的唯一性以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实行的“先申请,先注册,不审查”原则,导致域名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不少商家利用域名注册体系的这种“缺陷”,将他人所拥有的、自己对之不享有任何权益的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抢先注册为域名。恶意抢注在实践中包含以下两种情况:(一)网上占地,注而不用。这种域名抢注者往往注册一个或数个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但对其申请注册的域名并不打算实际使用,其目的或是为将域名以高于注册成本的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提起域名争议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的竞争对手,或是为了妨碍商标所有人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大部分都属于此种情形。(二)网上联想,淡化商标。这种行为的特征在于域名注册人并不注册与商标权利人所拥有商标一模一样的域名,而是对商标略加改变或添改,以期利用他人的知名商标促销自己的商品。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对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而言,都是一种伤害。

二是巧合雷同。(一)在若干商家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商标权的情况下,其中一个商标权人将与该商标相同的设计在某一个顶级域名(如com)下注册为自己的二级域名,其他商标权人即无法再用自己的商标在相同顶级域名之下注册域名。(二)某些商家出于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考虑,将同一个二级域名在不同顶级域名之下均申请注册,从而更进一步剥夺了其他商标权人使用相同设计作为二级域名的可能性。

域名权与商标权等商业标记权之间的冲突的实质在于:商标权等在先民事权利能否延伸至网络领域?如果延伸,这种扩展是否是绝对并且没有限制的?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各国在处理域名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虽然法律适用不尽相同,但在下面这个问题上还是达成了高度的一致,即:商标权并不在网络领域拥有优先地位,拥有商标并不意味着当然拥有相应的域名;除非证明域名持有人具有恶意,一般而言,商标权不应构成对相同或相似域名注册的禁止。域名与域名之间以及域名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在域名纠纷中所占的比重较小,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

二、域名纠纷的现有解决途径

一是司法途径。可以说,司法途径在域名纠纷解决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解决域名争议的最终途径。世界各国近年来就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进行了积极的立法及司法上的实践。但以司法途径解决域名纠纷也面临一系列问题。首先,互联网是没有地域性的。域名一旦被注册成功,世界上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能在网上点击到该域名。因此,由域名引起的纠纷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出现多国法院均对纠纷主张管辖权的现象;其次,各国、各地法院所适用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均有所不同,被选定的管辖法院的判决是否可以在法院所在地以外地区获得强制及有效执行是一个不明确的问题;第三,互联网迅猛发展,而各国有关调整网络的立法则相对滞后,世界上专门立法对有关域名纠纷予以规制的国家不多,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时客观上存在着适用法律的困境;第四,注册域名是十分快捷和方便的,域名纠纷的解决在很多时候是一件紧急的事情,而司法程序往往十分严格、繁琐、冗长,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不能满足快速、便捷地解决域名纠纷的需求,而且某些国家或地区的诉讼费用相当昂贵,这也大大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后,在不少涉及域名的诉讼中,注册机构往往也因为其在注册方面所担当的技术及管理角色而被卷入诉讼中,成为诉讼的当事人,这也将使域名注册工作复杂化,不利于域名系统乃至整个互联网的发展。

二是仲裁与调解途径。仲裁已发展成为世界各国与司法制度并存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仲裁在解决民事、商事纠纷方面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通常只适用于存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而类似于域名纠纷这样的非合同领域的纠纷,争议双方事前不可能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任何合议,事后也往往因为协商不果才诉诸纠纷解决程序,很难就仲裁达成合议,因此域名纠纷很少通过仲裁程序解决。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是域名纠纷的协商调解往往需要克服双方之间语言、地域以及身处不同法律制度下的障碍,而且即使可以达成协议,效力和对双方的约束力都比较低。

三是民间解决途径。(一)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针对上述途径对解决域名争议的不足之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9年底制定并实施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则》,提供一种针对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争议解决的行政程序(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快速、简单、便宜。其建立之目的不是为了取代诉讼或仲裁方式,而是为了先行快速、低成本地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的“恶意抢注”问题,而将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二)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基础的模式。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为解决域名纠纷提供了一种快速、便捷、低成本的机制。虽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只适用于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所管理的一般顶级域名,但与其模式和标准相同或相近的域名争议解决制度正不断在世界各地出现。(三)本国模式。采用本国模式的国家较少,主要有英国、智利和丹麦。这些国家对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持批评态度,拒绝采用或参照,宁愿另起炉灶,建立自己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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